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CIF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 要]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合同都要采用某个国际术语来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由于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有很大不同,所以就产生了许多与国内贸易不同的复杂情况,并引起了许多国际贸易所特有的风险、责任以及损害赔偿问题。文章就贸易术语中CIF的简介以及出现损害赔偿的情形与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概括与说明,并提出自己对于CIF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进一步深刻把握CIF的实践运用问题。
  [关键词]损害赔偿;CIF;毁约;索赔
  一、 CIF的简介
  (一)CIF的概念及其范围
  CIF 国际贸易术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其原文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按此术语成交。
  (二)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CIF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 CIP 术语。
  A.卖方义务
  B.买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A4.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A5.风险转移
  除 B5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A6.费用划分
  除 B6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 A4 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 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 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
  A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 A4 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8.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 A4 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 无义务。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B6.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 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B7.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二、出现CIF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①
  (一)鉴于卖方违约,买方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相应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若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2.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即买方对于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 。
  3.购买替代货物
  如果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这实际上承认了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
  4.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48条的规定,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负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5.要求减价《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50条规定②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是买方愿意容忍的,不论买方是否已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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