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回用代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QC-0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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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1/2 1. . 目的:严格控制不合格品的上线使用。
2. . 适用范围:检验员判定批次质量不合格的外购外协件。
3. . 定义:
3.1 :
回用件:对不合格件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根据生产需要程度,分为修整回用、有条件回用等。
3.2 代用件:原则是只能用高质材料代替低质材料,不能用低质材料代替高质材料。
4. . 管制流程:
流
程 权 责 单 位
相 关 说 明 使 用 表 单
NG OK
仓储计划部
品管部 技术部 生产部
品管部
品管部
仓储计划部
仓储计划部
外购外协件检验 不合格书
NO. 修改申请单号
修改内容
修改人
修改日期 修订单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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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材料回用代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QC-0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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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2/2 提出申请 审核 标 记 记录保存 退货
发货
5. . 内容:
5.1 回用、代用单使用申请回用、代用的不合格批的<外协外购件检验不合格单>;
5.2 主办采购员负责办理回用、代用手续;回用单由承办采购员负责传递;
5.3 回用单依次报请技术部、生产部、品管部审批;A 类不合格品还需经公司主管审批同意。
5.4 技术部签署的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回用或有条件同意回用,技术部对有条件同意回用的,应明确规定限定条件;
5.5 品管部签署的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回用或有条件同意回用;品管部对有条件同意回用的应明确规定限定条件;品管部负责对回用措施、条件等进行检查落实; 5.6 对同意整修回用件,由承办人员负责联系整修,若由生产部安排整修,计划调度应将有关的工时费用报品管部、仓储计划部。整修完毕,应重新办理进货检验手续;对回用、代用件,品管部应在回用件上做“回用”标记; 5.7 仓管员接到经批准同意回用的<外购外协件检测通知单>,并在检验员对回用件上作上标记后方可办理进仓手续和发料手续;
5.8 仓管员对整修回用件应重新送检,并在检验员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进仓 手续和发料手续; 5.9 办理回用的<外购外协件检验不合格单>作为质量文件存档,存档期不少于 1 年; 5.10 对办理回用的、代用的外购外协件,仓储计划部应按有关质量保证协议的条款,扣留一定比例的货款作为质量违约金。
5.11 对已办理回用或代用手续的材料,在后批材料到厂并经检验确认合格后,其回用或代用依据自动失效,仓库不得再将不合格材料发往生产现场。
5.12 对违反以上规定或未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将不合格材料发往生产现场的,对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 1000-5000 元罚款,导致经济损失的,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全额赔偿。
5.13 对于需返工、返修的关键外购件应由采购员将该检测通知单交给返工人员,返工人员工作完成后,在返工返修记录表中做好相应记录后,由仓管员重新送检,检验员重检判定合格后方可发往现场,如重检不合格,退货处理。
6. .:
相关附件:(无)
7. . 参考文件:
7.1 产品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
(RQ-QP-013)
7.2 外购外协件批次质量判定原则
(-QC-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