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实施监督,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宁夏是不是自己立法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宁夏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景智和介绍,在立法工作方面,截至目前,本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作出法规性决定39件,批准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18件。这些法规、决定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使我区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监督工作方面。截至目前,本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65项,对部分工作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提出了审议意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将民生计划报告纳入人代会会议议程,开创了人代会审议民生计划报告的先河,属全国首创;共开展集中视察活动9次,对17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保证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推动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区各个领域的法治化进程。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结合,本届人大常委会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77人次,一大批思想好、能力强、作风硬的同志被选入国家机关领导岗位,为宁夏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景智和告诉记者,在立法创新方面,首先是指导思想和理念的创新,实现了5个转变: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社会、民生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数量速度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从粗放型立法向精品型立法转变;从注重制定新法向法规的系统化转变,统筹好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其次是工作机制的创新。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直积极探索和不断实践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制定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付诸实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第三是法规制度设计的创新。本届人大常委会一直把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有所创新,作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本着立足实际、先行先试的创新精神,对某些立法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部分法规的制定走在了全国省级人大的前列,如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都是全国首部相关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颁布实施1年多来,共救助180多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支付救助金200余万元,社会反响强烈,两会期间已有代表委员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出台相关法律。另外,在法规的内容上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定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创新性条款。
  201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
  景智和介绍说,为了保障立法和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2011年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立法方面,一要统筹立改废,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建立即时清理机制,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二要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立法和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三要继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形式、新途径,在广度上、深度上下功夫,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坚持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做好委托起草法规草案的相关工作;四要加强立法保障机制,注重立法专业队伍和机构建设。
  监督方面,2011年要重点搞好3件事,首先对本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自主性、创新性的地方法规,利用2年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推动法规的贯彻执行,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规,通过深入调查、科学论证,及时修订完善。其次是开展专题询问活动,就是在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选择两个专题分别在7月份和9月份的常委会上开展专题咨询活动。这项活动也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首次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最后要加强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对本届以来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对没有得到认真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必要时将组织开展专题询问或作出相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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