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律师权利的改变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影响


  [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辩护与代理”一章修改幅度较大,赋予辩护律师多项权利,强化了律师辩护制度。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可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转变侦查观念,强化理论学习,积极应对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律师;职务犯罪侦查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
  (一)提前介入侦查的权利。现行刑诉法在“辩护与代理”这一章中并未提及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条款,只在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修改后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更为广泛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侦查。
  (二)辩护律师的会见和通信权。现行刑诉法第36条只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96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和通信权。第一款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二款辩护律师持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三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第四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与现行刑诉法相比较,首先,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其次,辩护律师会见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之外其他会见没有限制条件,不被监听。律师凭“两证一书”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看守所安排会见的时间有了限制规定,须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
  (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了新的规定。如果“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律师权利改变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刑诉法的修改将导致犯罪嫌疑人从被追诉起就可以聘请辩护人,并赋予辩护律师包括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单独会见权等多项权利,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更新的挑战。
  (一)讯问调查受到影响。侦查与反侦查始终是一种智力较量,侦查部门主要依靠证据,在讯问中运用谋略、技巧进行破案,刑诉法修改后侦查与反侦查、审讯与狡辩的对抗性以及技巧的应对性必将激烈。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辩护律师后,辩护律师可以提前会见,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可能认为有了辩护律师就有了依靠,减小了检察机关威慑性所带来得恐惧感,更加坚定了与侦查部门对抗的信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讯问的难度,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将不断反复。辩护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由于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会见时间,且不受监听,还可以和犯罪嫌疑人通信充分沟通案件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期间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向辩护律师陈述,与辩护律师商量沟通。经过商量分析后更加明白自己行为及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进而对自己的供认经过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从而极易出现供述不断反复。
  (三)取证难度加大。辩护律师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调查取证。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对已作证言经过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一些证人经过律师点拨,听从律师的劝说,还会逃之夭夭,以致侦查部门很难找到这些证人作证,最终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四)加大了串供的可能。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律师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者一些其他原因不能坚持依法办案,甚至铤而走险,知法犯法,帮助犯罪嫌疑人编供、串供,给侦查部门带来不小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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