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式执法_如何开展说理式执法

  近年来,一些安监部门在如何更进一步开展好说理式执法工作中,面临着执法人员重文书说理而轻行动说理、执法积极性不够高、行政相对方的认识不到位、执法说理和安全服务的界限划分不明等问题。本文就此提出4点建议。
  安全生产说理式执法,是指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语言和书面的说理方式,摆事实,析利弊,讲道理,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罚则,以及自由裁量的情况。近年来,扬州市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全力贯彻落实说理式执法,执法效能、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安全生产说理式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如何更进一步开展好说理式执法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说理式执法中面临的问题
  执法人员重文书说理、轻行动说理
  由于说理式执法工作是一项创新工作,还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遵循,大家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做边学边总结,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目前还没有形成说理式执法体系。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办理案件时,执法人员存在重文书说理、轻行动说理的倾向,年终考评的时候,查的是文书、台账等相关材料,导致基层执法人员相应地把注意力更集中于文书上,而行动上的说理不够充分。
  执法人员运用说理式执法的积极性不够高
  说理式执法比以前的执法模式,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要求更高,执法人员所要做的事更多,在有限的时间内要完成大量的说理事宜,让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情绪,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人员不积极、不主动、不愿意推行说理式执法。
  行政相对方对说理式执法的认识不到位
  开展说理式执法工作后,总体看,受到了行政相对方的欢迎,能够理解支队的执法工作,但少数行政相对方由于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安全生产,错误片面地理解了安全执法就是想整整他、罚罚他,存在抵触情绪,本来就反对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现在还开展说理式执法,怀疑是不是另有企图。执法人员就遇到过因必须实施“告知、确认”等签字程序,而让相对方出现感觉繁琐的误解,形成执法人员在故意找茬的错觉。但笔者相信,随着说理式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着这种错误认识的人会越来越少。
  执法说理和安全服务的界线划分不明
  推行说理式执法时,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方对“说理”定义还不明晰。说理式执法过程中,少数企业误以为整改安全隐患可以与执法人员讨价还价商量着做。笔者就有这样的体会,在对某企业安全监察时,发现焊机未采取接地措施,责令整改,企业负责人表示没有专职电工,不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执法人员本着说理的原则,将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中“11.3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找出加以印证,企业负责人表示会整改。在复查时,焊机有了接地保护,但是其焊机和工件形成双重接地,仍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提出要依法处罚,企业负责人却提出要求:再给企业一次机会,上次不是帮我们整改的嘛,我们不懂,你们再说一次理嘛。
  提高认识是
  开展说理式执法的前提
  为什么说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是开展说理式执法的前提呢?因为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是执法人员,要贯彻落实持续深入开展好说理式执法工作,必须提高安监执法人员对开展说理式执法必要性的认识。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通过开展说理式执法,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方讲清道理,让其真正从内心接受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向相对方讲道理的过程,也是检验执法工作是否合法、合理的过程,如果执法人员自己都不能解释清楚行政执法行为,相对方就更不能理解了,那么案件的正确性便有待商榷。而说理式执法通过全过程的解释道理,能充分保证执法行为符合程序,符合实体的合法、合理。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中重要一环,就是讲构建和谐社会,而执法工作是行政权力中较严厉的一种,它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方的切身利益,安全生产执法中还有一些强制性措施,如果未经充分沟通,使用不当,便可能影响相对方的利益,而相对方也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方式方法来维护权益,既耗费了时间,也伤害了执法方与相对方的感情,甚至还可能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有影响的事件,特别是对我们安全监察这一新生力量,冲击性更大。而开展说理式执法,执法方与相对方有了充分的沟通,既能化解矛盾,又能使当事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违法行为,心平气和地接受行政行为,即使被处罚了,双方还能“做朋友”。
  三是能力作风建设的需要。能力作风建设要求执法人员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经济发展主要依靠企业发展,服务企业已提升到政府的职责所在的高度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实施安全管理和服务的执行机关,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也是组成部分。开展说理式执法,能够将能力作风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将服务与执法工作做到有机地结合。
  如何进一步深入
  开展好说理式执法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摸索,笔者就进一步深入开展好说理式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执法体系。目前说理式执法还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相关机制建设尚在摸索之中,要制定出一套有利于此项工作开展的制度,制订规范化的标准和程序,全面推动说理式执法。对违法依据、执法规范用语、自由裁量权等内容进行整理细化,制定出统一标准,进一步规范流程。同时,要把说理式执法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执法文书的检查及工作实绩的考核力度,形成奖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的主动性、积极性,促使基层执法人员抛弃畏难情绪主动开展此项工作,通过反复实践锻炼,使说理式执法成为一种执法习惯,使之成为常态化工作。
  增强素质能力,提升执法水平。经过不断的探索、改进,目前我们支队已初步形成一套说理式执法工作流程,特别是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上,较好地体现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的原则,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之间要素齐全,水乳交融,浑然一体,得到了上级机关和行政相对方的一致好评。但是执法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自我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交流沟通的能力和技巧,重视执法活动中的说理,充分掌握执法艺术,使得说理更为巧妙。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回访服务等方式,征求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对说理式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切实有效地加以解决,从而全面提高说理式执法水平。
  把握说理尺度,明确各方责任。执法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工作过程中要宣讲好本质,把握好说理的尺度,不能介入太多。当一个企业不理解不了解法律、法规、标准时,可服务先行,可有宣传期、辅导期,但不能监察执法一次服务一次,要让行政相对方成长起来,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执法人员不是企业的安全员、技术员,要突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借鉴成功经验,培育融合助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放眼全国,工商、质检等其他领域的执法部门与单位也在尝试开展说理式执法工作,他们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要充分发挥“拿来主义”,虚心学习,开展经验交流、联合执法、会议研讨等方式。执法人员也要多利用业余时间广泛收集资料,进行深入的思考总结,写点心得和论文,既可内部交流,也是对外宣传安监部门的好途径。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结合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实际,将其他单位的成果转化到执法工作上,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安全生产说理式执法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的方向,是大势所趋,作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只有领会说理式执法的精髓、掌握说理式执法的方法、践行说理式执法工作,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出成绩,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贡献一份力量。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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