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优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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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中存在着管理观念滞后、机制不健全、目标导向不明确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发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作用,提升公务员队伍建设水平,更好的为高效政府提供人力资源支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优化方向应该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构建科学的管理理念,健全初任培训机制,完善试用期考核标准。
  关键词:公务员;试用期;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15)05-0015-05
  试用期是我国公务员考录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新录用公务员正式接触公务员工作的开端。根据2011年人社部发[2011]62号《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以下简称为试用期)是以自新录用公务员报到之日起之后的一年为期。实行试用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更全面、更系统、更客观的了解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思想、业务以及工作能力等情况,其考察结果直接决定了新录用公务员是否能正式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同时,试用期也是为了使得新录用公务员更好更快的适应公务员工作。试用期的特殊之处还在于,它不仅是公务员系统的“入口”,也是公务员系统的“出口”,这一环节承担着培训、考察的双重任务,也是公务员系统“能进能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在进行文献搜集时发现,关于研究我国公务员试用期管理的文献数量偏少,有关文献多为法规类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
  一、我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的历史沿革及演变
  我国公务员试用期的概念最早于1982年由人事劳动部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提出的,这一时期的公务员试用期主要指的是针对新吸收的干部进行试用。1993年在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中首次在试用期中明确提出业务培训的要求,同时明确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合格者予以录用转正,不合格者予以取消录用。在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了试用期考察的内容。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试用期的考察内容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提出要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并重点考察工作实绩。直到2011年,我国才颁布了第一部专门针对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管理办法。在办法中首次明确了试用期考核包括初任培训的情况,并且新增了新录用公务员述职、给予考核结果建议、纪律约束等内容。(详见表1)
  这一系列关于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的历史沿革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以“人”为导向转为以“事”为导向
  我国自1993年开始正式规定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法,相较于1982年的试用期考察内容来看,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察内容越来越倾向于从以“人”为导向转为以“事”为导向(如表一所示)。在之后的几次有关试用期考察内容的表述中,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工作实绩逐渐成为考核的重点所在,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考察不再局限于过去的思想政治领域、业务水平等,而是扩大到了整个试用期的各个方面,德、能、勤、绩、廉都是考察的范围和要求。这说明我国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考察正在逐步的以注重实际绩效为主,这样使得考察过程更为客观、科学。
  (二)更加注重初任培训
  从1993年开始,试用期的重要性已经为国家所重视,业务培训这一要求从那时被提出并沿用了十几年,但是直到2011年的《办法》中,才首次单独的、专门的提出了初任培训的要求。
  新录用公务员一般都来自大学毕业生或者社会青年,需要尽快的完成角色的转变,仅仅有业务培训是不够的,虽然许多的岗位对业务要求很强,但是公务员工作也有对很多“通才”上的要求,尽快的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必要的初任培训,以助于“通才”和“专才”能够互相助益,初任培训的一般有公文写作、日常文件处理、办公电子系统应用、公务员相关法规和纪律条例等内容。了解这些内容可以更好的帮助新录用公务员进入角色,提高工作效率。
  (三)更重视试用期公务员的权益保障
  在我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的政策中,有一些内容出现了新的变化,例如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考察内容的表述上新增了“按照管理权限”的前提条件,这说明我国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正在朝着法治化的方向迈进。这一前提条件可以有效的避免在试用期过程中出现监督主体暗箱操作、违规越权的现象出现。而在2011年的《办法》中,又新增了公务员述职与告知其考察结果并给出建议的规定,这体现了在试用期的过程中信息透明度得到了提升,试用期不再是单一的新录用公务员向用人单位提供信息,而是一种双向的信息供给,使得用人单位与新录用公务员之间的信息互动性大大增加。
  2011年的《办法》的另一个变化就是考核年限,自1993年以来,试用期的考核期限都是固定为一年,并且不允许有延期,但2011年的《办法》却允许新录用女性公务员因怀孕等合法合规原因对试用期进行延期,这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更是对公务员权益保障的一种进步。
  二、我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的不足之处
  我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观念意识落后
  目前我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存在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重视程度不足。不仅很多用人单位对于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疏于管理,很多新录用公务员自己也不重视,认为试用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试用期只不过是公务员考录的最后一个可有可无的象征性环节,多数部门的试用期沦为“走过场”。根据笔者对Y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访谈以及采取滚雪球方式网络通讯对其他公务员的访谈结果来看,试用期间因考核不合格而导致被取消录用的事例极为罕见。很多新录用公务员在报到后就直接上岗工作,甚至都根本没有经过初任培训这一环节,由于没有接受及时的初任培训导致工作进度缓慢、工作心理浮躁焦虑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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