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辉的“国安密账”_台湾李登辉传

     6月30日,台湾特侦组起诉台湾地区卸任领导人李登辉、台湾综合研究院创办人刘泰英,理由是2004年李登辉访问南非时,应允捐赠1050万美元,并指示台“外交部”若无预算,先由“国安局”“奉天项目”的钱代垫,台湾“国安局长”殷宗文加以配合,李登辉再将“外交部”归还的垫款交由刘泰英成立“台综院”,李登辉、刘泰英因此被依贪污罪的侵占公有财物、洗钱罪起诉。
  特侦组起诉消息披露后,震撼朝野与海内外媒体,毕竟台湾地区已有一位卸任领导人陈水扁因贪污判刑坐牢,如今90高龄的李登辉被起诉,若定罪至少可判10年徒刑。
  台湾“最高检察署”特侦组侦办“国安密账”全案侦结,特侦组调查认定李登辉与刘泰英共犯侵占779万余元美金,依贪污治罪条例、洗钱防制法将两人起诉,请法官量处适当之刑。
  特侦组措辞严厉,在起诉书中指李登辉身为台湾地区领导人应当全民表率,却不遵守法制,擅自将“国安密账”归垫的剩余公款美金779万元,以洗钱方式挪给私人使用,犯后还否认卸责,毫无悔意。刘泰英部分,特侦组认为其共同侵占公款犯行明确,犯后不知悔改,还矢口狡赖,品行恶劣。两人皆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及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1项等罪嫌。不过特侦组并没有求处具体时间,起诉书说明,因为念及李登辉年迈,且刘泰英也已经将侵占金额返还“国安局”,请法官量处适当之刑。
  1994年,台湾“国安局”动用“奉天项目”经费代垫“外交部”金援南非款项,徐炳强于1999年间,与当时的“台综院”院长刘泰英及“国安局长”殷宗文,涉嫌侵占“外交部”返还“国安局”“巩案”的垫款750万美元,由刘冠军兑换成面额1000美元的旅行支票,经徐炳强交给刘泰英,作为李登辉智库“台综院”购置院舍的款项。台北地检署在2003年间就曾侦办过“国安密账”案,当时将台湾“国安局”前会计长徐炳强起诉,但2006年法院宣判徐无罪定谳。
  根据起诉书等相关内容指出,李登辉于1994年5月间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任内访问南非时,答应捐赠该国执政党非洲民族议会约1050万美元,用以巩固双方“邦谊”(巩案),随后由“国安局”以“奉天项目”经费,代“外交部”垫付南非1050万美元。检方指出,“国安局”以1995年至1997年的预算结余款,先后办理归垫,账上仅余新台币8940万余元待补。李登辉为协助“台综院”尽速筹得购置院舍资金,1998年间与前“国安局长”殷宗文(已故)、刘泰英谋议向“外交部”讨回“巩案”垫款,补足8940万元差额后,将剩下2亿5000万元挪移到“台综院”使用。台“国安局”于1998年9月间,发文要求“外交部”返还“巩案”垫款,殷宗文与前“总统秘书室主任”苏志诚,也多次要求时任“外交部长”的胡志强返还代垫款,“外交部”遂于1999年间将款项归垫。殷宗文于1999年间升任“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后,通过不知情的前“国安局”会计长徐炳强、前出纳组长刘冠军,将750万美元的美金旅行支票及29万多美元的现金,交给刘泰英。
  检方说,殷宗文在升任“国安会秘书长”前,为避免挪用公款遭人发觉,向徐炳强转告李登辉的指示,要求徐不得将“巩案”余款经费列入移交及报告新任“国安局局长”丁渝洲,所以丁渝洲任内全然不知道有这件事。刘泰英收到款项后,先将其中的15万美元美金旅行支票及29万多美元的现金截留作为己用,再将余款通过不知情的润泰集团负责人尹衍梁协助洗钱,再由尹衍梁以捐赠名义,非法挪移到“台综院”。刘泰英再将这笔钱用来购买股票、基金,以及支付“台综院”购置院舍价金、装置费、人事费等费用。特侦组指出,李登辉涉及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有财物罪、违反洗钱防制法等罪嫌;刘泰英涉及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有财物罪、违反洗钱防制法、税捐稽征法帮助逃漏税捐罪、刑法伪造文书罪。特侦组另认定尹衍梁涉嫌违反税捐稽征法,已发交台北地检署侦办。
  台湾特侦组侦办“国安密账”6月底侦结,起诉李登辉、刘泰英,特侦组调查认定,李登辉与刘泰英共犯侵占美金779万余元,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有财罪,李登辉也成为继陈水扁之后,第2位遭起诉的台湾地区卸任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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