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刑法价值观反思与重构


  【摘要】刑法作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随着我国法治改革的逐步深入,人们深切感受到传统刑法价值观念面临的问题与不足,也深刻意识到加快传统刑法价值观念变革,强化人权保障,倡导以人为本的刑法情怀,完善刑法体系建设,促进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转型 刑法价值观 重构 反思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融入世界步伐的加快,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刑事司法条约,正成为世界刑事法律中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与制度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是各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尽管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不尽相同,但总体看对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司法事务具有普适性。反观我国几千年来封建专制主义下形成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制度体系,显然与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制建设与刑事现代化不相适应。深入反思和检讨刑事观念存在的问题,着力建构与社会转型期相符的刑事理念,对完善司法体系建设,充分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社会转型期传统刑法价值观的反思
  传统刑法价值观念的取向具有片面化。我国刑事司法观念深受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刑法作为维护大地主、大封建主专制统治的工具,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被封建统治阶级视为刀把子。他们要利用刑法对人的生杀予夺权力来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因此,这种刑法的实质与功能较为单一、简单,刑法被等同于刑罚,片面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仅仅被看作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忽视了对人权的充分保障与人的内在需求。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单一性背景下,国家只关心人们群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做什么,什么不可以做,刑法被简单看作是维护社会安定与统治秩序的工具,不会考虑公民自身权利的实现。在20世纪80年代,这种刑法价值观念在我国司法界占据主流地位,法律的阶级性被片面夸大,甚至将法律简单等同于阶级斗争的工具。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这种观念得到逐步改进,理论界对刑法本质与功能有了更深的理解与认识,对人权的保障和生命的尊重已成为理论共识。刑法很少被简单等同于刑罚,学者专家也不再提刀把子一说。但受传统思维观念的影响,刑法系阶级统治工具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
  刑罚运用上存在崇尚从重从快的特征。几千年来封建专制主义的刑罚史实质上就是一部重刑主义的历史,重典治乱,严刑酷法等常常见诸于古代典籍,古书中关于刑罚的记载不仅内容详尽,而且刑罚种类繁多。受几千年封建专制下重刑主义朴素思想的影响,当代社会我国刑事司法建设中诸如严打、重典治乱等思想也不同程度存在。即使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建设仍存在重刑主义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一是刑罚判罚处罚逐步呈现出由轻到重的趋势。改革开放前我国制定的刑法典,对各类刑罚处罚的规定相对较轻,改革开放后,面对持续发展的犯罪高峰和不断攀升的犯罪率,有些人和社会舆论将之归咎于对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应采取以暴制暴,以刑去刑的惩治措施,这体现出了对古代重刑主义思想的推崇。
  二是刑事判罚中的死刑罪名不断增多。①改革开放前刑事司法中用于死刑罪名的不是很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立法机关逐步扩大了死刑罪名的判罚,据统计,当时适用于死刑罪名的判罚高达近百种。随着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深入,围绕着死刑判罚的争论日益激烈,多数观点认为我国死刑判罚过于严厉,应减少对死刑的判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坚持少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只对有特别重大犯罪性质的罪犯处以极刑,是我党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
  我国司法机关在综合考虑各种观点建议,结合当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世界刑罚潮流的情况,对原来死刑刑罚的条文规定进行了梳理合并,这对减少死刑判罚起到了一定作用。
  传统刑法理念侧重强调对公有制财产的保护。受计划经济体制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同性质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市场待遇是截然不同的,具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在法律地位与市场待遇上要明显高于私有制性质的企业。我国宪法与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集体性质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对不同性质财产分级分类保护的表述,体现出了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在法律保护权限上的不平等地位。传统刑法观念认为,刑法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而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因此,刑法应该把保护公有制财产不受侵犯作为主要职责和功能。在这样的观念主导下,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被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不断得到重视,但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加强私有财产保护的认识始终存在一种误区。此外,国家立法和执法机关对财产保护上更倾向于国家、集体,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要弱于前者。当执法机关在查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对个人合法财产缺少必要的尊重与保护,有时甚至以牺牲个人合法财产来保护公共财产。这种在财产保护上的不平等待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是不相符的,必然会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同时也会对外商投资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传统刑法诉讼目的明确性有待强化。在我国刑法体系建设过程中,人们存在这样一种理想化的认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种认识相比封建专制主义下的株连九族,满门抄斩等有了很大进步。但这种不枉不纵的理想化的认识在现实刑法实施中很难实现,往往转变为宁枉不纵,重点在不纵上,这种不纵的片面认识具体表现为:
  一是进行有罪推定与疑罪从轻的处置。我国刑法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但现实执行中面临诸多问题。生活中当执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为罪犯进行拘捕时,为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会千方百计搜集相关证据去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推定,甚至会采取非法手段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确实不能定案的案件,执法机关会采取折中的办法,该判死刑的判个无期徒刑了事。这种刑事执法情况的存在,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权威性造成了不利影响。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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