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摘 要] 根据企业避税与政府对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企业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积极推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 市场经济
  
  1 加速折旧法实施背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有四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司(企业)仍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随着全球知识经济和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与公司的发展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公司必须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使固定资产更新加快,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
  加速折旧方法有两种显著特点:其一,在开始几年中提取的折旧率高于后几年,其后每年递减。这并不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提取的折旧总额,只是在不同年度提取的折旧额有明显差别;其二,开始几年的利润和税金可能减少,但以后逐渐增多,并不影响折旧年限中利润和税金的累计总额,只是利润和税金在不同时间上的配置有所差别而已。
  实施加速折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1实施加速折旧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一种充满竞争的经济,公司迫于市场压力而不得不把许多设备和机器提前报废,这就会形成大量的无形损耗。减少及避免这种无形损耗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惟一方法,就是加速折旧。采取加速折旧,不仅使公司避免损失,还可以尽快收回资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型设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劲。加速折旧不仅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而且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因为加速折旧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了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
  1.2实行加速折旧是我国走向世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目前,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大都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详细情况列示如下:
   美国: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英国:主要采用余额递减法,机器设备最高折旧率25%;
   澳大利亚:采取高折旧率,大多数固定资产年标准折旧率为20%~33%;
   日本:允许选择直线法,机器设备年标准折旧率10%;允许选择余额递减法,机器设备折旧率20.6%,经政府批准可加提折旧34%~55%.
   从资料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大多采用加速折旧法,即使不使用这种方法的国家,其固定资产折旧率尤其是机器设备的折旧率也大大高于我国目前的水平。由于我国的折旧方法和折旧率目前尚未与国际接轨,必然影响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走向世界市场。实行加速折旧,是我国公司与国际接轨、靠拢的必要手段。
  1.3加速折旧较好地体现了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会计核算体系
  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初期,生产效率较高,能给公司带来较多的收入,因而在这个时期应多提些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延长,其效率逐渐降低,产生的收入相应减少,与其相对应提取的折旧就应减少。这样做,完全符合收入与其相应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会计核算中的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它要求公司的会计核算在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的条件下,应充分估计可能承担的损失和风险,并力争将其减少到最低程度。因而加速折旧的实施,可以使投入的资金更快地收回,这样能减少甚至杜绝公司的损失。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能减轻公司所得税税负,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
   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增加了当期的成本费用,相应也减少了收益,从而减轻了公司前几年的所得税负担。这也就是说用加速折旧法延迟了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从货币资金和时间价值角度考虑,为公司争得了一定时期的无利息贷款,对于一些税负过高的公司来说,部分也缓解了资金供应紧张的矛盾,有利于公司设备的更新改造,同时降低了筹资成本,这对公司是十分有利的。
  2 加速折旧法实施条件
   加速折旧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的条件。加速折旧对公司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公司能够提前收回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步伐,提高经济效益,也可减少和较快地弥补公司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发生的价值损失;另一方面,在最初几年提取折旧较多,必然使产品成本较高,利润相对减少,使公司的短期经济效益受到影响。因此,加速折旧对公司有利又有弊。当前,我国的公司随着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政策的大力推动,在产业转型和技术创新方面发展都很快,具备了实行加速折旧所要求的条件。
  2.1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加速折旧的条件进行研究。
  一、加速折旧条件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这两个条件,同时强调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可见,新政策强调根据固定资产的技术水平、使用环境及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范围,作为是否可以加速折旧的条件。此外,新政策还明确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若干具体行业或具体固定资产。
  二、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加速折旧政策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既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了规定,同时也对原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更新换代和购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作了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要求,企业在原有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三、缩短年限的折旧方法的具体规定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同时也对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即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既可以采取缩短加速折旧年限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如果采取加速折旧法,则既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也可以采取年数总和法。
  四、加速折旧固定资产不再事前审批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实行事前审批。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要求,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是事后报送相关资料,文件一方面要求企业对确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另一方面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帐,加强监督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这就意味着企业将承担更大的纳税风险,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将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如果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的条件,则有权停止该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五、折旧年限的相关规定和折旧年限的自主权
  新税法对电子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由5年降低为3年,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设备最低使用年限由5年降为4年,这为企业实施加速折旧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六、相关文件政策的规定
  与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相比,其他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目前仍然适用。如在《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再如在《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83号)中,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列支。
  以上情况主要是针对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依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可适当按程序调整折旧年限,加速折旧,提前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优惠期是否要采取调整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方式,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在我国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根据企业避税与政府对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应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积极推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参 考 文 献
  [1]王兴旺.谈固定资产折旧时间[J].财会月刊,2004,(10);
  [2]郭晓炎炎.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一点看法[J].财会月刊,2002,(6);
  [3]张国政.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02,(9);
  [4]于中一.企业避税与政府对策[M].改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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