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陶瓷考古的几个问题


  就现有的考古资料看,瓷器是中国古代东南部居民创造的文明之一,而且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属于该地区的浙江、江西、福建三省的瓷窑场一直独领古代世界瓷器生产行业的风骚。从瓷器出现开始,瓷器产品和制瓷技术便开始向周边地区传播,考察瓷器和瓷器生产技术的发展、演进及其在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传播情况,既是研究陶瓷手工业史的主要内容,也是探讨古代各地区各民族文化特征及物质文化交流史的主要内容之一。缘此,古代陶瓷器物、陶瓷窑址及其相关的古代文化遗存便成为考古学关注的内容,陶瓷考古随之产生。但是回顾陶瓷考古数十年的发展历史,我们认为在古陶瓷研究和陶瓷考古研究领域明显存在有以下几个问题。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 陶瓷考古在中国出现的时间
  
  陶瓷考古不是中国传统的学科内容,而是现代考古学的主要门类之一,其目的是利用考古学的理论方法通过对古代陶瓷窑址的研究,充分认识瓷窑址自身所体现的规律性,进而了解窑场的生产历史、背景及其在当时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这就决定了陶瓷考古不只满足于通过对古代瓷窑址的调查、对比确定传世瓷器的生产窑口或文献记载的窑场所在,也别于以“证经补史”为目的的金石学研究,更不同于古董鉴定。基于上述标准,当我们总结陶瓷考古发展史时,判断一些和瓷窑址有关的研究活动是否属于陶瓷考古的范畴时,就要认真分这些研究活动是否是在现代考古学的理论与方法指导下进行的、其目的如何,从而做出判断,而不是笼统地把所有涉及古代瓷窑址的研究工作都看成现代陶瓷考古学的前身或必然的发展阶段。
  正如张忠培先生所说,尽管现代考古学在中国兴起、发展和金石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金石学并不是考古学的直接前身,如果没有西方现代考古学理论的传入,在中国从金石学永远也不可能发展成现代考古学{1}。同样,陶瓷考古在中国的出现与发展也是现代考古学发展的结果,如果没有现代考古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中国固有的古物鉴定、收藏性质的古陶瓷研究,甚至已处于金石学阶段的古陶瓷研究永远也不能发展成为科学的陶瓷考古。
  在中国,在考古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导下的陶瓷考古始自20世纪50年代,其代表性事件有:1956年浙江省文管会对杭州乌龟山宋代郊坛下官窑遗址进行试掘{2};为配合紧水滩水库的建设,从1957年开始考古工作者对龙泉、云和诸地的龙泉窑址进行的调查和1960年开始的大规模发掘,这一工作持续了二十多年,成果有系列的简报、研究文章{3}和《龙泉东区窑址发掘报告》{4};1958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研究室、1959年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对耀州窑址进行的发掘{5}及出版的《陕西铜川耀州窑》{6}。针对在考古学理论和方法指导下进行的瓷窑址发掘研究和取得的系列成果,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在第三次中国考古学会年会大会闭幕式讲话中明确指出:对龙泉窑址的考古发掘和研究“是陶瓷考古大规模崛起的标志”,并且是“一个良好的开始”{7}。作为中国当代最著名的考古学家之一,苏秉琦先生把发掘龙泉窑看做陶瓷考古的“良好的开始”,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并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在20世纪50年代陶瓷考古兴起以前,关于古代瓷器的研究已取得了极大的成果,但研究者长期以来多只注重文献记载和传世瓷器,而没能关注到瓷器的产地。至于注意到窑址,则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的事。当时,针对历史学界“疑古派”的疑书、疑事的大“破”,坚信“史料即史学”的傅斯年号召学人“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再加上受殷墟等一系列考古新发现、新成果的感召和王国维所倡导的“二重证据法”的影响,重新为古史寻找实物证据成为一时的学风。著名古陶瓷研究专家陈万里先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八去龙泉、七访绍兴”,进行古代瓷窑址的实地考察,并找到了文献所说的“处州青瓷器”、“处器”和越窑瓷器的具体产地,研究成果有《越器图录》、《瓷器与浙江》、《中国青瓷史略》等。陈先生此行无疑开启了对古代著名瓷窑遗址进行实地调查与研究的新时代,使人们对古代瓷器的认知走出了纯粹清赏雅玩的窠臼,瓷器也因此被有了史学的价值,学界对古陶瓷的关注与研究也进入了以“二重证据法”为指针的金石学研究的阶段。
  但是,陈万里先生进行窑址调查的出发点一直限于“证经补史”——以调查所得实物与文献记载相对比、从而弄清传世瓷器的产地及窑口,其目的及成果都和后来的陶瓷考古均相去甚远。由于其出发点和研究方法都不是以考古学为中心,所以这样的瓷窑址调查应该不能归入陶瓷考古的范畴。
  
