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证券市场是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又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的综合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出发,通过对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的探讨、对证券市场不同监管体制的比较,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践,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其存在的缺陷,并结合国际监管经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监管体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6(C)-0050-02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现象,从中可以折射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种种问题。二十一世纪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规范、发展、完善的时期,这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必须对证券市场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这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当务之急。
  (一)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一个有效、规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最大特征就在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信息在投资者中分布的均匀性。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导致了频繁的内幕交易及小道消息充斥市场;第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原则未得到贯彻;第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许多公司为了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在年报上做手脚,故意回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重大问题,致使投资者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也就难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第四,中介机构未能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一些中介机构没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使财务报告出现虚假信息,也有些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不准,这些做法都会使投资者产生误解。
  (二)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作用发挥不够。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监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政府通过立法等手段管理虽然严格规范,但不可能面面俱到,特别是难于对付突发性事件,并且任何一种法规从酝酿到颁布实施都要经过一段时间,这就要求自律性组织制定各种规则条例,灵活、及时地对日常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自律性管理。我国目前的自律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我国现行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其自律作用依然未得到充分强调。
  (三)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弱效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对市场欺诈与股价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由于行政性监管一般是事后监管,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1、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发出处罚公告,往往历时很久,监管行为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同时由于监管人员力量有限、调查取证成本高,导致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能获得调查、处理,容易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
  2、弱效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处罚太轻。另外,对上市公司因经理层的违规投资行为的罚款显然又转嫁到了公司的大小股东身上,且对违规经理层和个人的处罚较轻,弱化了监管效应。
  3、证券市场监管决策的科学性较差。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唯一的最高监管部门,从而提高了证券市场决策出台与实施的高权威性和高独立性。独立而专一的证监会固然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但同样也可能损害决策的科学性,特别是当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就某些重大事项存在目标冲突时尤为可能。
  (四)监管缺乏长期制度建设及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十几年中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是与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分不开的。然而,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所需的最根本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显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急救方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调控市场,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另外,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上市公司经营效率低下的风险。上市公司业绩是股票价值的基础,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低下,股市盈利过高,必然造成泡沫经济,这方面我国的股市存在潜在的危机。二是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有资本金少、规模小、券商抵御风险的能力小、券商违规经营普遍(如为投资者透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风险资产比重小等。三是一旦对外开放证券市场,抵御国际投资资本的能力十分有限。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层在市场参与主体风险教育方面以及市场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得不足,力度较弱,风险发现及监管能力均较弱等,这将严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制度保障。成熟市场对投资者保护主要有三个途径,―是投资者教育机制。通过对投资者持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法规教育和风险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规律、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二是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任何做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及其董事提起诉讼,并较易得到赔偿。三是投资者赔偿机制。从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和构筑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出发,成熟市场和许多新兴市场一般均设有赔偿基金,使投资者因第三方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赔偿。
  目前,我国投资者教育工作还刚刚开始,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制度保障。
  
  二、国际证券监管体制、经验及对中国证券监管的启示
  
  在对我国证券业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要提出较为合理的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有必要对国际证券业监管的主要模式进行研究,以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证券业监管。目前,国际证券业监管模式一般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三种类型。
  其中,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在这种体制下,统一的监管机构和严密的立法使得监管更超然,有利于监管执行排除行业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干扰,更加公正、公平,监管者地位超脱,在实践中更注重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自律型监管模式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干预,而更注重证券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较集中型监管模式而言,自律型监管更加亲近市场,灵活性较强,能及时应对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但监管偏离公共利益,忽视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没有统一、严密的法律束缚,监管的权威性不够,行业利益、地方利益难以协调,违规行为有机可趁。中间型监管模式是介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之间的一种监管模 式,也是二者相融合的产物,既集中统一的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及综合国情,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应当朝下述方向转变:
  首先,以集中型监管模式为主导。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由于监管市场的经验还不成熟,监管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有待完善,政府必须在监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以避免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又具有新兴证券市场的特征,同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市场隐含的风险更大,所以要特别重视风险的集中控制与统一防范,集中监管在这方面具有优势。其次,必须充分发展自律监管。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运作程序复杂。面对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市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极为艰巨,单靠一个国家监管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监管,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必不可少。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
  
  在对我国证券监管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证券监管体制、经验及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我们可以提出解决以上问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对策。
  (一)转变监管方式,加强法制监管。转变监管方式,关键是政府监管部门要从繁琐的事物中解脱出来,逐步运用法律工具处理证券事物真正将证券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和方式以及发行上市公司的选择让位与市场,由市场按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去决定,使证券按市场化、规范化运作。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权制约机制。中国证监会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需要确立一套规章制定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在审批权和审核权形式过程中,考虑对证监会的制约机制;在履行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方面,制约机制的重点在于调查权于处罚决定权的分离,保障复议工作的相对独立,完善复议监督机制。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和监管。信息披露是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监管效率的保证。针对中国信息披露的不规范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科学界定重要标准,扩大传闻查证范围,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上尽快与国际接轨。二是科学规范、严格引导,监督丘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监管。三是开放上市公司信息库和证券法规信息库,向社会公众公布,让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有关信息。
  (四)继续加强证券监管的力度及市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之所以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监管力度不够。因此,要加大证券市场监管的力度,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就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首先,证监会应加强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证监管政策与监管制度的全面合理性。其次,协调证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中国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改变目前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监管权力的状况。债券市场的监管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移交证监会,从而消除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的多头管理格局,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政府监管职能错位问题,本文提出“三个转变”和“一个改变”的观点。“三个转变”指:一是转变监管目标,即从保市场高价位、保企业高溢价发行为主,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二是转变监管内容,即从政府直接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把关为主,转变为把主要精力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生;三是转变监管方式,即从行政控制和审批为主,转变为更多地为市场正常运作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个改变”指改变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行政审批模式,取消额度控制。
  总之,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相信,通过建立良好的证券监管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不断走向成熟。

推荐访问:监管 对策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