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中的档案工作之三_解放战争小说王树增

  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工作是在边区各级抗日民主政府秘书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抗日民主政府改为人民政府,政府机关职能加强了,因而建立与健全了一系列的秘书及档案工作机构。特别是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中原地区、华南地区、东北地区又成立了许多新的人民政府机构,使档案工作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和工作机构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工作是在党的方针政策、在党的机关秘书工作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的。
  档案工作的组织机构。从1946年起,在各大区的人民政府内先后设立了秘书厅,行署一级的人民政府设有秘书处或办公室,专员公署和县人民政府设有秘书处或秘书科。在政府系统的一些部委、厅、局等也设有秘书科、文书股,再小的单位一般的也有秘书、技术书记或文书。可以说,在政府系统从上而下已经形成纵横交错的秘书网。秘书厅中设有秘书处,秘书处在处长或主任领导下,秉承政府领导人的意志,负责秘书工作,处理例行公文,负责校对、监印、保管档案、会务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等等。秘书处内设机构主要有秘书室、文书科、收发科、议事科、档案科和人事科。依照分工档案科负责文件、电报的校对、监印和档案的保管工作。除此之外,秘书室配备若干秘书,主要负责文件电报的起草和处理工作;收发科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运转工作;议事科主要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工作;人事科和行政科分别承担行政事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文书处理的主要特点。政府系统的文书处理环节有文件起草、送审、缮印、监印、传递、登记、归档等等。其中档案的归类整理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为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直接影响整个文书处理工作的进行,所以,各级政府秘书部门都比较注意文书处理的环节。有些地方政府的秘书部门把文书处理的各个环节制成图表,照图办事。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是比较讲究规格化和程序化的。各大区人民政府一般都规定了公文格式和处理程序。比如,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有《关于保存公文》的决定,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企业部有《公文制度》的规定,1949年2月制定有《华北人民政府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中除了规定档案保管制度外,还规定了办文制度并对公文的名称、格式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要求。从现存的档案来看,当时的公文用纸大小要求是一致的,每页长为25生,宽为18.5生。书写的文字要除去四边,一般上下边为3生,左右边为2.5生。公文一律采取自右而左直行竖写形式,每一行的行距为1.25生,其余的要求基本与现在的公文书写无异。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是在军事建设、军事行动、战役组织、政治思想、后勤供应等项工作中一直起着助手作用、参谋作用和上下级密切联系的枢纽作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谱写的不朽史册中,秘书、档案工作占有光辉的一页。
  档案工作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在当时也没有独立出来,也是秘书工作的一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秘书工作机构是逐步健全的,到解放战争后期,已发展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秘书工作系统。这个系统在中共中央军委秘书长领导下设有中共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各级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以及兵团以上司令部和政治部的办公厅、办公室、秘书处;军以下的机关也都建立了秘书科、机要科、保密室、秘书股、机要股等等。部队秘书工作人员职务有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室主任、处长、科长、股长、秘书、技术书记和文书。每一个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能和任务。比如,1949年第一野战军政治部秘书处在《关于政治机关秘书处工作建设意见》(草案)中对秘书工作的职能和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秘书处负责全部秘书工作业务,并“负责处理本机关某些日常业务问题”。秘书处的工作分对内对外两部分,对外负责上下行文的处理、业务指导和上下级机关的联络工作;对内根据首长的指示,负责文书处理,特别是“慎重、仔细审阅下边送呈的文件与报告,并提供处理意见”。同时还要负责文件的保管、收发和传递工作。
  除了日常往来的公文档案外,战时还有大部分的电报档案在机要工作部门进行保管。中国人民解放军从中央军委到各野战军都设有机要处,兵团和军一般设有机要科。各野战军和大军区的机要处一般的都与各中央局的机要处联合办公,或者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由于实行党政军机关一元化的领导,各野战军的首长,一般都兼任中共中央局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党政军首长常在一起办公,所以,机要处也联合在一起。比如,华东野战军司令部和中共中央华东局联合组成的机要处,简称“华机”,经常跟随中共中央华东局行动,但全部承担华东野战司令部一切电讯业务。1949年5月上海解放,中共中央华东局去上海,第三野战军司令部留住南京,才分别成立了中共中央华东局办公厅机要处和华东野战军和华东军区机要处。其他大区机要工作与中共中央华东局和第三野战军机要处的离合几乎是一样的,只不过合与分的时间稍有先后而已。各中央局和各野战军的机要处的这种特殊地位除了它们是负责本地区党政军机关与上下级之间来往电报收发登记和重要电报档案管理工作之外,机要处的特殊性还反映在,统一制订全区使用的密码及统一管理电台等重要工作上。随着战时发展的需要,解放战争中后期,军用和民用电讯工作逐渐分开。比如,1948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军委给刘伯承、陈毅、邓小平发去《统一成立中原电讯管理局》的电报,同年12月,中央军委又发出《成立华北电讯局》的电报。电讯局负责接收和管理新解放区各种无线电器材公司、器材仓库、电讯器材厂和其他电讯设备;组织民用电讯网,开展民用电讯业务和发展与国外的电讯联络工作。电讯局与机要处分工是:党政军内部的电讯业务由机要处负责,民用电讯业务以及财政、铁路等系统的电讯业务逐渐与部队机要处脱离,由电讯局承担。这对开展国家的电讯事业和保证我党政军的机密都起了极大的作用,同时,电报档案中的非机密及民事档案也从党政军电报档案中分离出了很大一部分。
