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中的法律需求


  摘 要 银川综合保税区面临进一步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问题,需要在原有的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以及保税服务的基础上,深化货币流通的自由度和贸易的自由度。在此过程中必然形成大量的复杂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法律关系以及监管法律关系,这些关系的建立和运行依赖于对现有的国际、国内法律的熟练运用。因此,一个方面需要梳理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另一个方面在国内监管立法方面进行积极的创新,进而为银川综合保税区的转型升级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 银川 综合保税区 法律需求
  基金项目:本文系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4NXCFX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雷晓萍,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03-02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经历了保税区——港区联动——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的发展过程,每一步发展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的深刻体现。时至今日,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现代化的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提出了新的要求,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不仅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是对此要求的响应。银川综合保税区是在我国综合保税区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基础上设立的,它设立之初就面临向自贸区转变的大好机遇。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以及保税服务,进一步的发展必然是围绕这三大功能,在发展航空器的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业务的基础上,向货币流通和贸易更加自由化转变,这一转变需要法律使之秩序化、使之规范化,也需要法律的创新变革推动这一转变的实现。
  一、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国际实体法适用需求
  (一)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是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国际法律渊源。WTO规则是在国与国之间的谈判基础上确立的,或者说它本身是一个政府间的行为。但是WTO规则的具体适用却是作为微观主体的企业,可以说,国际贸易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在WTO规则适用上的较量。宁夏以综合保税区为平台发展外向型经济,这是宁夏经济发展具有全球视野的体现,但是,银川综合保税区的良性发展,以及宁夏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获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对国际规则适用,因此,了解和把握相关的WTO规则,采取积极有效的对外贸易对策成为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从WTO确立的原则看,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与关税减让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例外条款原则,这些原则在银川综合保税区都有很高的适用性。从其内容来看,WTO规则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四个附件,其中附件一是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银川综合保税区作为发展宁夏对外贸易的突破口必须要重视这些规则,利用好这些规则发展与其他各国之间的贸易,同时也要利用这些规则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国际贸易规则的适用
  如果说WTO规则的掌握和适用是为了应对国际贸易中贸易对方所在国的贸易壁垒以及不平等对待,那么,国际贸易规则的适用则完全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因为,国际贸易行为最终的归属为合同行为,所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权利义务,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以及违约的处理、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处理这些问题所使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其中,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主持制订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另外埃及、伊拉克、叙利亚等阿拉伯国家也是该公约成员国。宁夏是回族自治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对外贸易,其主要对象就是阿拉伯国家,作为同是公约成员国的交易双方,公约的适用是必然选择。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是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其自身因为不是由具体的那个主体制定而产生,从特性来看它并不是法,而是国际贸易主体对某种国际贸易规则长期使用并固定下来而形成的一种惯例,这些惯例被某些国际组织整理最终形成成文规范。虽然国际贸易惯例现在以成文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对世界各国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适用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国籍贸易惯例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适用频率非常高,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在大量的适用。当前,国际上主要的国际惯例主要集中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包括《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
  二、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国内实体法适用需求
  (一)国内私法在银川综合保税区的适用
  虽然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惯例越来越完善,使用率也是越来越高,但是毕竟各公约以及各个惯例的规定不尽一致,而且一宗国际贸易选择适用公约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所属国加入该公约,而是否使用国际交易惯例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仲裁机构或各国法院仍然在大量的援引与纠纷有关联的某一国的国内法。因此,各国包括物权法、债法、侵权责任法在内的私法是有关国际贸易的重要渊源之一。我国对于货物买卖法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等来调整。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6、128、129等条款直接对涉外合同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银川综合保税区涉及到的货物贸易问题除选择适用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之外,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借助国际私法规则选择使用我国国内法,当然也可以选择使用贸易对方所在国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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