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缉贪新风暴


  十八大后,反腐肃贪风云更迭、好戏连台: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政法部门联袂出击,一边是老虎纷纷落马,苍蝇相继折翅,一边则是触角外探,在大洋彼岸掀起一场前所未有的缉贪风暴。“猎狐2014”、“猎狐2015”、“天网行动”、“百人紅色通缉令”……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强力举措,将一批批自以为得计的潜逃海外贪官绳之以法。
  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加大全球追缉力度。这是中国高压反腐再加码、追赃追逃再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展国际反腐“第二战场”的实质性进展。
  2015年5月28日,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纽约办公室确认,被列入“红色通缉令”头号人物的杨秀珠,正被美国方面羁押,听候被遣返回中国。由此说明,中国反腐进入了一个由内及外、立体出击、综合整治的新阶段。
  外逃贪官:中国反腐的切肤之痛
  大量官员携带巨额资财潜逃海外,是一段时期以来中国腐败升级和蔓延的真实剪影。
  肇始于上世纪的改革开放,在重构市场经济的同时,带来了滚滚财富,也刺激了潜藏在人们心中的欲望,在权钱纠缠中,官员腐败问题开始滋生。当非法攫取了大量财富的他们东窗事发,利用开启国门潜逃,便成为一种自然选择。也正是从这段时期开始,贪官外逃现象正式登台亮相。
  2014年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作出预警判断,认为2014年腐败公职人员外逃现象可能还将加剧,特别是前期已经有关系人和资金在境外的公职人员,外逃可能增大。
  对于中国反腐而言,贪官外逃绝不是溜走几只“走兽”“蚊蝇”,而是极大创伤。首先,贪官卷走了大量非法财富,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以杨秀珠为例。此人历任温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长助理以及副市长。出逃前,她官升至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兼浙江省城市化办公室主任,主管城市建设。伴随着温州经济高速发展,杨秀珠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就开始一路贪污受贿。
  2003年3月,时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的杨光荣受贿案发,此人系杨某之弟。同时,检察机关发现杨某涉嫌贪污行为。当年4月20日,杨某以母亲生病需要照顾为由告假,携带女儿、女婿和外孙,从上海经由新加坡仓皇出逃美国。据温州市纪委2004年的通报,杨秀珠已被查清的涉案金额为2.532亿元。
  其次,贪官们从容潜逃国外,让国内反腐陷入了尴尬和无奈之境地,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示范效应。
  狡兔三窟,提前将家人和巨额财产转移至海外,准备假证件以便案发后出逃,已成为越来越多贪腐官员“逍遥法外”的不二法门。
  再者,贪官们携带赃款,在海外过着优越生活,甚至形成了“贪官一条街”“腐败子女村”,给中国的国际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当媒体报道了一些贪官外逃生活胆战心惊、生活拮据,但现实中,不少逃犯却过着奢侈生活,拥有游艇、宾利轿车、豪宅、写字楼等。
  难以突破的国际瓶颈
  海外追逃行动,包括追人和追赃,既要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国内依法进行审判,也要跨国追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所得。主要途径则包括了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
  尽管我国从未放弃对外逃贪官的追缉,但国际法律障碍横亘在前。以美国为例。中国向美方开出“贪官外逃名单”,尽管亦有官员表达“要帮忙捉拿中国贪官”之意,但现实却是,在过去10年中仅两人被引渡,而且近来贪官赴美外逃,还有加快趋势。
  按说,引渡应是最正当、最主要的追逃途径,但相关条约签订数量偏少。据统计,我国仅与41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目前,全球尚有156个国家未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个别签署条约还未生效,如早在2007年就与法国签订引渡条约,但由于法方原因,至今仍未生效。
  与之形成强烈对照的是,美国、加拿大分别与110个国家和115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英国、法国分别与96个国家和10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如今,部分外逃贪官开始逃匿至一些“冷门国家”,无疑对我国双边引渡条约的数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际协作不畅,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变相引渡方式,只好充当大任。当然,这些方式也有一定价值。比如,“遣返”,以违反移民法律为由,将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交还请求国。当年“远华走私案”首犯赖昌星,准备在加拿大颐养天年,“赖”了多年后被遣返归国。至于“劝返”,就是劝说外逃人员自愿回国自首。逃亡海外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便被劝返成功。
  但从长远看,引渡应成为国际追逃的主流。我国缔结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是解决双边引渡条约少、海外追逃需要迫切矛盾的重要依托。不过,国际追逃受阻还不尽是引渡条约数量的原因。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在国际引渡合作面临诸多法律原则限制,诸如“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和“双重犯罪”等,要求被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是政治犯,按照请求国法律不能被判处死刑,还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
  基于各国政治、文化、观念和法制差异,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也截然不同,且对于政治犯的界定,国际法上并不明确,加之我国在世界多数国家废除并反对死刑的背景下保留并适用死刑,这些因素都致使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引渡合作难以冲破瓶颈。
  而且,经济因素也是干扰国际追缉的重要因素。逃亡海外的犯罪分子,通常会将攫取的非法财物转移海外。外逃贪官及其亲属携带巨款消费于藏匿国,无疑对当地经济有所助益,这也是一些国家拒不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的隐秘原因。
  从现实情况看,尽管我国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由于外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筹谋已久,出逃前便变换身份、选好藏匿地点等,通过转移、洗钱等手段将非法财产合法化,如相应国家不予配合或协作不力,缉捕外逃人员在追查、举证等方面将遇到诸多难题。

推荐访问:海外 新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