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与中国协商民主


  摘要: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政治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要民主形式之一。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既有契合性,又存在本质不同。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形式的中国协商民主,是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协商民主;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契合;完善
  中图分类号:D082/D6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269(2011)01-0037-03
  
  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重要民主形式之一,政治协商是其主要特征。这种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与共识。”[1]学界一般认为,协商民主理论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西方,但对中国是否存在协商民主,以及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否就是一种协商民主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在这种背景下,探讨和研究人民政协与中国协商民主问题,对于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理论发展都具有重要价值和积极意义。
  一、人民政协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的成立是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现实基础。人民政协从成立之初的统一战线性质组织,到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再到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体现了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主要职能的变化与拓展。人民政协这三种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性质,既反映了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人民政协这一组织形式的实际需求,也体现了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团结了各阶层最广泛的爱国团体和个人,并且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和不同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需要,不断调整界别构成。人民政协刚成立时的统一战线组织主要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组成。这四大阶级是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政治力量。在统一战线的团结和组织下,它们为夺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人民政协发展至今,已经汇集了更加广泛的社会各阶层,其组成有34个界别之多。“当前,参加人民政协的界别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八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联、台联、侨联等八个主要人民团体,我国56个民族和五大宗教团体的代表人物,港澳特邀人士和台湾同胞,其他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2]在人民政协统一战线的组织下,如此众多的界别团结构成了新时期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与党委、人大和政府一起构成了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与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其他机构不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可以为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和社会各界别提供参政议政的平台,使更多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能够通过各级人民政协,以各种民主协商的方式,对国家和地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公民政治参与愿望的增强。作为现代民主的代议制民主即选举民主,虽然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但显然不能满足社会越来越高的政治参与要求。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具有广泛参与的特点,很好弥补了选举民主在这方面的不足,成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
  人民政协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人民政协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由人民政协自身特点所决定的。无论从统一战线组织还是国家政治制度角度来定性人民政协,都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不同时期历史任务侧重点不同的需要作出的。然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原则和民主原则始终贯穿其中。在现阶段,人民政协扮演着联系国家和社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民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等重要角色。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相对急剧,各种矛盾也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对其民主监督尤为重要。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把人民政协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之间的契合
  协商民主理论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受到国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学者从本世纪初也开始了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尽管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始终存在诸多争议,但应该明确的是“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自由民主之上的,是对西方代议制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完善与超越。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根植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3]。然而,各国的民主发展受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和公民政治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民主实现形式不可能完全一样,但其核心价值理念是相通的。源自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政治协商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异,但若从两者所追求的价值和运用的原则及体现的精神等方面来看,亦存在着契合之处。
  (一)二者均强调政治生活的参与性和主体的平等性
  协商民主或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都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价值诉求,就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充分的协商,需要社会各界广泛的参与,进行意见的充分表达,从而使众参与者之间得以批判性地审视政策和他人建议,对各种意见和理由通过理性地思考和分析,不断修改自己的最初观点,尽可能地达成一致的认识,使决策被赋予合法性。要完成这个协商过程,广泛的参与和主体之间的平等是首要前提。
  (二)二者均重视协商的程序性和公开性
  民主的实现依赖于程序的执行力。要进行有效的协商,严格遵守程序是必要保障。从开始对议题的选择、到对议案的说明和修改,再到最终的讨论达成一致的结果,始终贯穿着对内容的协商。在严格程序的保证下,整个协商过程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协商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协商的内容和过程是公开的,协商的结果也是公开的。这样的协商及其结果才能被广大民众接受和信服,协商决策因而获得合法性。协商民主价值目标的实现通过程序性和公开性得到了保障。
  (三)二者均关注参与者的责任性
  在整个协商程序运行中,参与者个人的行为对形成有效协商非常重要,关键就是参与者要始终对自己的行为采取负责的态度。这种负责体现为参与者的责任性,“在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不但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讨论,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规约和支持,促进国家权力规范运行,保障公共决策和意愿的有效表达”[4]。西方学者将这种责任性表述为:“(1)提供理由说服协商过程中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责任;(2)对其他作为理由和观点的理由与观点做出回应的责任;(3)根据协商过程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各种建议以实现共同接受的建议的责任”[5]。
  (四)二者均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妥协性
  包容和妥协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求同存异是政治协商的原则。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在对信仰、利益和观念等方面的差异相互包容的前提下,方能够平等享受政治权利、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表达不同的意见和诉求。协商民主的基本前提是社会的多元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相互包容是众多参与主体能够进行协商的必要条件之一。协商要想达成一致的共识,参与主体之间的理性妥协必不可少,只有合理妥协才能达到求同存异、实现协商的目标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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