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订的取舍之道] 刑法第196条害了多少人

  法律,尤其是刑法,只不过是实现优良治理的工具之一。它不是主要的工具,主要的工具是社会健全的道德伦理和合理的政治、经济、司法等制度安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是1997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也是新刑法颁布以来首次提出减少死刑。
  本次刑法修正案明确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同时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此一修订引起民众广泛关注。此次减少死刑罪名,首要原因也许是适应国际法。中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要求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且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而中国现有《刑法》的刑罚条款共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相较之下过多。同时,在现实中,有些死刑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曾适用过,也完全可以取消,改为更为合理的有期徒刑。
  这样的变革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标志着中国的法律向着更为人道主义的方向演进。古代中国刑法的传统整体架构是由法家奠定的,当时的法律就是刑律。法家相信人性本恶,每个人随时准备为非作歹,相互伤害。政府必须制定严刑峻法,并且最为严厉地执行,才有可能震慑民众,维持基本社会秩序。这样,法家设计的刑律体系就设定了诸多严酷刑罚,包括肉刑、及众多死刑罪名。
  这种刑治观念在现代之初就遭遇严重冲击。清末制定新式法律,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清理刑律中的各种肉刑,减少死刑适用范围。
  不过,网民的反应却出人意料,网民几乎一边倒地反对这样的修订。其理由主要是,现在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平的现象很多,因而需要严厉打击犯罪活动。人们相信,死刑具有威慑力,废除死刑就是纵容犯罪。
  这样的信念正是法家的传统信念,但这样的信念其实并不能成立。《盐铁论》中就记载汉代贤良文学反对严刑峻罚的理据:“圣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故威厉而不杀,刑设而不犯。今废其纪纲而不能张,坏其礼义而不能防。民陷于网,从而猎之以刑,是犹开其阑牢,发以毒矢也,不尽不止。”
  翻译成现代话语,这段话意思就是:法律,尤其是刑法,只不过是实现优良治理的工具之一。而且,它不是主要的工具,主要的工具是社会健全的道德伦理,和合理的政治、经济、司法等制度安排。假如社会成员普遍具有基本道德意识,假如社会各个方面的制度设计较为合理,社会贫富差距不大,那么,整个社会的犯罪自然就会较少。相反,如果制度不合理,道德伦理秩序崩溃,则犯罪率必然会比较高。但这个时候,社会基础已经溃烂,动用严刑峻法同样无济于事。按照儒家的构想,要重建优良的社会秩序,需要回到道德建设、制度改进上。
  海外有不少经验研究也已经证明,死刑不仅无助于减少犯罪,在特定情况下,反而可能导致犯罪分子更加残忍,并在第一次犯下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之后,破罐子破摔,连续犯罪。因此,减少死刑名目,并不会纵容犯罪,不会对社会秩序构成负面影响。不过,《盐铁论》中的贤良文学也提出“法者,缘人情而制”。中国当下的民情并不能接受全面废除死刑,因而,不是废除死刑,而是逐渐减少死刑适用范围,就是一个可取的进路。
  但立法者在取舍之间,也应当高度审慎。比如,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委员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这一言论引起轩然大波。很多民众之所以这些年来强烈反对减少死刑罪名,就是因为担心,在众多死刑没有废除的时候,先行废除针对巨额贪污、受贿等官员犯罪行为的死刑,从而事实上把弱势群体置于法律的不公平地位。
  立法者应当理解民众的这种担心。如果略加分析就可以发现,目前披露出来的官员之严重贪污受贿行为,已经不属于一般的经济犯罪,而带有滥用权力、严重侵害公共秩序的性质。对这样的行径,不可陡然废除死刑。
  总之,死刑是终极之刑,其维持、废除,应当全面考虑抽象原则与具体民情,求得妥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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