  二. 出土瓷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
  
  以往对墓葬等单位出土瓷器的研究,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瓷器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瓷器所表述的深层历史信息的全面释读。概括起来,这种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是在研究中对瓷器与人的关系注意不够。陶瓷考古对瓷器和瓷窑址的研究不同于文物学的研究,其注意力和追求的目的更重于史的一面。既然是研究历史,就脱不开和人的关系。和瓷器相关的人约有生产者、运销者、使用者以及受瓷业经济影响者诸种。对前两种人,研究者注意的较多,但对后两种人在以往的研究文章中涉及的较少。其实,对瓷器拥有使用人及其社会、经济地位的分析,才是研究瓷器的使用与普及变化情况的惟一考古学、社会学证据。至于关注受瓷业经济影响者,这就更加广泛、深入地涉及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内容。只有注意或加强对后两种人的分析、研究,才能使我们的研究走出瓷器自身的小圈子而进入社会历史的范畴。
  第二,是没能顾及在同一出土单位中瓷器与其他类别文物的数量比值。在我们以往的研究中,往往以考古发现的瓷器来论证瓷器的生产和发展史,这对研究陶瓷史来说固然不错,但由于我们既没有把瓷器和与之同出的其他类别文物做数量上的对比,也没有对同单位的所有出土器物进行分析,既无法从中得出不同质地的器物在同一用途或器类中所占的位置,也无法对瓷器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或者是艺术品生产中所处的真实地位做出准确的判断。
  
  三. 瓷窑址考古研究中的误区
  
  陶瓷考古虽然已走过了50年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历程,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正像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一样,我们认为在陶瓷考古研究中尚有以下几点是需要完善和改进的。
  首先,是对瓷窑址断代标准资料的选取上。以往的研究方法存在着以偏概全、以点代面的缺陷。在对瓷窑址的考古发掘研究时,必然要对发掘出土瓷器做出准确的分期与断代。根据层位关系和类型学研究,给出土瓷器做出准确的分期比较容易,但是要想进一步给其做出准确的断代就不得不借助准确可信的纪年瓷器。长期以来,对瓷窑址的考古发掘所得瓷器进行断代时,多是遵循如下的原则:第一,对所得材料进行考古类型学的分型与分式排列,以期得到一个可以反映该窑所产瓷器发展的逻辑序列;第二,寻找以往考古材料中那些纪年明确的材料来对比,并由此确定窑址材料的时代。但是,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以往在研究中选取墓葬等单位出土的纪年瓷器作为断代标准时,只是重复地选取单个的例证,而忽视了对这些纪年瓷器自身进行系统的类型学研究,也即忽视了对纪年瓷器自身发展规律的把握。其后果是被选取的纪年瓷器只能说明该材料本身所处的年代,而不可能表现在同类器物的发展序列中某一型或某一式器物从出现、流行到式微直至不见的全过程。所以,在这种方法下,所取纪年瓷器的数量即便很多,也只能是点的累计而永远不是一条可以正确表述发展规律的曲线。这样选取的作为断代标准的纪年瓷器本身只能代表一个特定的时间点而并不能代表所有同类器的流行与使用时间,参照它得出的分期与断代自然也就有以偏概全之嫌。若再考虑到纪年瓷器自身的时代,往往是靠墓葬的年来确定。按考古学的准则,出自墓葬的瓷器只能肯定其生产年代不晚于该墓葬的下葬时间,但其生产的时间上限并不能由墓葬本身求得;同时,墓葬随葬品往往还有使用家族旧物甚至是前朝古董的事例,墓葬年代和随葬品年代并不等同,这样看来给出自墓葬等单位的纪年瓷器也作类型学的研究,以便准确地把握纪年瓷器的演进发展规律,就有必要了。其实,建立纪年器物的类型学发展序列并以此作为判断未知器物时代的标准,早在《白沙宋墓》{8}一书中就有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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