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随着化石能源枯竭的压力和传统能源带来的环境问题,新能源的发展与运用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发达国家对新能源的开发,不管是从技术上还是政策扶持上都已成熟于我国。本文针对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现状,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新能源发展方面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新能源 税收政策 启示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使用。在当今世界,能源的发展以及能源和环境的关系是全世界、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化石能源的消耗日益严重,对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国际社会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呼声越来越高。新的世界能源格局必然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未来的发展中造成制约,而我国又是传统能源的消费大国,因此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成为解决我国传统能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宝。税收政策是促进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我国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消费等环节的税收政策扶持,可以加强企业在新能源产品方面的投资信心,使我国在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上快速发展。本文通过对当前部分国家新能源课税制度的分析,为我国改革完善新能源税收政策提供相关建议。
  1. 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现行新能源产业的税收政策
  1.1.1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只是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人工沼气的增值税按13%计征;小水电的增值税按6%计征;风力发电的增值税按8.5%计征;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岩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的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对经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2011—2020年期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1.1.2消费税政策。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在2011-2015年期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消费税。
  1.1.3关税政策。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我国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这些商品中就包括了能源资源性产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如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
  1.1.4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目前在除统一规定将所有的新能源制造和生产企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外,更多地运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促进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加速新能源产业的产业化发展。比如,产品属于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可再生清洁能源、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高效节能),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从而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2.1新能源税收政策单一,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新能源的税种,散见于各税种的零星的、不系统的规定虽然有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但作用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比如,我国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消费税等个别税种,并且没有在新能源生产的各个环节形成一个税收优惠链,这样就会造成新能源产业链条上不同经济体的税收待遇差异,从而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
  1.2.2新能源产业和产品的界定不明晰。我国应该对新能源产业和产品有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并且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还应该对税收政策重点倾向的新能源产品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政策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1.2.3部分新能源税收政策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比如,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从新能源企业自身的营利发展特点看,最初几年难有盈利,因此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年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1.2.4部分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使地方政府发展新能源产业的积极性受挫。比如,风电场在建成后六年都是免税,这样地方政府在很长期间内将无法享受到企业带来的收益,从而就会挫伤其发展风电的积极性。
  2. 国外促进新能源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
  2.1美国
  美国在支持新能源发展方面已形成完善、系统的财税激励政策,包括税收抵免、直接补贴、贷款担保等。这些政策激励力度大,较好地调动了各方投资和应用新能源的积极性,促进了美国新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
  2.1.1税收抵免优惠。主要有:根据《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允许纳税人对新建装置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的投资,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对新建的可再生电厂投入使用前10年中,每生产出1千瓦时电量可获得1.9美分补助;新型火力发电厂可以享受到不同种类的投资税收减免;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规定,生产能力小于6000万加仑的小型燃料乙醇生产商和生产能力小于1500万加仑的小型生物柴油生产商,可以享受每加仑0.1美元的生产所得税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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