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路径初探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长期政治实践开创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形式,具有人民性、政党性和真实性等鲜明特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显示出了“存量”继续完善、“增量”不断丰富的良好态势,同时存在一些不足。要从拓展参与主体、提升协商实效、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系统保障等方面,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涵;路径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4)03-0064-06
  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完善和实践创新将产生深远影响。当前,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各种争论依然存在,理论及认识分歧将不可避免地对政治认同和政治实践形成影响。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推进路径,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溯源
  就概念提出和理论发展而论,协商民主在西方提出并深化是不争的事实。自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提出协商民主概念以来,协商民主的内涵一直存在多重架构,形成了三个主要流派,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协商民主制度化趋向不断加强,研究队伍不断扩大。协商民主实践正在深入从基层社区到国际组织,从国事政事到社情民意,从经济、政治合作到环境保护、多元文化共融的各层次、领域。在当前,谈民主必谈协商,不谈民主也可能谈协商,有学者甚至称协商民主“现已主导了有关民主的理论讨论”[1]。
  就实践开展和制度建设而言,协商民主在中国有生动的形式和完备的架构。几十年来,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开创到推进,继而获得提升和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生着从自发向自觉、从基本制度规范向体制化和程序化规范的重大转变[2]。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贯穿于革命、建设和改革全过程,大致经历了实践探索、形式确认和制度完善三个阶段。协商建国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婚姻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形成,都是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三三制”政权和政治协商会议都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协商民主逐渐由党规走向国法,内涵不断丰富,制度不断完善。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党章,次年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1991年,江泽民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形式:“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协商民主予以明确和阐述。2007年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将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的一个重要部分”[3]。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鲜明特性
  无论是西方的协商民主还是我国的协商民主,都具有共同的民主理念,必然存在诸多共性。比如:二者都强调协商内容和目标的公共性,均认为协商是偏好整合和共识形成的过程,均认为协商实效的提升有赖于公共理性的增强;都强调参与方式的协商性和公开性,均提倡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开透明的协商过程参与政治生活;都强调协商过程的程序性,均认为参与各方应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进行商议。这些都是协商民主理论走向实践的必经之路。然而,西方的协商民主和我国的协商民主存在显著的个性差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生长、发展和成熟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紧密相结合,独立探索民主道路和建构民主制度的创造性成果”[4], 因而具有人民性、政党性和真实性等鲜明特性。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人民性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第一价值维度,无论选择哪种民主模式,目的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终为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奠定基础[5]。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是人民的选择。协商民主以人民主权的实现为旨归,协商主体是人民或者代表人民利益的组织,协商内容主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党性是由历史积淀和制度架构决定的。继承协商建国、协商治国历史传统,契合多党合作客观条件和现实需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党政、党际、党团之间重点展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制度架构和重要实践领域。受人口、民族、幅员等因素影响,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代议”、“咨询”型协商成为必要选择。作为聚合一定阶级和阶层政治上最积极的代表的政党组织,其作用必然更受重视。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公共协商的主体是公民及其社团,这种理论倾向导致了政党因素在协商民主论争中的缺席[6]。
  再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真实性是由协商民主的实践性和广泛性决定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是经过实践证明、适合中国国情的真实有效的民主形式和民主制度。人民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制度架构和实践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真实性。西方协商民主源于对选举民主缺陷的理性反思。虽然近年来西方学者积极推动协商民主理论突破政治哲学范畴,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但由于文化因素、政党关系的差异,无法在制度和实践层面达到我国的高度和深度,更不可能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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