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精神的缺失


  内容提要 民初政党失败的深层原因是中西政治精神的巨大差异。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西方政治,强调“多元共存”的共和精神;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中国政治,强调权力独占与以礼节情的道德力量。与此同时,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消解了“多元共存”的共和启蒙。反思中西制度成长的差异,“革命”取代“共和”成为现代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
  关键词 共和精神 多元共存 权力独占 以礼节情
  〔中图分类号〕D693;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1-0120-05
  
  有关民初政党失败原因,学界论述颇多。或归之制度缺失;或归之理论异化;或归之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足;或归之袁世凯的武力镇压参见谢俊美:《略论民国初年的政党政治》,《探索与争鸣》,1991年第5期;音正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缺陷》,《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杨绪盟著:《移植与异化——民国初年政党政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但当我们把政党失败归之于上述原因时,又发现了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
  
  一
  
  就制度缺失而言,主要是《临时约法》、责任内阁制的不足。但值得反思的是,西方宪政制度也非一蹴而就。
  直到1789年3月,美国宪法才被各州通过并正式生效。此时,作为三权分立架构中的司法权是如此弱小,在首都华盛顿竟没有办公的场所,但制度的缺失并没有阻止美国宪政的步伐,以“1801年司法法案”为契机美国国会在立法中规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必须在全国“巡回审理”相关案件。由于新政权的混乱局面,各地都有许多案件急待处理,因而,他们几乎整日奔波在路途中。“1801年司法法案”就是产生新的巡回法官,使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参见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之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106-109页。,经过几代美国人的努力,最终实现了三权架构的平衡。
  英国议会产生初期,上院拥有很大权力。在1832年议会改革法出台前,下院的许多成员都由上院提名,上院实则控制着下院的人员构成;改革法出台后,上院随之成为一个修正性和搁置性议院。至1911年《议会法》通过后,上院权力进一步削弱根据《议会法》的相关规定,英国议会审议的法案分为财政法案和非财政法案两种。财政法案经下院通过后,即使未获上院通过,也得送交国王批准公布;非财政法案,上院可行使否决权,但只限两次,如下院连续三次通过,法案即告成立。参见刘建飞等编著:《英国议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40-41页。上院权力逐步削弱的过程,实则是英国宪政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
  英美宪政发展历程表明,制度的缺失与不足是制度建构的必经阶段。借鉴英美经验的民初宪政制度虽则存在制度的缺憾,但与这一制度产生之初相比,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因此,我们很难把民初政党失败归之于制度的缺失。
  就理论异化而言,主要是政党基本内涵与两党制在中西语境中的差异。理清理论异化问题,首先必须理清理论的功能问题。理论因现实需要而产生,又服务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离开产生的土壤,理论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活力;要使其获得新的生命,就必须适应新的环境。因此,宪政制度在英国是责任内阁制;当其应用于美国时,则转而变为总统制。政党理论的本土化,原本无可厚非。如果我们把民初政党失败归之于理论的异化,显然是没有找到问题的结症。现代中国革命发展表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取得政权,就在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找到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如果说理论的异化影响了政党的生存,那只能说异化还不够;或者说还没有找到适合中国特点的政党理论。
  把政党失败归之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没有产生足以与传统势力相对抗的社会群体是学界研究的共识。早在七十年前,学者李剑农就认为民初政党是“水上无根的浮萍”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28页。从经济层面探寻政党失败原因是有一定解释力的,但值得思考的是,中国社会出现了新的利益群体能否成长西方的宪政民主?中国近百年的政治发展实则回答了这一问题。
  另外,袁世凯政权的武力镇压确是政党失败的直接原因。但同样值得反思的是,及至二次革命,袁政权的武力镇压并没有削弱其统治的合法性参见拙文:《民初政党合法性探析》,《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而是政党落得了“党争亡国”的罪名,所谓“狂骂丑诋,痛恶党争;痛哭流涕,忠告党争;冷嘲热讥,排斥党争;危言悚词,仇视党争,政党之万恶,至此而极矣”吴敬恒:《政党问题》,《民立报》1912年7月27日。因此,解读民初政党失败还需探寻新的路径。
  
  二
  
  政治文明的建构包括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和政治精神三个层面。政治制度与政治思想层面的变革往往很快,而一个民族的政治精神往往恒久不变。因此,民初政党失败,更多的是缺少制度建构的政治精神——共和精神。
  早期游牧民族共同生活的历史背景,以及城邦民主的政治训导,使得古希腊人逐渐形成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共和国既为全体公民所“共有”,那么,公共权力就应为全体公民所“共享”,而公共事务则当由全体公民来“共治”。由此出发,古典共和主义者对公民与政府以及公民社会内部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首先,公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西方宪政民主的发展表明,甚至在欧洲中世纪封建君臣之间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订立契约意味着相互间的不信任,但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可以使人们坦然的面对冲突。多元的矛盾冲突是人们面对的社会现实,这就是“共”的内容;寻求理性解决的路径,这就是“和”的内涵。
  其次,公民社会本质上也是一个由诸多阶层或群体组成的复合形态。所以公共事务的治理,不仅要表达多数平民的呼声,而且要反映少数贵族及君王的意见。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人当政的君主政体,少数人当政的贵族政体以及多数人当政的共和政体都可能是“变态”的政体形式。因为任何单一政体,都有可能堕落为仅维护个体或本集团利益的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32-134页。西塞罗认为,最好的国家政体应该包含“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60页。也就是说,只有恰当地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与偏好,才能组成一个真正代表全体公民的合法政府,这就是“多元共存”的共和精神。正是从这一精神出发,近代西方社会创建了以“合法反对”为基本原则的政党制度。所谓“合法反对”,其前提是对反对意见的认同,即首先承认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冲突存在的合理性,然后寻求和平解决之道Richard Hofstadter: The Rise of Legitimate Opposition in the UnitedStates, 1780-1840,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9, p8.。议会政党实则为各社会群体平等表达自身利益提供了组织平台。
  “多元共存”是以个体为最小组织单位的。“宪政就是通过防御性的制度设计来控制政府权力,以便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有一个充分的私人空间。”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44页。从古希腊开始,与城邦民主制度密切相关的,是整个社会形成了崇尚个性自由的民族精神。诚如黑格尔所说:“个性原则构成了希腊精神的基本性质,各个人都保持他自己的地位,专注于个性的发展,要表现他们自己,并且要在表现中找着快乐。”〔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第356页。此后,虽有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倡导人们禁绝尘世的各种诱惑与欲望,但随着近代英法革命的发生,功利主义开始成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原则。以霍布斯、曼德威尔等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公然宣称人的本性是自私利己的,只有到人的自私利己的本性中才能找到道德的起源和基础。总之,在西方政治文明中,虽有对整体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推崇,但更多的是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高扬。他们强调人是有理性、情感和意志的独立个体,并从人性论出发,鼓吹个性解放。因此,共和精神在本质上是对个体自由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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