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市(州、地)政府(行署)工作机构限额要综合人口、面积和经济总量等因素确定。贵阳市作为大城市,政府工作机构个数控制在42个以内,其他市(州、地)政府(行署)工作机构个数控制在32个以内。县(市、区、特区)政府工作机构限额按14至22个左右掌握。县级市、市辖区和人口在60万以上的县(特区)政府工作机构个数控制在24个以内,人口在60万以下20万以上的县政府工作机构个数控制在22个以内,人口在20万以下的县 (特区)政府工作机构个数控制在14至18个。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工作机构设置形式要充分体现本级政府功能特点,并结合现有行政编制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可按城市政府工作机构设置形式设置。
对现有议事协调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清理。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不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清理归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在政府工作机构限额外设置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市(州、地)政府(行署)工作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设正职1名,副职1至2名,少数工作量大、编制相对较多的部门,其副职可以配备3名;县(市、区、特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原则上设正职1名,副职1名,少数工作量大、编制相对较多的部门,其副职可以配备2名。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领导班子职数按《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认真做好市(州)、县(市、区、特区)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黔党发[2006]6号)规定执行。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9]3号)精神,市(州、地)政府(行署)副秘书长职数按少于或等于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副职职数配备。
组织实施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地)政府(行署)机构改革方案由本级党委、政府(行署)提出,经省编委办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经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提出,由市(州、地)党委、政府(行署)报省委、省政府备案同意后由市(州、地)党委、政府(行署)审批。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协调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行署)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改革方案的拟定和部门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突击进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作风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确保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