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主权与民主权利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享有自主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知情权、反映权、建议权等作了规定,村民们如何去行使这些权利,当前在行使这些权利中有何困难,如何来克服这些困难,文章在这方面作了初浅的探讨,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基层民主是基础性工作,希望法律人士在这方面作更多研究。
  关键词:村民自治 村务公开 选择权 知情权 流动票箱
  一、自主权和民主权利是社会发展规律揭示的权利
  民主、法治、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政治理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自人类社会进入近、现代以来,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已逐步得到普世认同,实行民主已成为世界性潮流。在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丰富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拓展民主权利的范围,创新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中面临的共同任务。民主的精髓在于人民主权,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国家确认和践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所谓村民自主权,也为村民自治权,即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通俗的说就是村民自己事情自己作主的权利,举例说:村民是在村里务农还是外出打工或者是去经商,完全由村民自己作主;村民选择务农的话,地里种什么庄稼,什么时候种,什么时候收,完全由自己做主;选择外出打工的话,到什么地方打工,做什么工种,到什么样的工厂工作完全由自己作主;选择经商的话,做什么生意,在什么地方做,该怎样做,也完全由自己作主。这种自己作主也包括排除他人强制、干涉的权利。当然,这种自主是依法的自主,并非是脱离法律约束的随心所欲的自主。
  所谓村民民主权利,就是村民参与村内社会事务、管理村社会事务,决定村内社会事务的权利及参与国家有关社会事务、管理有关国家社会事务,决定有关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申请权,申诉权、举报权、反映权等等。
  自主权与民主权利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是人性、以人为本的科学体现,是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揭示的权利,所以这种权利是天生的,神圣的,任何企图扼杀、抑制的势力都将会成为人民的敌对势力。
  二、村民自主权与民主权利的关系
  首先,村民的自主权本身就包涵了民主权,村民的自主权可以决定村民本人是否行使村民民主权利,也就是说,村民既可以选择放弃他的民主权利,也可以选择行使他的民主权利;其次,村民在自主权的行使中因受到客观条件和人的社会属性的制约势必影响到其他一些权利,比方说,村民选择长期外出打工,那么你的承包地按有关村规民约的规定,就必须由村集体安排流转,而不是任由你选择抛荒,你如果在外地取得有关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那你在本村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待遇就有可能按有关政策和村规民约被取消;第三,村民民主权的行使,可以使村民自主权更利“己”,人们“作主”自己的事情,当然是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其作出的选择总是希望自己有更高的收入,更好的环境,更高的声誉,更优越的条件,更辉煌的发展前景,村民选择参与村内社会事务、管理村内社会事务,讨论决定村内社会事务,许多的“己”从“己”的利益出发,作出对“己”有利的决定,有的可以成为村规民约,有的则可以决定实质的实体利益,而这种决定,无疑给村民的自主权带来极大的实惠,民主权也包括知情权,行使知情权,了解村内的村务,使自主的选择更合理,更科学,更符合村民自身的最大利益。
  三、村民自主权与民主权的法律保障
  我们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保持中国特色,但同样提倡文明政治,如同经济接轨于世界经济一样,政治同样会接轨于世界政治。在城市化进程中,虽城镇人口比例不断上升,2011年12月,中国社科院蓝皮书报告,中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超过50%。这是中国历史上城镇人口第一次超过乡村人口。但农村户籍人口仍占多数,农村的文明政治建设仍应重视,近些年来,应该说在这方面是卓有成就的。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法律上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原则,这是法律对村民自主权的肯定。嗣后我们农村村民依据这部法律,依法行使自主权与民主权利,通过多年实践,使广大村民逐步认识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这种权利,同时开始珍惜这种权利,并有意识地行使这种权利,可以说这种权利已在村民心中发芽、生根并开花结果,也正是这种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大幅度地推动了新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一条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而每三年一届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可以说是村民们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在这项头等大事中,村民们充分地行使了自主权与民主权利,他们以前所未有的热情与积极态度,投入到选举与被选举当中去,在这里他们尝到货真价实的自主与民主的滋味。为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常委会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广大村民来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主权、民主权利的保护更为具体,更为切实可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而农村村民自然是属于人民成份,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主权利方面,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差别很大,选举法虽经四次修正,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大会代表名额仍以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也就是说农村村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国家事务或决策国家事务的权利只有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只享有四分之一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有人戏称为四分之一人权,这确为农村村民政治生活的一大缺憾。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终于改变了这多年对农村村民的不公平待遇,规定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开创了我国农村村民政治生活历史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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