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准则主要对政府会计目标 [解读基本准则的称谓与目标]

  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沿用基本准则这一称谓的原因,及对新基本准则的目标的理解,并指出对基本准则深入准确的理解对我们学习和把握具体准则以及指导会计实务有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基本准则 理解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此次改革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相协调的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对基本准则深入准确的理解对我们学习和把握具体准则以及指导会计实务有巨大的作用。
  
  一、对沿用“基本准则”这一称谓的理解
  
  在描述我国没有理论结构时,我们通常会说基本准则相当于美国的概念公告或理论结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也付出了大量努力来研究如何构建我国的“概念框架”。我国的基本准则与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确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美国的概念框架也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我们在实践之中也体现了这一做法。但是二者的差别也是不能忽视的,而且这种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建立“概念框架”的客观条件。所以新修订的基本准则中我们沿用了以往的“基本准则”这一称谓,同时为了反映我国的基本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或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异同,我们将我国的会计基本准则称之为“应用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由7号公告构成,依次为:第1号《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第2号《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第3号《企业财务报告的要素》;第4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目标》;第5号《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第6号为《财务报表的要素》,代替第3号;第7号《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和现值》。我国的基本准则由十一章构成,依次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三章、资产,第四章、负债,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第六章、收入,第七章、费用,第八章、利润,第九章、会计计量,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一章、附则。由此可见新的基本准则在章节的划分上借鉴了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做法,而且在经济实质的反映要求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一致性,体现了我国准则的国际趋同性,但是趋同不等于完全相同,我们还应关注二者的差别及差别的原因。我国的基本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或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差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作用上的差别。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作用表述如下: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意图确立各种目标和概念,从而使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可以制定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委员会本身是这套公告的主要使用者,这套概念公告本身不是会计准则,也不能代替特定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也指出,这个框架不对任何特定的计量和列报问题确立标准,也不取代具体的会计准则,可见无论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还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框架”,都不对具体的会计实务确立标准。我国的会计准则理论结构的作用可归纳如下:(1)会计准则理论结构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研究、制定和修改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会计准则理论结构是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的指南;(3)会计准则理论结构是在没有特定的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企业探讨和处理会计方法的原则;(4)会计准则理论结构是宣传和普及会计准则知识的教材;(5)会计准则理论结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讨论会计理论相关问题时使用的标准化通用的专业语言。由此可见,我国的基本准则既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依据,同时也是有关企业核算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思想,并且后者的意义可能更显著一些,这也是我国的基本准则被称为“应用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原因所在。
  其次是归属和法律地位的差别。FAS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和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强制执行。而我国的基本准则是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项法律规范或是部门规章,具有法律强制力。更确切地说,我国的基本准则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属于《会计法》所指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采用法规语言,受到体例的局限,没有也不可能像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那样对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的概念加以阐述(这一点在下文还有涉及),所以将它作为一个理论结构那样要求,勉为其难。
  再次就是我国会计实务现状还不满足建立概念框架的要求。概念框架最基本的要求是内在的一致性,而内在的一致性要求准则的制定者在经验、估计、会计经济实质的透彻理解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准,同时概念框架下的准则的运用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对会计执业界的要求较高,要求其加深对会计的理解。与美国等国家相比,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让其突然接受“概念框架”这样的概念有可能造成会计理论界的认识困难,同时我国目前存在着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运用的随意性、不准确甚至滥用的现象,会计实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多层次和不成熟,所以与建立理论结构的要求还有距离。基于以上原因,我们继续采用“基本准则”这一称谓,“基本准则”这一术语既简明易懂,又体现了它的作用及法律地位,是充分考虑我国现实情况的较好选择。
  
  二、对新基本准则的目标的理解
  
  新修订的基本准则将财务会计的目标定位为“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一新的定位体现了我国财务会计既重视受托责任又重视决策有用的双重目标。关于“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这两种会计目标选择这一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了解会计目标的演进历史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我国会计目标的重新定位。受托责任学派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其认为,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资源的受托方应承担有效利用资源并使其保值增值的责任。它要求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十分明确,没有模糊或缺位,委托者可就受托资源的管理对受托者提出具体的要求,如果受托者不能完成既定的目标,受托者可以而且有权力更换管理层。因而确立的会计目标应有助于考核和评价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决策有用学派是在20世纪50、60年代产生的,它的产生背景是资本市场的扩大化和经营的规范化,这时资源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是通过资本市场建立起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因资本市场的介入变得模糊起来,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如不能令人满意,资源的所有者不能直接更换管理者,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卖出这部分产权,并购入投资者认为更有效的产权,因此委托人即所有者更加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某一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而是市场的平均风险与报酬,从而会计目标就应该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作出决策有用的信息。从以上会计目标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形成和发展都与一定的外部经济环境相适应,而且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在资本市场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以受托责任为会计目标,在资本市场成熟且发达的时期,主要考虑决策有用性。
  现阶段,我国培育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股权分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加盟,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有了明显的改善,逐步形成了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等等构成了企业的委托方。一般来说,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决定受托人经营管理企业的各种政策,企业的受托人提供企业信息时不得不考虑大股东小股东国家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等各方的利益,同时各个投资主体进行有效的经营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优质的财务会计信息,所以我国的会计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决策有用观。但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总体成熟度来说,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非均衡性、资本流动性差、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不成熟等。所以说,规范成熟的资本市场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因此我国基本准则将反映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放在目标的第一位。这表明企业批露的财务会计信息不仅是投资人做出决策的参考,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受托的资源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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