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功能探析


  [摘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党和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优势:推进党和国家决策科学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监督公共权力。探索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发展规律与特征,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高政协主体的协商能力,丰富协商民主的渠道与形式,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新时期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功能。
  [关键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参政议政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3002205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与专门机构,“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1]。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政治协商逐步嵌入公共决策过程之中,人民政协开始成为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2014年12月,习近平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思想,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统一战线有自己的优势,应该也完全能够为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做出贡献。”[2]
  一、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优势功能
  人民政协拥有“其他协商民主形式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3](P88):独特的民主政治发展时空境遇与其政治地位优势,独特的政治制度体系与其体制保障优势,独特的组织网络与政治参与优势。这些优势在实践中同人民政协协商形式相融合,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助力深化改革,提高党和国家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一方面,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党的十八大提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提升了人民政协在权力运行中的影响力。获得群众普遍认可的科学决策,既要全面和最大限度吸纳、包容多元利益诉求,也要通过认真严谨的科学论证。政协的界别设置既突出了人民政协协商的行业性、专业性和精英特色,也彰显了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参与的包容差异与多元特点,更利于不同观点的交锋与互动,这种互动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积累了深厚的民意基础,从而“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1]。人民政协以其自身的人才与智力优势,为国家政策制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从2013年10月开始,俞正声主持召开了数十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的公共问题邀请相关界别委员进行协商讨论,以切实可行的建议方案顺民心、合民意、遂民愿。而西方协商民主由于政党之间相互竞争,不同党派团体往往难以展开协商,民众的意愿经常被忽视,无法形成广泛的协商共识。另一方面,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智力支撑。人民政协在系统运行中将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和全方位的政治协商统一起来,强化了政治权力运行的横向结构,这种结构既增强了中国政党制度的稳定性,又提升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适应性和发展性。通过政治协商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使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成为政治体系与社会体系互动的驱动力,将其政治协商过程转化为权力与利益、决策与反馈、政权有效性与政治合法性良性互动的过程,激发社会各方参政议政的活力。
  第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整合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首先,人民政协调节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从中国政治生活的逻辑中土生土长出来的,其直接的出发点是团结和联合,平衡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人民政协从单一的党际协商逐步转变为多元的党群协商,协调的主要是阶级与阶层之间、党派之间、不同社会群体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通过集合社会个体的分散意见,完成利益诉求的表达与整合,有效调节利益冲突。其次,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促进交流,增进互信。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积极探索新的社会组织参与政协协商,在从国家层面纵贯市县区级别的多层协商平台上,不同群体之间、群体内部之间得以充分沟通与交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所以,人民政协不仅提供了维护社会和谐的利益调节机制,也通过协商塑造了和谐的社会主体,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与思想基础。“2013年人民政协积极组织政协委员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开展各种形式的提案督办活动28次,办复提案5396件,办复率99.8%”[4],建立了有效的民情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送机制,进一步做到了参政为民。而西方协商民主实践受制于财团与政客,弱势群体缺少利益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的政治影响力极小,协商民主成为西方政党争取利益的“工具”,充斥着不公正、不平等、不和谐。
  第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中国特色的法治离不开协商民主,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又决定了法治建设的多元化模式,这种多元化模式体现在不仅注重法律体系建设,也注重“软法”色彩的社会规则体系建设,这正是人民政协参与协商立法、达成多元共识的过程。由此可见,政治协商同样是法律、规则形成的重要手段,人民政协在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中具有提出建议、开展监督的权力,协助党和政府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这对于“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有突破性的意义”[5],人民政协也首次就人民法院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拟于2015年召开“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专题协商会,为人民法院的改革提出对策和建议。另外,协商民主实践所体现的公共理性的精神,同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公共理性本质相吻合,共同的契合点表明,协商民主的发展将必然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精神。所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一方面可以激发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建立国家的法治秩序;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人民信仰规则,追求共识,树立法治精神,增进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的认同。西方协商民主虽同样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但西方国家缺少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机制,协商参与者几乎没有机会参与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一些民间的协商论坛取得的共识,由于缺乏政府的有效回应,同样难以影响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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