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


  摘 要:现代国际私法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价值取向。人文关怀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而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国际私法的构建应贯穿人文精神。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不但表现在有利原则、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和制度层面,而且还反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规范之中。
  关键词:人文;国际私法;弱者;实质公平
  现代国际私法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充分表现出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价值取向。在现代社会,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已经成为指导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一种重要原则,是立法者制订国际私法规则和法官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考虑因素,这一点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这一命题,既是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审视,是对国际私法的本源思考,也是对国际私法的终极关怀。对国际私法的应然性考察,使我们更加关心国际私法的内在精神,能够突破其作为具体部门法的局限,放眼更为广阔的理性世界。
  一、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永恒主题
  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的精神底蕴,是国际私法生成和推进的动力之源。人文精神孕育出了国际私法的观念和思想,而国际私法的观念和思想又铸成国际私法制度。法的价值包含着人类关于法律问题的良好价值追求。它所追求的平等、正义等都是人类善良愿望和美好追求的集中反映。国际私法作为一种制度实体,它不是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社会内部的自然生长,但它的根须必须牢固扎在人文精神的土壤里。在人文精神滋养下生长出来的国际私法,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作为最终归宿。国际私法追求的总体目标是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它客观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走向——从人的丢失到人的发现,从束缚人到解放人,从对人的忽视到对人的关怀的基本路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即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必须绝对遵守的道德要求的总和。国际私法所体现的人文精神反映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国际私法的构建应贯穿人文精神。从国际私法与人文精神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人文精神是本源,国际私法是它的派生之物,国际私法生成依赖人文精神的支撑;另一方面,国际私法不仅对人文精神具有“反哺”的作用,催生人文精神的新生,而且国际私法最终必须蕴涵文人精神,体现出人文关怀。
  二、保护弱者利益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体现
  保护弱者利益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体现。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产生并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保护弱者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显像,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映。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这种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方面,也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知识、技能、技术和信息方面。无论在那一方面,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都可能被欺诈、胁迫,以致合法的民商事权利受到侵害。私法上的保护弱者,指法律不是借助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而是根据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界定其居于弱者地位,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
  三、现代国际私法人文关怀在弱者保护中的精髓是实质公平
  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宗旨和目的要素。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之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国际私法与公平有着天然的联系,公平是国际私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私法是公平的客观要求,公平因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国际私法关系的复杂性,使我们不得不认识到传统国际私法规范的不足,特别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悬殊地位差异的时候,必须有一种更高层次的国际私法规则来进行调整。否则难以实现法律公平、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规范就承担了这样任务。为了对这种表面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情况有所矫正,法律需要对弱者进行保护,以体现法律价值取向的人文关怀,体现真正的公平。重视对个体给予特殊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已经初露端倪,并日益增长,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正处于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的转变过程之中。
  四、国际私法原则和制度层面对弱者利益的人文关怀
  以人为本,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国际私法应为人服务,尊重人的主体地位,顺应人的理性发展,保障人的安全、自由、平等和全面进步。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应始终贯穿于国际私法之中。国际私法的人文关怀是国际私法尊重人权和人性在现代各国国际私法制度中体现出来的新趋势。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的人文关怀,通过国际私法中的“有利原则”,公共秩序保留以及直接适用强制性规范等原则和制度得以落实。
  “有利原则”是指适用于有利弱者的法律,它是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的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该原则已经越来越成为保护弱者利益的有力工具。“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受害者”等立法规定已随处可见。“有利原则”的倡导和在国际私法中的逐步推广运用,为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弱者保护自身权利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和便利的途径。法官在运用该原则时,不能不考虑弱者保护的时代潮流。
  直接适用强制性规范则使弱者利益保护的人文关怀更加直接和有力,从国际私法的发展来说,打破冲突规范一统涉外民事关系领域的局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强制性规范是从积极的方面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强制性规范的产生和日益完善,对于强化弱者利益保护,尤其是消费者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在保护弱者方面的保护闸,其实质是保护内国的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弱者利益。但通常来说,其象征性意义大于现实意义。由于公共秩序只能以例外的方式加以运用,且其适用标准也非常模糊。因此,通过公共秩序保留保护弱者虽然是一种很好的理想,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目前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力求达成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较为公正的结果。保护弱者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其人文关怀的体现。国际私法的重构必须贯彻人文精神,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人文精神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那么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意味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
  参考文献:
  [1]谭岳奇.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转换和发展取向思考[A].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二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吕岩峰.中国国际私法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前瞻[EBPOL].
  [3]周永坤.法学方法理念的革新[A].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序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4]姚建宗.法治的人文关怀[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3).
  作者简介:
  齐文琦(199~ ),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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