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程序正义


  摘要:以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区别于一般仲裁为逻辑起点,论证了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及CAS奥运会体育仲裁遵循程序正义的必要性。研究认为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在推进国际体育法发展的同时,其司法化特征日益明显;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司法诉讼的趋同将使程序正义原则要在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中得以遵从,这将是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裁决的重要保障。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正义保障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了仲裁的中立性、仲裁的及时性、听取当事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形式正义、提供裁决理由等几方面的原则。
  关键词:体育法;体育仲裁;奥运会;程序正义;国际体育仲裁院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1)01-0046-07
  
  对于一般仲裁而言,高效便捷解决纠纷是其首要目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重要基础,灵活性是其重要特征,仲裁程序达到最低的正当程序标准就能符合公正裁决的要求。CAS(Coa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temmtional,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体育仲裁与一般仲裁有着很多的差异,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在管辖权、仲裁员选派、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适用规则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其司法化特征明显,可以说CAS奥运会体育仲裁是一种强制性的格式契约属性和司法属性交织在一起的特殊争议解决制度。在这种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受到严格限制的特殊仲裁制度下,自主性、灵活性、可选择性、保密性等一般仲裁所具有的优势已经不是它的追求导向,裁决的公正性才是它最高追求。如何保障在这种特殊仲裁制度下案件的公正裁决呢?这就要求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呈现,CAS奥运会体育仲裁遵循程序正义原则,提高程序性事项的标准将是争议得到公正裁决的有力保障。
  程序正义是源于自然法的正义观。拉丁文将其表述为:“nemo iudex in re Sllg”或“aliquis non debet esseiudex in propria cause”和“aucli alteram parterm”或“audietur et altera pars”,英语中以“no man should be ajudge in his own ease”和“no one should be judged withouta hearing”表达,可以将其翻译为“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所以,“任何人都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2个主要原则。这2个原则被当作司法科学为文明社会所广泛认同。在当今国际社会,这两项原则同样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普遍法则”。
  
  1 GAS奥运会体育仲裁遵循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1.1
  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司法化趋势
  无论是商事仲裁还是体育仲裁都具有一个共性,就是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相比于司法诉讼,仲裁的特点在于管辖的自主性、程序的灵活性、仲裁员的专业性、仲裁的经济性。在程序上,仲裁区别于司法诉讼的最大特点是仲裁程序具有可选择性,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己决定或协商拟订程序。此外,在仲裁庭的管辖、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规则的适用等方面都是仲裁当事人双方合意的选择。国际体育仲裁院被认为是解决体育争端最为权威的仲裁机构。作为一个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CAS的仲裁很自然具有与一般仲裁相似的属性,如仲裁的简便性和快捷性等。但是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却与传统的商事仲裁和CAS一般体育仲裁有着较大的差异。从CAS奥运会临时仲裁庭(AHD)的运作机制和处理的一些案例看,CAS奥运会仲裁对一般仲裁的原则进行了较大的突破,其司法化趋势明显。例如从管辖权来看,CAS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体育联合会的章程,这是一种法定管辖或叫做强制管辖。AHD的管辖权主要来自于《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和在奥运会报名表中插入的仲裁条款。所以AHD对奥运会纠纷具有强制性、排他性的管辖权。在AHD仲裁员选派方面,《奥运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ICAS(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CAS仲裁员名单中拟定“仲裁员特别名册”,这些名单在奥运会开幕前公布,而且ICAS可以在有必要时对名单进行修改;《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1条规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由AHD主席从“仲裁员特别名册”中指定3位仲裁员组建仲裁庭,并从中指定首席仲裁员,或在特定情形下可指定独任仲裁员。也就是说,AHD仲裁员名册是一份强制性名册,而这种强制性名册制限制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意志,类似诉讼中当事人没有资格选择审案法官一样。可见,AHD仲裁员选派带有明显的诉讼化倾向。从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诉讼程序适用看,AHD必须要适用由CAS为每届奥运会指定的《AHD规则》,这些规则由ICAS在每届奥运会开始前发布并生效。而且《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第17条规定:仲裁庭必须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规则、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来对争端作出裁决。
  由此可见,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从管辖权、仲裁员的确定、仲裁程序和适用规则等方面都具有较严格的强制性,这些完全属于仲裁机构的权力范围,这种仲裁与一般仲裁的意思自治理念有较大的出入,其程序的运作趋同于司法诉讼程序,这也使得CAS类似于一个司法机构。“一个真正的‘世界体育的最高法院’已经成长起来”,并对其在相关方面的司法力量予以了认可。关于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这种司法化特征,郭树理在《奥运会特别仲裁机制司法化趋势探讨》一文中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强制性条款的制约、法律适用上的司法能动性、逐渐形成的程序正义以及CAS管辖权的广泛性与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等几个方面也进行过深入的分析。可以说,国际体育仲裁的司法化趋向也是体育自治理念发展的一种外在呈现。奥运会仲裁一旦具有了司法属性,程序正义作为司法科学的重要原则,必然要为奥运会仲裁所遵循,程序正义的遵循将使得CAS的裁决更加趋向于公正。
  
  1.2 遵循程序正义避免CAS仲裁受到司法审查
  仲裁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实体问题,关注的是案件的实体结果是否公正;另外一方面是针对程序性事项,主要是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程序正义的要求。那么针对奥运会仲裁的司法审查是实体审查还是程序审查,或者两者兼顾呢?根据《奥运会仲裁规则》第7条的规定,奥运会仲裁地是瑞士的洛桑,奥运会仲裁由《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2章管理。也就是说,只有瑞士联邦法院才有对CAS奥运会仲裁的司法审查权。
  另外,《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94条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依照1958年6月10日承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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