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一个“零关税”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开展全面经济合作的里程碑,它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
  
  一、关于“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
  
   《框架协议》第六条规定了“早期收获”方案,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为了尽快实现“早期收获”,中泰两国政府于2003年6月签署了《中泰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该协议将《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方案所涉及的水果蔬菜类(《税则》第七章和第八章)产品提前实施零关税,而不必等到2006年。
  根据该《协议》,中泰两国间的蔬菜和水果贸易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框架下提前实现了零关税,该项贸易自由化措施共涉及188项产品,其中蔬菜产品108项,水果产品80项。“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零关税”协议,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零关税协议”实施的情况
  
   (一)蔬菜水果贸易出现大幅增长
  2003年10月1日,中泰两国政府正式实施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 自协议实施以来,中泰两国蔬菜水果贸易增长显著,我出口额仍少于进口,但出口增长速度快于进口增速。泰国商业部外贸厅日前透露,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中泰水果蔬菜贸易泰方获贸易顺差54.75亿铢,约合1.34亿美元。据泰方公布的数字,在此期间,泰国出口至中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共233万吨,价值104亿铢。其中,木薯占60%,龙眼干占12%,新鲜龙眼占7%。中国出口至泰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共223万吨,价值49.25亿铢。其中苹果占34%,梨子占13%,香菇占6%,干果占5%。泰方出口到中国的水果蔬菜价值是中国出口到泰国的水果蔬菜价值的2倍多。
  在双边蔬菜贸易额大幅增长的同时,两国蔬菜水果市场上的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实践证明,实施蔬菜水果零关税,对中泰双方都有利,两国人民也从中获得实惠。
  
  (二)零关税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协议实施后,泰国有关部门和商界陆续反映在出口蔬菜水果贸易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我对泰国出口到中国的蔬菜水果产品征收13%增殖税的做法不合理;
  2.泰国蔬菜水果产品在中国通关时间及检验检疫时间长,且重复检验;
  3.申请进口许可证办理时间长,有效期短;
  4.取得进口许可的果园数量少。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多次约见泰国商业部谈判厅官员,对我征收增殖税及检验疫措施等做法说明解释工作,并向国内反映泰方的意见。经多次做工作,并经双方有关部门协商,现上述有关问题的反映不再如该协议刚实施时强烈,有些问题已逐步得到解决,但泰方仍希望中方尽早落实中泰经贸第一次联委会上达成的中方向泰派检验员的决定,以加速通关。
  中泰率先实施“早期收获”安排即水果蔬菜零关税,是中泰两国政府为加速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步伐而做出的重大决策。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对中泰双方都有利的正确决策,实施情况也是好的,对促进中泰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如通关及检验检疫时间过长等问题,但只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不足以影响大局。目前,双方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工作组,就农产品预检、口岸快速通关等问题进行磋商。相信通过双方友好商谈,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一定可以继续得到很好的实施,从而为中泰乃至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解析“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
  
  “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是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下产生的,但只限于中国和泰国之间,而不适用东盟其他国家。理论上讲,东盟某个国家是否可以单独跟中国加速降税,应当规定在《框架协议》之中,从而理所当然也就成为“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的法律依据。但是《框架协议》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而是在“修订《框架协议》议定书”加以说明。
  为了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各国于2003年10月7日签订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给予了澄清说明;修改了《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和泰国“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0月1日,而修订议定书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0月7日。因此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中泰“水果蔬菜零关税协议”并不是依据上述条款产生的法律文件。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生效在先,而允许单方面签订加速降税协议的条款生效在后,这充分体现了《框架协议》下新型区域经济组织的灵活性的特点(下文详述)。但是两者的意义都十分重大:对于“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来讲,它开辟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零关税”的先河,为10+1进程拉开了序幕;而“《框架协议》修订议定书”第二条则进一步承认了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的合法性,也为东盟内部其他国家单方面同中国加速降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起到了加速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进程的作用,保持了新型区域经济组织的特点。
  允许单方面签订加速降税协议的条款生效后,也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随意跟中国签订“零关税”。笔者参加了第十六次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在谈判现场上,许多国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强烈反对中国同东盟个别成员单独签订加速降税协议。因为这样就等于中国率先将市场让给了个别国家,然其本身由于国内市场原因又不愿意加入单独加速降税的队伍中来,就是反对中国率先跟其他国家单独降税。最后成员国达成一致,即在东盟内部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之下,中国可以同个别国家签订单方面加速降税协议。因此,目前来看,“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并没有像预期那样逐步扩大到大多数东盟成员国家,而仅仅是中泰和中新之间。在上述意见达成一致后,还没有第三个“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产生。以上充分体现了“协商一致”原则,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讨论。
  
   四、新型区域经济组织
  
   传统的区域经济组织如前所述有以下几种形式: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关税同盟( customs unions)、共同市场( common market)和经济联盟( economic unions)。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形式已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区域经济合作向多样化发展,并出现了新的组织形式。像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东盟10加3”等在过去10多年时间里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在组织形式、磋商机制和合作内容等方面,与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新型国际经济组织的出现,区域组织的研究领域也在扩大。新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形式,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或者说是非正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坚持“非机构化”原则。这类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结构;有最终目标但没有严密的行动计划;成员自由参与,自主承诺,自主执行;没有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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