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醉酒驾车入刑的必要性] 醉驾判刑多久2018

  【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全新的罪名首次被列入我国刑事立法并应用于司法实践。“醉驾入刑”后,大大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有在有关醉驾的定罪量刑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试做以下分析。
  【关键词】 醉驾;《刑法修正案(八)》;入刑
  醉酒驾车在当下的中国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每年都会有很多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发生,有的甚至酿成大祸。如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南京张明宝案,这些案件都在全国引起极大的轰动。
  2009年6月30日晚上,张明宝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九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六辆轿车,造成五人死亡、其中一名是即将临盆的孕妇,四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张明宝被抓获后,警方检出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每一百毫升三百八十一毫克(每一百毫升八十毫克属于醉酒),属严重醉酒驾驶。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他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车,然后,掉头逆向加速逃跑,又撞上3辆小车。当场致4人死亡,1人重伤。这两起案件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很多人强烈谴责肇事者酒后驾车,有的甚至对他们这种不尊重生命,任意践踏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口大骂。张明宝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孙伟铭在一审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第二审时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些案件虽然已成为过去式,但是它们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影响却一直没有终止。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等用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将醉酒驾车推向了全国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些案件也用一个个逝去的生命证明了将醉酒驾车列入刑法范围的必要性。
  上述两起醉酒驾车案不仅引起了百姓的热议,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很多学者就是否应该将醉酒驾车列入刑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有多位代表委员都将加大对酒驾处罚力度写入自己的议案或提案,多个提案不约而同地提出,国家应增设"醉酒驾车肇事罪",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戎嘉余更是提出:像张明宝这样醉酒驾车肇事的,就应该终身禁驾。而我个人认为,醉酒驾车完全有必要纳入刑法范围,并且我也很赞成国家应该增设"醉酒驾车肇事罪"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对醉酒驾车处罚太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规定明显偏轻,对酒后驾车者未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驾照,如果没有构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这样的处罚规定,对很多酒后驾车者都起不到法律应该有的威慑作用,很多人都抱着最多也就罚点钱,暂扣几个月的驾照的想法,所以尽管我们天天大喊禁止酒后驾车的口号,而因酒后驾车导致的惨案数量却没有下降。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必然会导致执法上和司法的无力。
  第二、我国刑法只简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没有鲜明地将酒后驾车肇事列入其中,这对很多人来说也没有起到刑法应有的震慑力。虽然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交通肇事罪有了一些修正,但是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大。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虽然有规定酒后驾车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处罚仍然过轻,当然,修正案能够将醉酒驾车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也可以说是一大进步吧,或许这也将为以后把醉酒驾车肇事单独列为犯罪奠定基础。
  第三、对醉酒驾车肇事的案件,我国刑法没有一个明确的罪名,这也加大了法官在断案过程中的困难,尤其是在量刑方面法官所面临的难度更大。故在刑法中增设醉酒驾车肇事罪,规定一个具体的量刑幅度是完全有必要的。对孙伟铭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最终改判为无期徒刑,而对张明宝案虽然一审就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也没有上诉,但是对于量刑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些案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该直接判处死刑,也有人认为可以判处死缓,还有人认为判处无期徒刑很恰当。这些还只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很大的案件,只因为其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才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还有很多的醉酒驾车案,如同样也是零久年的杭州保时捷案,距杭州飙车案的判决仅两星期时间,一名16岁的女孩被酒后驾车的司机撞飞30多米,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相对于一个失去的生命来说是过轻的,这对那些肇事者来说违法成本过低了。还有很多的类似案件,可能因为肇事者有着一定的门路,甚至只是限于赔钱,而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追究,以钱买命这是何等的让人痛心。故刑法应该将醉酒驾车肇事纳入刑法,单独列为犯罪,这样就可以对酒后驾车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让那些酒后驾车肇事者不因自身拥有的钱财和关系而逃脱法律制裁,也给了法官一个明确的断案根据,不用再纠结于到底是判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第四、对酒后驾车,目前我过很多人对这一点都停留在有常识而没有意识的层面。很多人都知道酒后驾车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但却又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也有人对自己的酒量和车技过于自信,自认为不会出事。事实上,很多的事故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当他意识到自己不应该酒后开车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况且,与很多国家相比,我国的醉酒驾车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实在是太小。在美国,醉酒驾车有可能以"蓄意谋杀"定罪,在日本,醉酒驾车最高可判处监禁20年。更重要的是,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普遍的人口素质还没有达到一个高度,很多人都做不到酒后不开车,违章驾驶的大有人在,礼让行人还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风尚,故只靠道德来约束司机还是不够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只是行政处罚,刑罚还没有真正介入到酒后驾车中来,要有效地制止酒后驾车,刑法的干涉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的交通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死亡人数、死亡率连续几年都居世界首位,在用钢铁铸就的汽车面前,我们人类的肉身是脆弱的。生命是宝贵的,是绝对不能用钱来买的。对那些酒后驾车无视旁人生命的人,对那些任意践踏别人生命的驾驶者,我们只有用法律的手段,运用刑法特有的威慑力才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故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不仅是对我们的法律的完善,更是对生命的尊重,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刑法能够为生命筑起一道坚强的壁垒。
  参考文献
  [1] 陈正云.刑法修改需要契合时代要求.人民检察,2007(19)
  [2] 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
  [3] 于志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法学,2009(9)
  [4] 周详.民主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法学.2011(2)
  [5] 李永生.(八)内容解析.刑法论丛.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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