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WTO规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实效性缺乏


  摘 要:WTO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制主要是通过《TBT协定》和《SPS协定》加以体现的。两协定实施12年来,尽管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均围绕其有效实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一些进展,但囿于立法中极其有限的推进和司法裁决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很难对遏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且,有迹象表明,各该协定所确立的“实体标准+程序要求”之司法裁判并重模式,已开始往“程序导向”之单轨偏行,因而其实效性还有被进一步削弱的可能。
  关键词: 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效性;实施
  中图分类号:DF 961
  文献标识码:A
  
  WTO多边贸易法律体制自建立以来,一直行走于坎坷与起伏之中。虽然在组织规模的扩大
  至2007年底,WTO已拥有151个成员方。、约束范围的拓展主要表现为在既有框架的基础上,谈判议题越来越广,投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竞争等均被逐步纳入,并在《TRIPS协议》与公共卫生服务、废除出口补贴等领域中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方面收获颇丰,但在协定实施涵盖面、贸易自由化的实质性推进方面却忧患重重。就其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制而言,一方面,现有规范在立法和司法的双重作用下似乎“刚性”越来越强;而另一方面,现有规范是否发挥了实质性规范效用——各种壁垒措施由此得以收敛、贸易保护动机也由此得以遏制——却不得而知。认真考察WTO规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动态,体味其浮华背后的真实,不仅有助于我们在功利层面上对中国作为WTO成员方的贸易策略和定位有一个更为准确的把握;也有助于我们在认知层面上对国际社会寄予无限希望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实效性有一个更为理性的评价。
  
  一、WTO规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发展状况
  
  (一)WTO规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从WTO法律制度将部分技术性贸易措施纳入其调整范围时起,“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即具有了WTO语境下的特殊涵义。而由WTO各项协定的不同规制目标和内容所决定,尽管调整范围中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有很多,
   除《TBT协定》和《SPS协定》外,《关贸总协定》(GATT)、《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政府采购协定》等也对其各自范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起规制作用。但其中最主要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为《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为《SPS协定》)。
  相应地,WTO规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由《TBT协定》和《SPS协定》中所指的“TBT措施”和“SPS措施”构成。前者是指对国际货物(包括工业品和农业品)贸易具有阻碍作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排除《SPS协定》定义的SPS措施和《政府采购协定》调整的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
  参见《TBT协定》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而后者则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任何措施:(a)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b)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c)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d)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同时,还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与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粮食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参见《SPS协定》第1.1条、附件A第1条的规定。
  (二)TBT措施与SPS措施的发展状况——WTO规制之实效考察
  法理上,法律实效是与法律实施相联系的概念,指人们实际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它着眼于法律被人们实际实施的状态、程度 [1]
  WTO法律实施已十年有余。期间,虽有《TBT协定》、《SPS协定》及其它相关协定的规制,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势头却有增无减。WTO统计显示,其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呈逐年递增趋势:TBT通报量由1995年的365件增加到1997年的794件,以后每年通报量均保持在600、700件左右,2006年达到了875件;
  See G/TBT/15、18、21.SPS通报量则从1995年的198件增加到1999年的432件、2001年的772件,2005年上升为853件,2006年达到了1 156件。
  See G/SPS/GEN/510/Rev.1;G/SPS/GEN/541、548、559、560、563、590、592、593、598、603、614、616;G/SPS/GEN/634、639、694、695、703、715、721、723、738、741、743、745。到2006年12月31日,无论是TBT还是SPS的通报数量均达到历史最高。而各国实际实施的措施还远不止这些。
  现 代 法 学
  肖 冰:析WTO规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实效性缺乏
  数量的绝对增长并非技术性贸易壁垒蓬勃发展是惟一表象,与其他贸易壁垒相比,其对贸易限制性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则是更好的说明。有资料表明,一方面,在其他贸易壁垒有所削弱的同时,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越来越频繁使用和倚重的手段;
  参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与此同时,借助于技术创新的有力支持,更凭借着在与WTO体制早期磨合与较量中所积累的经验,各国运用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水平也逐渐提高。与以往相比,近期推出的此类措施
  例如美国2002年的《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活动防备与应对法案》;欧盟2007年生效的《化学品注册、评估与许可法规》(REACH法规)和日本2006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等。不仅在对贸易限制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更胜一筹,而且其规避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技巧亦日益娴熟——明显与相关协定义务相悖的措施似已减少,但改头换面并以“目的的正当性、证据的科学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加以粉饰者却不胜枚举且频频奏效。
  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奇异的现象:倍受世人推崇的WTO体制,不仅未能有效地遏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实施反而遭致了更加强有力的反弹。何致于此?除了一些显见的原因如协定本身规制内容的不足、WTO体制内部即内含有各项制度之间的此消彼长因素,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具有的事实上能够有效地提高外国产品的交易成本,法律上能够巧妙地规避本国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天然优势,等等。之外,各相关协定的实施中究竟存在着哪些问题并由此使其规制实效大打折扣?
  
  二、WTO实施《TBT协定》与《SPS协定》的努力与进展
  
  就《TBT协定》和《SPS协定》的规范本身而言,应当承认,其规制目标、价值取向、权利义务配置等主要方面都意图最大限度地顾及各成员方的利益要求,特别是集中反映主权利益与贸易自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符合当代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基本价值要求的“良法”。但同样应当承认的是,法律的静态品质——更多体现的是法律所追求的一种逻辑上的应然性目标——并不能代表其真正的价值,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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