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利率问题的探究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仅规定了债权人对迟延付款收取利息的一般权利,却未阐述利率的具体确定方法,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各国不同裁判机构在适用公约78条时产生巨大分歧。这无疑削减了公约的统一价值,成为公约的最大缺漏之一。公约中利率确定方法的缺失是一种法定外缺漏,应首先通过援引公约的一般原则,在公约的框架下得到解决。在仍无法确定具体利率数额时,再适用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债务人营业地所在国的商业贷款利率作为延期利息的标准。
  关键词:法定外缺漏;法定缺漏;充分补偿原则;合理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2)02-0122-07
  一、引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参加和接受的国家已经由2005年1月的65个增加到2010年7月的76个。公约对规范国际货物贸易,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理性的经济人一般不会闲置他所占有的资金,因为闲置可能造成资金使用的损失。但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当事人拖欠支付款项的情形时有发生。当这一情形出现,拖欠款项的一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使用资金的机会,对另一方无疑会造成损失。若当事人所在国的利率很高,则拖欠方所要支付的利息将会是一笔非常可观的金额。比如,在1989年,位于荷兰海牙的伊朗-美国法庭(The Iran-United States Claims Tribunal)审理的伊朗国家电信公司诉美国一案中,判决对12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10年收取10%的利息。
  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使受损失一方能够获得合理补偿,公约第三部分中专设第三节,冠以“利息”的标题,其内容也就是第78条的规定。然而,从公约的制定历程来看,此条款是各国为了克服在政治、经济制度和宗教领域的不同立场而有意达成的,是折中和妥协的产物。因此,查阅公约第78条①原文不难看出,公约中对利率只给予了一般性规定,即赋予债权人一项权利,但对于以什么标准确定利率只字未提。
  国内外对公约78条进行专项分析的文章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问题的时候有所涉及。学术界对于公约78条缺漏的分析较宏观,缺乏对各国运用公约情况的系统分析,也未能提出解决此项缺漏的具体建设性意见。例如,Friso Garbers在2003年对不同学者提出的各国在确定利率问题时采用的方法进行了列举分析,但却未对各国的真实判例进行系统归纳分析,也没有最终得出一个相对有效的解决办法;Franeesco G.Mazzotta虽然在2004年对涉及到公约78条问题的各国判例进行了系统归纳,提出了78条利率的缺陷与公约的基本目标之间的矛盾,但他也未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国内,张湘兰教授曾对利率问题提出了一般解决原则,但并未对国内外的判例进行系统分类归纳,也未具体分析最终确定利率的依据。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真实判例中确定公约78条利率方法的差异现状进行归纳分析,探讨统一适用公约78条的必要性,提出一个相对统一完整的利率确定方法的设想。
  二、国内外裁判机构对公约78条适用的现状分析
  公约78条的原文对利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进行了规定,即只要能够证明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违反了公约第58条的规定“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就可以主张收取利息,并且这种权利的主张和要求损害赔偿之间完全独立,因此受损方可以单独就公约78条提出主张而不受公约79条的限制。
  各国之间之所以对这一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其根本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就确定利息问题所采用的方法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因此,各国裁判机构在适用公约78条时,由于选择不同的方法确定利率,加之各国之间不同的法定利率、存贷款利率等,无疑会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出现。
  (一)国内外裁判机构确定利率的不同方法
  1 适用公约中的一般原则确定利率
  各国司法实践中,单独采用公约中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利率问题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屈指可数。曾经有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利息问题时适用了公约74条项下的“充分补偿”原则,分别是1995年维也纳国际仲裁庭审理的第D94-12号及第D94-11号金属碾压案两个案件。仲裁员在这两个案件中均认为,利息问题是属于公约7(2)所指的公约调整范围以内的事项,在条文出现缺漏的时候,应该先在公约的范围内寻求一般原则予以解决。最终,仲裁员适用了“充分补偿”原则,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而詹姆斯法官于2003年2月28日在伊利诺斯州地方法院审理的沸腾炉一案中,法院关注损失的可预见性,依据公约中的另一原则“合理性”原则最终确定了利息的数额。
  另外,在1991年10月23日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国家商事法院审理的安吉拉防火材料一案中,法院依据公约9条中的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引用了国际贸易惯例,判决赔偿债权人4654.95美元。中国司法机构也有类似的司法实践,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28号判决中,法院就采用了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作为确定利率的基础。
  2 适用国际私法所指引的准据法确定利率
  大多数法院和仲裁机构倾向于认为公约78条的缺漏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应该直接适用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来处理。如,2000年10月12日德国施滕达尔地方法院审理的花岗石案、2000年2月28日德国斯图加特地方法院审理的地板砖案、1999年7月苏黎世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的第9448号滚动轴承案、1999年12月29日帕维亚地方法院审理的时尚纺织品一案、1999年6月苏黎世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的第9187号可乐案、1999年10月21号瑞士楚格地方法院审理的聚氯乙烯及其他合成材料案以及1999年2月25日瑞士楚格地方法院审理的屋面材料案等案件。裁判机构在判决中都认为延迟利息的数额问题不应由公约加以规范,因此,必须依据相关的冲突法确定相应的国内法后再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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