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权利原则之上的政治理论


  关键词:自然法;自由权;安全屏障;相互性
  作者简介:黄裕生,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北京   100084)
  DOI編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6.004
   如果说洛克把他的知识论建立在经验(观念)基础上,那么他的政治理论则是建立在其权利原则上。权利问题是洛克政治理论最基础的问题,权利说是其整个政治学说的基础。在他这里,权利既是国家或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也是国家或政府的首要目的。对于国家来说,再没有比维护和捍卫所有成员个体那些基本自由权更重要的任务。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国民的幸福、安全以及其他福祉才是有保障的,也才与人的尊严相匹配而值得人享有。我们甚至可以说,洛克是近代政治哲学的真正开端,因为他真正开创了一个以基于自然法的权利原则为立国原则的传统。1从他之后,如何论证权利,以及如何维护权利,成了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无法回避的基本任务。


   自从《威斯特发里亚和约》确认了各世俗政治实体的主权之后,就遗留下一个隐含的问题,那就是这些具有主权的世俗政治实体,也就是“国家”或“政府”,其合法性来自什么地方。也就是它的主权来自什么地方,它的主权的根据在哪。在这之前,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通常合二为一,政治实体至少在名义上归属于教会,因此,其主权在上帝,并由教会代表或授予。但是,《威斯特发里亚和约》之后,新教区域的世俗政治实体获得了独立于教会的主权。于是,这主权来自哪里,也就成为一个问题。要回答这样的问题,首先要回答国家(政府)的起源与目的的问题。所以,霍布斯、斯宾诺莎在他们的政治学说里都要讨论这个问题,洛克也不例外,他最主要的政治理论著作《政府论》下篇的副标题就是“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1
   与霍布斯以及其他近代政治思想家一样,洛克也确信我们人类最初并没有国家,国家是人类自己创造出来的。所以,在他和霍布斯看来,在国家产生之前,或者说,在有政府之前,有一种“非人为的状态”,他们把这种状态称为“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人类最初就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里。不过,洛克在一个根本点上不同于霍布斯: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里,自然法似乎并不起作用,人们最初并不按自然法行事,以致人与人处在战争状态;只有当人们试图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理性才发现自然法并使之发挥作用。但是,洛克实际上是根据自然法去理解、想象、规定自然状态。他认为并确信,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按自然法生活的,尽管人们对自然法可能并没有自觉而明确的认识。因此,洛克把自然状态理解为人们自由而友好相处的状态。这样的状态虽然是“自然的”,却并非社会的。这是洛克与霍布斯、卢梭很不相同的地方,后面两人所理解的自然状态不仅是非人为的,而且是非社会的。
   不过,我们在讨论自然状态及其与自然法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要问一下:什么叫自然法(the law of nature)?自然法观念是西方实践理论领域里一个源远流长的思想。就一般而言,nature既是“自然世界”,也是我们的“本性”。就像存在于自然世界里的自然规律(也是一种“自然法”)贯穿并规定着自然事物一样,自然法也存在于我们的自然本性或天赋本性里而贯穿并规定着我们的生活世界。就后面这个意义上的自然法而言,它就是出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规定、引导着我们生活世界的法则,也就是说,这种自然法是从我们的本性中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或者至少是以符合我们本性的方式被给予、被发现的。它既区别于神圣法,也区别于实定法:前者来自于神的启示,后者则是人为的成文法。神圣法因来自神的启示,所以并不是普遍的,因为它不存在于一些没有得到神启示的民族当中;实定法同样也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因为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成文法是不一样的。但是,自然法由于是出于人的本性,或者是以合乎人的本性被认识、被颁布的,所以它是普遍的,并且应当是普遍的。近代哲学家,特别是英法哲学家,以及早期的德国启蒙思想家之所以都强调、突现自然法,就是为了突出它的普遍性与全人类的普适性,从而能够以之为一切人类成文法的基础。
   不过,虽然自然法是出于人的本性的法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会自动地遵循自然法。因为人不同于其他自然事物的地方就在于,他并不一定按自己的本性生活,他也可能违背自己的本性而生活,所以,人们也可能处在违反自然法当中。因此,为了能自觉地遵循自然法,自觉地以自然法则作为我们生活与行动的根据,有必要澄清自然法的来源和约束机制,以及自然法如何得到认识等问题。洛克在讨论自然法的系列论文里就是要回答这些问题。2
   不过,这里我们不讨论洛克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而要首先讨论他根据自然法理解、设定的自然状态。因为这是理解他的国家-政府理论的出发点。
   由于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是起作用的,所以,与霍布斯不同的是,在洛克这里,人类的自然状态并非无序状态,当然也就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相反,自然状态恰恰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他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就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all the Power and Jurisdiction is reciprocal),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1如果说自然是有法则的,那么,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也应当是有法则的。在洛克看来,在这种受自然法则规定的自然状态里,首先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或者说,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自由权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行动并自由地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从与他人的关系角度说,每个人都可以不听从任何人的意志,不服从任何人的命令而独立自主地处理、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这里,“无须征得任何他人的允许 (without asking leave of any other Man)”,2表明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自然地“被允许”。被谁允许呢?被自然法允许。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应当被所有他人允许。应当被他人允许什么呢?每个人都应当被所有他人允许按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我们可以把这些看作是每个人从自然那获得的一个“特许状”。根据这个特许状,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被赋予了这样一个行动空间:每个人都可以(被允许)依自己的意志行事,他人不得干涉。这样的行动空间,实质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权(Freedomsright)”。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如果说自然状态受自然法支配,那么,这种自然法的首要内容就是规定或赋予了每个人一种自由权。因此,自然法不再是模糊不清的抽象观念,也不再是单纯的责任法则,而首先是一条清晰明确的权利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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