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问题


  [摘 要] 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在当今社会日益盛行,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无尽的困扰,一部能有效地保障网络用户权益的法律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却既简略又不系统,操作性不强。基于此,本文从界定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入手,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剖析,指出不足之处,提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涉外网络侵权规定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涉外网络侵权;立法缺陷;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48-1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过错或法律特别规定,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行为。而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涉外性体现在网络侵权的主体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等,或者网络侵权的客体位于国外,或者网络侵权行为本身发生在国外,抑或是诉讼或者仲裁是在国外发生的。
  一、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
  2010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在第51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该条规定使得《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失效,也使得有关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能在该法中集中体现。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规定的缺陷
  (一)涉外网络侵权客体规定不系统、不完备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网络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网络侵犯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直接进行规定,所以如果出现网络侵犯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则只能寻求其相关的基本条款,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而正如上文所述,网络侵权和普通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所以当将一般条款适用到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上不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可见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从立法层面讲还很薄弱,法律适用体系不科学,也不完备。
  (二)侵权行为地规定不明确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落实到网络侵犯财产权问题上存在一定困难,在一般侵权情形下,可以方便的确定侵权行为地,但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无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是结果地在网络侵权领域均很难确定,而且即便确定了,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如何选择,是发生地优先或是结果地优先,是由当事人进行选择还是由法官进行选择也是个难题。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过于保守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出现了“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的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出现了“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这二者都是“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领域的重大表现和突破,但是若想更合理的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并不能更妥善的解决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连接点过于僵硬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硬性的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要么协议适用法院地的法律要么直接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如果不是通过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规定并无不可,但是由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受害人众多,可能一个网站为读者提供非法的图书链接就能造成对成百上千名不同国家作家著作权的侵犯,而如果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将导致有密切联系的案件由于起诉地不同被人为的割裂开,进而导致得出不同的判决。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的规定的完善建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涉外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有一些不足之处,在实践中会出现运用困难的情况,为了保证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对人格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侵害时均能得到恰当的法律适用,也为了更好的解决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问题,笔者建议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进行补充和更改,具体的草拟规定如下:
  通过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侵权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律、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法律、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法院地法律、信号原始国法律或其他与该侵权行为有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且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那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律或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法律。
  如果二者不在同一地点的,由原告选择其一进行适用。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黄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J].政法论坛,2011,(5).
  [3]郭鹏.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的中国法院管辖权分析[J].法学评论,2011,(5).
  [4]孙笑非.论网络侵权中的法律适用[J].法学论坛,2004,(4).
  作者简介:潘东旭(1990-),男,满族,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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