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股票融资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摘要国际股票是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极为迅速的融资形式之一,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新的增长点。由于国际股票融资中融资公司所属国和融资地所在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监管法律冲突,本文从国际股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冲突的原因出发,分析了法律冲突产生的表现形式及其对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协调所面临的问题,从而得出只有各国适度行使本国国内法并充分发挥国际法的综合作用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对国际股票融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
  关键词国际股票融资 法律冲突 国际法协调
  作者简介:王雅芳,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90-02
  
  一、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冲突概述
  国际股票融资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组织依照规定的程序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可流转股权证券的国际融资方式。国际股票融资作为跨越两个或多个法域的法律行为,涉及到一国外汇管理和金融安全,为了维护本国的金融秩序,各国都倾向于适用本国的监管法律,从而使得各国企业在国际股票融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型的法律冲突。
  国际股票融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从融资公司所属国以及融资地所属国分析,可将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冲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与融资公司有关的主体适用法律冲突。如关于公司国籍的确立,英美国家判例均采用登记地说,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住所地说豍;第二类是与融资行为有关的行为适用法律冲突。这类冲突包括对证券的发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幕交易的标准、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法律冲突,例如关于内幕交易中的行为主体,有的国家规定以第一手信息接受人为限,有的国家则不以第一手信息接受人为限,即第一手以下的信息接受人也应成为规制的对象。豎第三类是与融资安全有关的法律冲突。融资公司所属国更为注重的是融资公司的资产安全以及本国产业结构稳定,而融资地所在国则更为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四类是与管辖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各国为了推行本国的经济政策,必然会倾向于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本国法院的管辖权,由此而产生管辖权冲突。
  二、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协调所面临的问题
  (一)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冲突的协调
  关于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冲突的法律协调,目前国际上已有的冲突立法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适用融资公司所属国法。属人法是指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的居所作为连结点的法律适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就明确规定,公司的准据法调整包括公司股东资格、股东对公司管理和分红权、表决委托、股东义务以及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义务在内的有关公司治理的证券权利与义务。一般属于公司法所调整的内容,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适用融资公司所属国法律。其二,适用融资地所在国法。股票作为证券的一种,融资地所在国也可称为证券发行地或交易地,一般来说,对于证券交易所产生的承销行为、交易合同、持有人与转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行为,均适用证券或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即融资地所在国。其三,适用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时所属法域的法律,许多国家对于国际股票发行和交易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恶意收购等违法行为以及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行为适用于行为地法。
  (二)法律协调中所面临的问题
  在思维层面,首先是各国之间始终存在着注重自身利益的思维倾向,是法律协调走向深入的最大障碍;其次是发达国家强调的高标准,松措施思想与发展中国家无法达成一致;同时各国对其他国家的监管措施存在者疑虑,倾向于扩大本国法的域外适用,使得在思维层面的冲突难以协调。
  在技术层面,一是越来越多国家的企业参与到国际股票市场中,加大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了法律协调的难度;二是国际股票融资方式的日新月异,包括网上证券交易内的交易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制定有关融资行为的统一规则难以跟上;三是融资地所在国大多是发达国家,坚持使用自身监管制度作为国际标准,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导致发展中国家与其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在体制层面,虽然区域性组织如欧盟虽然制定了严格的监管合作条约,但其始终无法突破其区域制度的局限性;在世界上建立一个统一的超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的条件又尚不成熟,已有的国际协议大多是为了寻求一种能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折衷性协议或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使得国际股票融资法律监管协调的效力大大降低。
  三、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协调机制的构建
  (一)合理进行本国法的域外适用
  在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冲突中,合理进行本国法的域外适用,是进行法律协调的起点。行使本国监管法的域外适用,应坚持以合理原则为核心;要以保护利益损方为第一要义,国际股票的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与复杂性,既关系着融资公司的安全也关系着投资者的利益,在股票发行、交易以及权利争议的解决方面选择对利益受损方有利的法律适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体现市场公平。
  (二)发挥国际冲突规范的调整作用
  各国国内冲突法常以本国利益为重点,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易引起国家间的对抗或报复,而国际统一冲突法能在这一点上进行必要的补充。例如,有效适用国际冲突规范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为国际股票融资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管辖权归属问题提供协调标准。
  (三)相互承认各国的审慎监管措施
  相互承认就是各国通过承认其他国家的监管措施来协调关于国际股票融资立法差异所带来的问题,在实践中,美国和加拿大之间也通过相互承认,建立了证券市场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双边披露制度。各国之间相互承认对方的监管措施,可以减少融资公司相关资料的重复审核,消除了多次繁琐的监管程序,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四)促进国际股票融资监管的全球合作
  早在2001年欧洲委员会就通过了《建立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的决定》,该委员会应于促成共同体法在各成员国一致及时地实施,确保成员国监管机关的有效合作,使实施达到最佳效果。豏目前,国际证券委员会对全球范围内的证券法律监管起着组织和协调的作用,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协议、标准和原则,积极推动成员国间的监管合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然而构建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协调机制则要求国际证券委员会除了更进一步的推动监管合作之外,还必须争取更多地国家加入,促成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合作机制的形成;必须紧跟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步伐,扩大合作范围;必须克服发达国家为主的现实局限,推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协议的制定,加大发展中国家的决策权。
  构建国际股票融资法律协调机制的实现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最重要的是要紧扣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一根本。虽然融资公司所属国和融资地所在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国际股票融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类型的法律冲突,但只要在国际法建构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上,各国相互间尊重他国的监管法律,达成国际普遍接受的共同标准,共同合作对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上市、股票发行、股票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就能逐步缓解法律冲突,最终实现在世界范围内对国际股票融资的合理、有序、有效监管。
  
  注释:
  豍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18.
  豎孔玉飞.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冲突.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39.
  豏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12.
  豏盛学军.欧盟证券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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