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经营法律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建设公司经营法律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指总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员工根据岗位职责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行政处罚和诉讼(包括仲裁、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该规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职责,本着“职责+负责”原则,合理有效的避免、减少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的发生。

 第二章

 招投标(包括竞争性谈判、磋商)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对其负责的拟投项目招标文件应全面审查,杜绝盲目投标。对投标报价、资金来源、价格形式、支付方式、工程量、工期、合同、资质业绩要求等要结合项目实际和地域特点重点审查。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

 项目报价下浮比例以招标控制价为准,具体标准为:市政类项目报价最大下浮 18%;房建类项目报价最大下浮 12%;公路类项目报价最大下浮 18%;水利类(除土整项目以外)项目报价最大下浮 18%;土整项目报价最大下浮 26%。

 第四条 严禁低价中标。对明显存在风险且超过合理承受能力的投标项目,原则上应放弃投标。

 若经过风险论证足以抵抗,经分管领导同意,在提供足额担保且书面明确责任人的条件下可以投标。

 第五条 投标文件应按要求编制,严禁使用虚假业绩、虚假资质(包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资质),杜绝出现废标。

 第六条 出现被投诉事件,负责投标的员工应及时了解掌握事实经过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负责处理,处理完毕后要向公司书面报告。

 第七条 因低价投标、违反程序投风险标、废标、投诉事件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责任原因依法追责。

 第三章

 中标和签订合同阶段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中标,负责投标的员工应及时收集完整的文书文本或电子文档(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负责人承诺书、投标保证金收据施工合同等资料)并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风险,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后汇同上述资料提交公司综合办。分公司、办事处负责投标的项目,由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汇同上述资料提交综合办。

 综合办接受资料时应建立台账,办理交接手续,初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对于资料缺漏的,应限期补齐。

 综合办初审无误后提交公司相关部门综合审查,并将形成的审查意见提交总经理。

 第九条 资料审查重点为:是否低价中标、固定总价包干、工期长、

 工期紧、合同价款高、施工技术复杂、安全风险系数高、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等内容。

 对于存在风险的项目,工程部应与负责投标的员工(包括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对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向工程部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于不存在不可控风险的项目,由总经理提交董事长签署合同;对于存在不可控风险的项目,由公司各部分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方案,并可结合具体情况约谈项目负责人。

 专题会议无法形成一致决议的,应将汇总意见提交董事长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低价中标风险保证金制度。若中标价低于本规定第三条二款报价下浮比例后的价格的 95%,应向公司交纳差额部分作为风险保证金,否则,不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发包方拒绝修改且项目负责人未能提供签约价 10%的保证金的,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严禁买卖标、转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必须提供无买卖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书面承诺书。公司直属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分公司(办事处)所属项目由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提供。

 书面承诺书同时须中标项目业务员签字确认,否则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对于中标后未按规定提交完整资料、故意瞒报漏报、因失职未审查出明显的项目风险的,公司查明原因后依法追责。

 第四章

 项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

 第十四条 按“谁中标、谁管理”的原则,公司直属项目由公司负责管理;分公司(办事处)中标的项目由分公司(办事处)负责管理。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应针对项目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施工、安全、财务、材料、资料等人员,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头,并向公司书面报告。

 项目工作人员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资料应上报公司,分别由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月向工程部提交。未按时提交的,每次处罚 1000 元。

 项目工作人员按分工履行职责,严禁以公司或项目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出具具有结算性质的结算单、欠条等债务凭证。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

 公司总工办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负责指导、布置工程部定期对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巡查,并建立台账,实行月报制。

 建立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对于风险隐患较大的项目,应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应充分配合,对于问题项目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向公司报告。拒绝整改的,公司依法追责。

  因失职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公司依法追责。

 第十六条

 工资管理。

 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出现虚构、恶意讨薪事件。

 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台账,按支付周期向工程部提交,工程部会同法务部审查无误后按规定提交财务部最终审查,作为支付依据。

 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漏报、错报、瞒报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依法追责。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公司被相关部门(劳动监察或业主)约谈的,出现一次处罚 2000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价款支付。

 按项目归属实行“谁签订、谁负责”原则。项目涉及对外签订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运输等合同及合同价款支付的,分别由公司直属项目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工程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部接收资料应建立台账,然后会同法务部负责审查合同主体资质是否合法、标的物是否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履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质量异议、付款周期是否满足、收款账户是否对应、请款资料签字是否完整。涉及合同签订的,审查无误后按规定签订;涉及价款支付的,审查无误后按规定提交财务部最终审查,作为支付依据。

 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拒不整改的,不予签订合同或不予支付价款。

 严禁任何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严禁填

 报虚假支付资料,因此导致公司损失的,依法追责。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

 应严格执行公司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及《印章管理使用协议》,并建立台账,严禁将项目部章、项目资料章用于合同签订、各种结算欠条、借款、授权委托使用,严禁私刻并使用公司授权使用之外的印章,违反该条规定,公司依法追责。

 第十九条 工程签证。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增加、补偿、工期顺延、压缩工期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应按规定达成的补充协议及办理现场签证。

 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误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应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编制索赔资料找相关负责人(包括业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设计)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应以书面方式通过 EMS 邮寄至合同约定的收件地址通知发包方,必要时可采取公证邮寄的方式送达。

 在未有效通知发包人及报公司处理之前,严禁擅自停工、撤场、聚众维权。

 未按上述规定处置导致损失的,自行负责;因此导致公司垫资的,依法向其追偿。

 第二十条 工程接管。

 公司直属项目、分公司(办事处)负责项目因投资人原因进行工程接管的,工作人员应完整收集项目资料并办理阶段性结算,锁定债

 务。未按此处理的,公司根据责任原因追责。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内部结算。

  项目竣工,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结算资料递交发包人,并留存副本报工程部备案。

  因审计原因导致工程款结算拖延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以书面方式主张权利,并将情况向公司书面报告。应资料缺失导致结算障碍的,公司依法追责。

  公司直属项目、分公司(办事处)负责项目在竣工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整套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款收支账目、支付凭证、业绩资料)申请办理内部暂时性结算,内部暂时性结算作为最终结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案件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行政投诉、诉讼(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包括商事、劳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协助执行)统称为案件。

 第二十三条 案件统计、上报。

 法务部向分管领导报告;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向法务部报告。

 不论是否发生均应按月统计并上报涉案台账。新发生的案件,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口头上报,三个工作日之内收集全部涉案资料书面上报,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案件及时处理且经上级领导同意情况下,

 五个工作日之内收集全部涉案资料书面上报。

 法务部延误统计、上报的,按公司规定处理;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延误统计、上报的,每延误一日处罚 1000 元,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法追偿。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

  法务部按公司规定负责公司案件处理,涉及需要项目资料的,工程部专人予以协助收集。

  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自行处理的案件,必须依法合理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文书,落实专人及时办理、跟踪、负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上报。

  案件处理应尽最大努力避免、降低公司商誉及经济损失,严禁消极应对、不应对、推诿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 追责。

 公司直属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办事处)负责的项目涉案导致公司被处罚、执行(冻结)款项的,由公司向其追偿,还应承担从划款(冻结)之日起按月息 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分公司(办事处)一个经营年度内发生三宗(含)案件以上或涉案总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限期解决承诺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拒不处理的,公司可以要求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最终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9 日起实施,暂定施行一年,期满根据具体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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