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冲突法的危机》有感


  《冲突法的危机》一书原著作者是德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格哈德.克格尔,由萧凯、邹国勇译。本书是克格尔教授评论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经典著作,是其l964年在久负盛誉的海牙国际法學院的同题讲演。克格尔批判了晚近美国冲突法理论的政治化倾向,站在传统欧陆国际私法的立场上回应了美国冲突法学者的“颠覆性”主张,在继承国际私法传统的基础上提出对国际私法的改良,比较有代表性地体现了欧陆国际私法学者对待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立场。
  全书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以柯里为代表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并从各个角度对其进行了批判;第二部分通过对艾伦茨威格关于法院地法作为基本规则的价值取向及其在识别、先决、反致等具体问题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指出这一理论的不合时宜;第三部分介绍了两种实体法原则,即补充的实体法和主体性的实体法,并对各自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了评述。
  一、政府利益分析说
  国际私法的功能不仅仅在于调整法律冲突,而是协调隐藏在法律冲突背后的利益冲突关系。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仅仅看到法律的冲突,而是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去探讨其背后的利益冲突,根据政府利益冲突的情况来决定法律的适用。
  虽然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沉重地打击了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得到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接受,但这一学说也不可避免地遭到了其他国际私法学者和法官在方法论以及各种具体问题上的严厉批判。克格尔对政府利益分析说只关心在适用法律中的国家或政府利益是非常不满的,反之,他是将“当事人利益”置于首要地位,其所关心的并非不同国家(法制)在适用其法律规范上的利益,而是“个人”之间的,即与实体私法有关的“利益人”之间的公正、正义。
  克格尔从国际私法中的“正义”出发,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利益。他认为,国际私法与实体私法一样,都是为了实现个人之间的正义。正义并不是要适用抽象的最公正的法律,因为法律并不是光从外部来表达生活,而与生活是相互影响的关系,人们依照法律规则在同一社会下共同生活,依照法律判案,不遵守法律者将遭受法律的制裁。
  二、法院地法作为基本规则
  任何一种理论学说,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胡伯(Urich Huber)的“国际礼让说”、戴西(Dicey)的“既得权说”以及萨维尼(Savigny)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莫不如此。
  这一部分中,克格尔教授先是对艾伦茨威格所鼓吹的法院地法这一基本原则产生的时代背景进行分析,进而解释了艾伦茨威格所认为的法院地法与传统冲突法体系的关系,并将艾伦茨威格针对优先适用法院地法会有损判决结果的一致性进行的反驳加以列举。
  试图通过解释法院地的实体规则本身来确定其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做法注定要失败,而且也无法和目前为人们所接受的以冲突法正义为基础的普遍冲突规则相协调。冲突法的一般原则不可能挥之即去,而方便法院也不可能取代冲突法。从国际私法正义的角度,应适用空间上最合理、最好的法律,这种空间上最好的法律,既可能是本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体现了对待内外国法律的平等精神。
  三、实体法
  在某种程度上,传统冲突法体系也被解构于实体法之中。实体法主义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于他们认为适用一国的实体法并不令人满意的案件,希望构建新的实体法,这种可以称之为补充性的实体法;另一类实体法主义者认为,在世界贸易中也已自发产生了一种统一的实体法,即新商人法,也可称之为主体性的实体法。
  补充性的实体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恩斯特.施泰因多夫,他主张不是废弃冲突法用自由发展起来的实体法取而代之,而是参照彼此竞争的法律体系中的实体法来发展一种解决冲突法问题的实体法方法,其中包括了调整国际案件的法院地法律。他主张应该根据案件情势与不同国家的关系将不同的实体法糅合在一起。克格尔认为施泰因多夫仍然恪守传统的冲突法概念,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出新的解决方案。虽然实体法在国际条约中的作用应另当别论,但其在各国冲突法中的作用不大。
  主体性的实体法又称新商人法,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施米托夫。他认为,冲突法在不同国家以及在某些领域发展很不均衡,而当代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目标是避免法律冲突。因此,在当今法律中,必须借助统一实体法尤其是新商人法的方法,通过使统一实体法有效运作,来避免法律冲突情形的产生。克格尔认为不仅准确地界定新商人法是非常困难的,而且除了在国际贸易领域,对于诸如财产、家庭关系以及继承等其他领域,新实体法的作用并不明显。而是否将这种新商人法纳入更为广泛意义上的冲突法,不过是个人喜好而已。
  四、结语
  克格尔认为目前冲突法经历的是一种危机而不是革命,这在于我们研究所预料到的两种结果:一方面,我们看到很多严肃的批评者,他们所提出的一些建设性的、理由充分的洞见令人受益匪浅,而且这些人也没有冲突法原有圈子中的偏执因素;另一方南,我们发现原有的基本理念仍然难以撼动,并得出结论,唯有这些基本理论才足以支撑冲突法的理论大厦。
  克格尔通过对美国冲突法理论发展的评述,以其利益法学理论作为基础,区分了冲突法利益和实体私法利益,进而主张冲突法利益应在制定和适用冲突规范中居于优先地位,其对柯里和艾伦茨威格等美国冲突法理论的代表性学者思想的介评都各有其独到之处。同时也是我们认识到,只有更好地理解一种理论自身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精神,才能帮助我们真正认识这一理论。
  当然,正如雅各布·多林格在评论本书时所言:“从一位学者以及一名法律科学家那里,我们所能获得的最宝贵财富便是:引发深思、接受挑战、反思并重新分析法律的基本要义,重估流传了几个世纪的理论。”反观本书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精神,克格尔教授全文的逻辑体系所体现出来的对实质正义的渴求,也使笔者认识到,正义不仅仅是美国的国际私法及代代国际私法学者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整个国际私法存在的理由。当前的背景下,如何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土地上实现正义,值得我们去思考。
  作者简介:王冠楠,女,汉族,山东胶南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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