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马晓媛(1992-),女,汉族,浙江东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摘 要:自宜兴胚胎案二审判决以后,有关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争议一直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在我国通常存在伦理物说、階段说、中介说、特殊物说等几种观点。对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的争议,本文拟从伦理、法理、比较的视角对胚胎地位的法律困境进行梳理,为我国胚胎立法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胚胎;法律地位;中介说
  一、问题的提出:从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的涵义界定说起
  人的生命起源于精子与卵子的结合,受精卵经过分裂、发育,形成胚胎①。以克服不孕症为目的的体外受精技术,使精卵在人体之外结合并发育成胚胎成为现实。有关胚胎法律问题的探讨源于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干细胞研究和人类基因复制的发展,使人类胚胎的伦理与法律地位日益受到关注。
  宜兴胚胎案的二审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一石激起千层浪,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胚胎相关立法阙如、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议等等与胚胎有关的问题推到了人们的眼前。本文试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有关胚胎争议的三个个案,继而从法理、伦理、比较这三个视角对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进行解读,谨慎地给出结论,提出自己对我国未来胚胎立法的建议。
  二、我国有关胚胎法律地位的判例及学理争议
  (一)三则判例体现的伦理冲突及司法实用主义
  判例一: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此案被列入了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判例二:2013年8月杭州一对夫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人工授精胚胎的归属产生了争执,2012年9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3年8月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男方请求法院将人工授精胚胎判归他所有,女方坚决反对,在法律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胚胎的归属成了疑问。②
  判例三:2012年5月,在我国媒体公开报道的山东日照代某(妻子)诉张某(丈夫)一案中③,医院以没有当事人书面同意对方使用冷冻胚胎为由,拒绝了一方移植的要求。代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谁有权决定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上,首次凸显了我国有关胚胎立法的欠缺。
  以上三则判例引发了对我国胚胎立法的广泛关注。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我国目前司法判决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依据,由于“司法不能拒绝裁判”,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往往从注重个案解决、降低司法风险、兼顾社会伦理的司法实用主义角度出发。
  (二)我国学界有关胚胎法律地位的理论争议
  2014年宜兴胚胎案二审的判决激起了我国学界关于胚胎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广泛讨论。我国学者较多地倾向于中间说,即认为体外受精胚胎是人与物之间的中间体,否认体外受精胚胎的主体地位,也不承认胚胎是所有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客体。我国学者的代表观点主要包括伦理物说④、阶段说⑤、“特殊物”说⑥等。
  三、人或物:体外早期胚胎法律地位解读的三个视角
  (一)法理视角——实然和应然层面的考察
  从法理视角解读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应当包括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
  实然层面的考察相对简单一些,由于目前我国对胚胎的立法相对不完善,我国法律对胚胎地位的规定并不明晰。截止目前,我国有关体外早期胚胎的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已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规则》等部门规章及部分政府文件及通知。目前国内仅对禁止买卖胚胎、代孕作出原则规定。且这些部门规章的立法位阶最高仅为部门规章,难以有效预防和化解有关早期胚胎产生的纠纷与冲突。
  从应然的视角来看,体外人类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涉及到公民生育自决权,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胚胎法律地位的争议涉及胚胎的继承权问题、夫妻间对胚胎的处分权问题、胚胎的侵权问题、基因隐私问题、胚胎孤儿问题等一系列关系人类伦理、社会秩序、情感利益的问题。当我们否认胚胎与已出生之人同视,并不排除给予胚胎相对保护的可能性。
  胚胎并非只是单纯的一堆细胞,与身体上的其他细胞没有什么两样,不具备任何道德与法律地位。⑦基于道德感情,我们不能允许将胚胎仅作为一种可供研究的“物”,采取“消费”的态度,用完即弃,甚至为了研究而制造胚胎。胚胎法律地位的争议体现了多元社会法体系的价值分歧。胚胎的特殊地位因其所享有利益、法律关系、人格尊严或者发展的未知性上的争议决定。
  (二)伦理的视角——人或物的困境或挑战
  伦理争议的核心是对生命的界定或如何看待胚胎的地位,其同样也是涉及胚胎案件权属纠纷和裁判最为激烈而敏感的争议之一。
  胚胎是不是人?支持胚胎为人的观点认为任何必须损毁或抛弃人类胚胎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可恶的。自精、卵的结合开始,人类胚胎具有发育为一个完整个体的“潜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⑧“美国生命联盟”(the American Life League)声称:“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受精,因此没有一个能被接受的理由去有意识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⑨而在中国,由于堕胎并不被立法所禁止,人们对其在伦理上普遍接受和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说明人们广泛接受胚胎非“人”的观点。
  那么,胚胎是物吗?如果是物,它们的所有权归谁?如果是人,它们是否具有人的权利,如生存权、遗产继承权等?根据大陆法系“非人即物”的二分体系,既然胚胎不能被视为人,那么其应当可以视作物。
  然而,胚胎由于具有发展成为完整的人的潜能的特殊性的存在,并不同于普通的人体组织,从生物学意义上来看,胚胎应当属于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因而也应当享有人所特有的尊严。因此,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胚胎视为物,因其具有不同于其他组织的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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