  文书处理的主要特点。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是在紧张的军事活动中进行的,一切要以迅速、准确、机密为准。自从杨尚昆同志担任军委秘书长之后,人民军队的秘书及档案工作在组织上得到了加强,文书处理的质量要求也大大提高了。战争时期由于局势复杂和战争的紧迫性,许多简单的问题往往以口头指示的形式向下传达,但凡是涉及方针政策等比较复杂的重大问题,仅凭口头指示是不够的,因为,口头指示、口头传达三传两传就走了样,也不够具体,而且使下级缺少文字依据。为此,1949年4月30日在《中共中央军委关于高级领导机关应加强文字领导给华东、总前委的指示》中强调指出:“关于政策及工作方法的指示在你们高级领导机关方面来说,主要依靠写报告,发通令,而不是依靠开干部会,不是依靠口讲”。这样,在中央军委的统一要求下,以文件形式的指令大大增多了,形成的档案数量也随之与日俱增。在中央军委下达了有关加强文字领导的指示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和各野战军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一般的都下达了文件对加强文字领导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除了要求部队上传下达要以文件形式转发外,还强调文书处理工作的统一性、纪律性和技术性。这包括书写公文的文字要求、文件纸张要求、文号要求、印章要求等等诸多方面。
  对电讯人员的基本要求。档案的管理工作在战时不可能仅靠秘书处的同志全部承担,由于环境的特殊性,电报档案、机要档案当时是由电讯、机要人员分别负保管职责的。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在与各部队相互联络、指挥作战和进行军事建设中经常运用电报形式下达指示和命令,已达到预期目的。由于来往电报的形成、运转、传递方式与文件不同,因而在承办电报方法上与文书处理也不尽相同。同时,由于电报传递非常迅速,特别适用于军事行动。所以,敌我双方都在使用电报指挥作战,也都想运用各种手段侦破对方密电,以获取情报。这样随着电报档案的增多,作为电报承办环节之一的电报档案保管也凸显了其越发的重要性。由于电讯业务是我军相互联络的重要手段,因此,对电讯工作、电讯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1947年9月15日《中央军委关于情报保密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记载:国民党军方已经得到了我方来往电报的工作格式。比如,电报的格式、电台的联络用语、电报密码使用和变化以及电报的署名者“用姓不用名”等等。国民党的国防部得到了这些情报,并已通令其隶属各部队。为防止敌军进一步破坏,中共中央军委接连向我军各部队和各中央局、分局发出一系列的指示和决定,要求各部队、各机关所有办报人员特别注意保密,警惕敌人盗窃情报,并对承办电报的工作人员提出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首先,加强对办报工作的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机关各办报人员必须在部队首长、秘书长或参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办报工作。各级作战部门和机要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起处理电报的工作责任。在周恩来亲笔起草的《中央军委关于情报保密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中要求各部队领导人对机要人员和承办电报的参谋人员加强政治教育,提倡阶级气节,严密军事行动,注意电报的安全。要求全军必须把电台分成公开电台和秘密电台。电报也必须分密码电报、普遍机密电报和明码电报三种。电报的机密等级要由部队各级首长批示确定。参谋长对通报、收电、密码的使用、电台的工作、电报档案的管理等“应负领导、监督、检查和保证之责”。其次,参谋人员处理文电的守则。各野战军部队来往电报,除了部分由首长亲拆亲办外,大部分电文由参谋人员直接处理。为使参谋人员准确、及时处理电报,以利部队工作的进行,1948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长周恩来再次命令公布《机要规则》,其中有以下几条主要内容:一是,承办电报的参谋人员,必须提高政治觉悟,接收党组织的政治审查,执行《机要规则》,遵守保密纪律。对政治上不符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机要工作岗位;凡违反《机要规则》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二是,所有承办电报的参谋人员,对自己承办的机密文电“均需严密保管,不得遗失;对其所知之机密问题,均需严守秘密,不得外泄”。各部队的机要处、机要科、机要室和作战室也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机密文件和电报,“进一步研究科学分类方法,建立档案”。三是,参谋人员和机要人员,收到机密文电后,立即进行详细登记,然后送领导审阅,根据领导的批示分别处理。在处理电报过程中不仅要有登记手续,而且要有交接手续,以便责任分明。每个承办电报的参谋人员,必须将自己手头上的机密文电编制两份目录,一份自己保存,一份交直接领导者存查。四是,一切承办电报的人员,只能在办公室内承办,不得将机密文电随身携带到办公室外。办理完毕后,要立即将电报退还机要部门保管。五是,各级承办电报的参谋人员不论是写文章,发信件,都必须保守军事秘密。个人的日志不能记录机密事项,个人保管的机密文电不得私自给别人阅读。承办机要文件和电报的参谋人员和机要人员在调离本职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经手办理的保管的文电档案向领导移交,移交不清不得调离。
  在中央军委发出《机要规则》后,为严格按制度办事,1949年1月1日中共中央军委又发布了《机要制度》,其中对机要、电报档案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集中管理密码和处理电报。各部队已经使用的密码由电台队长集中管理,准备使用的密码由机要科长或机要处长管理,机密的业务材料由机要部门负责人亲自管理。为了集中统一管理电报档案,中央军委同意各野战军和兵团的机要处增设一机要秘书,负责管理电报工作。二是,不必留存的电报档案实行严格登记和监烧制。一切作废的密电码,一切不需保存的来往电报必须详细登记号数、时间、内容等等,然后经首长批准销毁。一切作废的电报底稿也可以销毁,但要“实行二人监烧”。此外,还规定了逐级检查制定、定期报告制度等等。总之,中央军委对全体机要人员和所有办报人员,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爱护,工作上严格要求,使电讯工作有层次、有秩序、准确、及时、安全的开展起来,保证了党中央、中央军委与各部队、各地方联络畅通,严守了党的各项机密,确保了各种档案的安全,完成了人民军队所担负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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