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原则


  摘 要 在今年来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纠纷中,“投资者的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屡屡被提及。投资者常常将其作为公平公正待遇的一项重要原则去对抗东道国政府的行政行为,但其产生与实质以及适用的条件却往往不是很明晰。所以,本文结合一些案例,试图进一步明晰它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
  关键词 国际投资 合理期待 公平公正原则
  作者简介:祁欢,外交学院本科国际法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10-04
  近年来,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由于政府政策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在相应的仲裁或是诉讼中,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也因此常被提及,并往往与公平公正待遇联系在一起。但什么是“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什么样的情形又会使用到合理期待这么一个原则之类的问题,经常由于其本身语义的模糊或是外延的不确定,导致其适用的难度。投资者会认为东道国未能适当的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受到不公平合理的待遇,东道国违反双边或是多边的投资协定,需要承担国家责任。而东道国则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基于国内重大利益,例如国家安全,地区环境等,是合理合法的,外国投资者不存在其所谓的合理期待。这样有此产生的矛盾是关系到双方切实的利益的。所以对此进行研究也是很有意义且十分必要的。
  故本文将联系合同仲裁案例,对何谓投资者合理期待以及合理期待产生条件等进行一定的讨论,并就该原则的适用对国际投资的一些影响阐明自己的看法。
  一、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内涵
  要了解投资者合理期待这一原则,我们就需要追本溯源去挖掘历史。国际投资上的外国投资者合理期待(legitimateexpectation)算是从国内行政法上“借过来”的概念了。其原意大概是指::相对方基于法的安定性要求以及对政策连续性的信赖,对政策或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及相关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上的保护豍。之所以要给相对人这样的保护,是由于政府在私法行为中的相对强势地位。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政府通过政策规章等做成了承诺,法人或自然人依据这种承诺做出的相应法律行为,不应该受到不公正的贬抑。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此原则发源于德国,德语中用“Vertrauensschuntz”豎,德语原意大概是保护信任。也有人译为公道等候。英美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是最近才发展起来的,不过这个术语以前在法律文章中是有出现过的,例如,1881年上诉法院法官曾指出,合理期待是法定解释的假定前提,即任何一项议会法案(actofparliament)不能解释为可以干涉个人的法定权利或合理期待,如果该部法律允许被解释的话。豏所以此原则保护的重在一种信任,个人对于法律秩序对于政府的信任。信任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的组成部分。现代商业生活中,也已由早先的基于对于个人之间的信任变为对于法律规则的一种信任,基于大家对于同一种商业制度,同一种交往规则的信任。所以政府应该保护这种信任。该原则的焦点在于:相对方基于法的安宁性请求以及对政策一连性的信任,對政策或行政举动所孕育发生的公道等候,应该受到私法上的掩护。要是行政机构做出某种答应,使相对人相应发生了信任,就有义务加以服从。不然,会使充斥等候的相对人受到极大危害,并减弱其对行政机构的信赖和信念。而且,等候是执法肯定性的一个主要方面,而执法的肯定性恰是法治的一项根基代价。公道等候有助于形成相对人与行政构造之间特定干系的肯定性和可预见性,进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的可信赖水平,促使行政机构越发审慎从事。
  所以说到底,合理期待也可以算是相对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这一点在国际投资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此类国际投资争端很多情形都有所类似:投资人基于东道国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的优惠,投资条件的优惠等,做出了投资的决策。后东道国由于环境,能源,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撤销此种优惠,或是改弦更张,令投资者受到损失,投资者由此向一些仲裁机构,如ICSID,提起仲裁,其起诉理由中就往往会提到,基于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有理由认为,东道国给予了投资者不公平公正的待遇……所以仲裁庭将“合理期待”引申为“投资者的合理期待”(the legitimateexpectationsoftheinvestors),并在许多情形下予以采用。所以此原则的核心在于公平待遇,表现在于双方的利益平衡。但事实却是由于政府的强势地位,它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往往是不可撤销的或是不可能也不适宜撤销,所以原则更多的是考虑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具体的说,是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求偿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要解释或是理解清楚这个问题的关键只是在于赔偿。赔偿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没有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能不能求偿?赔偿的数额应考虑哪些因素?是不是仅仅是投资人损失的利润?此项原则发展的趋势如何?会不会成为投资法中的惯例?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结合一些案例,做一些探讨。
  二、投资者合理期待的法理基础
  麦塔克勒德(Matalclad)公司案豐算是较早的体现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案例。1997年1月美国的麦塔克勒德公司对墨西哥政府提起诉讼,指控其对该公司在墨西哥的危险物品处理设施开发采取的措施违反了NAFTA(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5条(最低待遇标准)和1110条(征收)。在该案中,墨西哥联邦政府于1993年向该公司发放了该项目的许可,当墨西哥的市政当局后来不发建筑许可,阻止公司经营。在该公司根据ICSID附属简易规则对墨西哥提起仲裁后,墨西哥的州政府宣布,该垃圾掩埋地是为保护稀少的仙人掌而设的“生态地域”。仲裁庭支持该公司关于待遇的要求,认为公司有权依赖墨西哥联邦政府的保证及发放的许可,因为联邦政府地位高于市政当局。由于在要求投资者尽力遵守墨西哥关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场地的法律过程中未能给予投资者提供透明度和可预见的框架,墨西哥政府违反了NAFTA第1105条关于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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