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强权”欧盟与中欧关系的和谐发展


  摘要:“规范性强权”意味着运用规则、价值观及观念来规范世界政治和经济。“规范性强权”欧盟反映了其通过价值规范来追求自我利益和进行实力政治建设的战略目标。对“规范性强权”欧盟概念的内涵演变、成因以及欧盟作为全球“规范性强权”的资源和局限性予以讨论,运用政治经济分析方法,探究欧盟发挥全球规范性影响的战略意图和利益目标,进而解析“规范性强权”欧盟对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影响,对于中欧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欧盟;规范性强权;中欧关系
  中图分类号:D5;D8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7)11-0054-08
  
  在2007年6月的八国集团峰会上,欧盟在有关气候变化议题上扮演的先锋角色令人印象深刻。近年来,欧盟有意识要从社会、政治角度构建全球化,因而在WTO、八国集团、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不遗余力地推动制定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工标准等方面的全球统一规则。事实表明,欧盟正在利用世界最大市场的优势,强化自身对环境、可持续发展、人权等全球议题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逐步朝着一种新型的国际“规范性强权”方向发展。
  “规范性强权”意味着运用规则、价值观及观念来规范世界政治和经济。“规范性强权”是欧盟试图确定其在全球事务中身份标识的可能性目标。对外身份是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对自我的认识,表达了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决定着行为体的战略目标与利益。“规范性强权”欧盟反映了其通过价值规范来追求自我利益和进行实力政治建设的战略目标。
  目前,中欧关系已经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中国与欧盟之间的利益交织面越来越广,共同利益与利益冲突同时扩大和加深,不仅涉及双边经济合作与市场竞争,而且越来越多地触及能源安全、恐怖主义、国际维和、气候变化、世界发展不平衡等领域。中国与欧盟已经正式启动商签“新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因此,对欧盟“国际身份”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可以更好地判断欧盟对华政策取向,有助于增强中欧双方之间的相互认知,从而有利于中欧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规范性强权”欧盟评析
  
  自上世纪70年代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启动以来,欧盟(欧共体)在国际事务中的身份和角色,一直没有离开过欧洲研究学者的讨论范围和决策者的议事日程。1984年欧共体理事会主席声明宣称:“共同体最重要的目标是满足欧洲人民的期待,采取措施强化和促进它在欧洲人民心目中和在世界上的认同和形象。”自冷战时期至今,基于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艰难,欧共体基本上被认定为国际体系中的“民事强权”,而“军事欧盟”@概念不被认同。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欧盟治理模式发生变化,多层治理或网络治理代替了传统的“联邦欧洲”与“国家联盟”两种一体化模式的竞争。因此,最近几年,不少欧洲学者开始趋向将欧盟的国际身份定义为“规范性强权”。“民事强权”与“规范性强权”两个概念的建构基础不同,不过,作为欧盟的国际身份的话语讨论时,两者在战略目标和政策功能方面非但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重叠、相互补充,都倾向使用民事的、非军事手段或者使用软权力,推广欧洲价值观和制度模式,规范世界政治和经济,提高欧盟的国际影响力。
  
  1、从“民事强权”到“规范性强权”
  1972年福朗索瓦·杜合尼(Francios Duch e ne)提出,由于国际体系具有相互依存、共同解决问题以及存在大批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特点,传统的军事权力衰退,进步的民事力量成为对国际关系施加影响的重要手段之一,因而欧共体可以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民事强权”的作用。1982年,布尔(BULL)认为,由于欧洲军事力量的无效和缺乏以及欧共体非国际关系主体的性质,欧共体在国际事务中只能扮演“民事强权”角色,欧共体要想发挥真正有效作用,必须在防务和安全方面更加自足。综合起来,“民事力量”主要有三个特征:把经济力量作为实现国家目标的中心手段;优先利用外交合作来解决国际问题;愿意通过有法可依的超国家机制取得国际进步。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机制下的贸易协议、发展援助政策、关税减让、配额、援助、制裁以及欧盟扩大过程中的联系国协议等,都是欧盟/欧共体作为重要民事力量的主要工具措施。
  冷战结束后,国际体系逐步朝着多元属性转变,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欧盟成为国际格局中崛起的力量中心之一,却又面I临着认同危机。欧盟的国际身份一直是欧盟政治的核心问题。“规范性强权”概念将欧盟的对外身份定义于观念和价值观维度,表现为“原则性的国际身份”,即具有后民族国家特征的,以政治法律为核心原则的网络角色,而非具有鲜明法人地位的身份。按照迈纳斯的解释,“规范性强权”欧盟的五个核心原则是:和平、自由、民主、法治和人权,除了这五项核心规范外,还有欧洲一体化进程新生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等价值理念。
  从本质上讲,“民事力量”概念体现了传统国家成长的思维方式,承认国际体系具有权力政治的性质,但仍将国际体系视为一个有规矩和有法律约束的社会,关注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力量”所依赖的国际体系性质被认为是反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性质的跨国公民社会。“规范性强权”强调通过观念和共有知识发挥作用而不是依靠军事等物质力量。尽管“民事力量”欧盟和“规范性力量”欧盟身份概念的构成基础不同,但对国际事务发挥规范性影响的目标和资源相一致。“民事力量”与“规范性力量”都重视规则和共有知识,倾向使用民事的、非军事手段或者说使用软权力来规范世界政治和经济。
  
  2、“规范性强权”欧盟的建构
  “规范性强权”欧盟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一体化进程对欧洲社会和政治生活产生了宪政规范式的影响。民主、法治、社会公正和尊重人权等原则成为一体化的指导思想,并逐步发展了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欧洲生活方式”。在实践中,它体现为福利国家、社会包容、环保、可持续发展等制度机制。此外,制度和法律保证了欧洲一体化不断推进。欧盟在某些领域的制度并非是完全的软性规则和道德自律,而是强调规范和规制的约束。欧盟将欧洲一体化的原则和经验“外部化”,构成欧盟发挥国际规范性影响的资源。
  多层治理使欧盟发展为一种独特的政治体系。由于多层治理的决策职能不再由国家政府垄断,而是在不同层次上由多个行为体共享,欧盟超国家机构、国家政府、地区当局以及拥有执行权力的代理机构、利益集团、私人等众多角色,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从而导致新的集体决策模式的出现。多层治理不仅瓦解了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秩序,而且瓦解着国家间的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秩序。因此,作为与预先存在的政治形式不同的存在,欧盟往往偏重于采取规范方式行动,偏重于价值、原则,规范和制度等软实力的建设。
  “规范性强权”是多重欧洲认同建构的一个维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目标是捍卫欧盟共同价值、基本利益和联盟的独立,发展并巩固民主、法治,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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