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研究


  【摘要】少年刑事审判组织是在少年审判机构的基础上对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主体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微观化。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呈现出四个比较明显的共同特点,即设置专门化、构成形式多样化、组成人员多样化和专业化。与国际社会发达的少年审判组织制度相比,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组织在专门化程度、构成形式、独任庭适用案件范围、合议庭人员构成及知识条件等方面均需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少年;刑事审判;审判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之共性
  
  从联合国有关少年司法文件与诸多国家和地区的少年立法及司法情况看,与少年刑事司法的特性相对应,相对于成人刑事审判组织而言,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表现出若干比较明显的共同特点。
  
  (一)少年审判组织设置专门化
  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来看,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特点是从美国开始的。1899年4月14日,美国伊利诺斯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juvenile court law),随着该法令的生效,芝加哥市库克郡(Cook County)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独立于成人审判机构的少年法院。该做法迅速为美国各州与世界各国效仿。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促成少年审判组织在世界范围走向专门化。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得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的首肯与确认,如该《公约》第40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
  虽然从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美国芝加哥少年法庭创立的初衷来看,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并非是基于“司法”的目的需要,而是出于“儿童福利与矫正”的考虑,其意图是将少年法院作为社会福利机构,使少年法院成为儿童的庇护所,在后来的发展中,大多数国家基于“儿童福利目的”建立的少年司法机构经过调整,最终也大都定位于“准司法”机构的性质,但是审判组织的专门化最终使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区分开来。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一方面在客观上将儿童或者说少年被告人从严厉的成人刑事司法制度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促进了专门的少年司法队伍的建设与少年司法理念的养成。因此,少年审判组织的专门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全面保护少年被告利益的基础性制度设计之一,对保护少年被告人的利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少年审判组织构成形式多样化
  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实践情况来看,少年刑事审判组织构成形式的多样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构成人员讲,其可以由专业法官构成,也可以由专业法官与非专业法官共同构成;另一方面,从构成人数的规模来讲,可以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也可由一名法官组成独任庭。例如,在英国,青少年法庭的构成有三种形式:(1)由一名专业治安法官组成;(2)由一名专业治安法官与一名来自特别群体的非专业法官共同组成;(3)由一名专业治安法官与两名来自特别群体的非专业治安法官共同组成。在德国,少年审判组织的构成形式更多,它有四种情况,包括:(1)由一名地方法官担任的少年法官;(2)一名少年法官为审判长与两名少年参审员组成的少年参审法庭(又称少年陪审法庭);(3)由3名少年法官和两名少年参审员组成的大少年法庭;(4)由审判长和两名少年参审员组成的小少年法庭。其他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也与英国、德国类似。
  
  (三)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多样化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2.2条规定:“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组成应反映出触犯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的多样性成分。应努力确保少年司法机构中有合理的妇女和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该规定对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的多样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多样化要求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政治、社会、性别、种族、宗教、文化或其他种类的歧视,尽可能保持少年司法的公正性。
  少年审判组织组成人员多样化作为国际社会少年审判的一个共同特点,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审判组织的构成除了专业法官外,还应当有非专业法官担任。如在英国,治安法院青少年庭在审理案件时,如采用合议制一般需要有一名专业法官与两名来自特别群体的非专业治安法官共同组成法庭。在德国,少年参审庭审理案件时,须由一名少年法官与两名少年福利委员会推荐的参审员参与;少年法庭则需要由3名少年法官与2名两名少年福利委员会推荐的参审员组成。强调少年审判组织应当有非专业法官的参与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吸收民众参与,加强社会对少年司法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弥补专业法官在有关青少年方面的知识上的不足,为适当处理青少年案件提供知识支持。
  少年审判组织组成人员多样化的第二个表现,是对审判人员的性别有特别要求,主要是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法官。如在英国,法律要求治安法院青少年庭在审理案件时,两名非专业治安法官中一般应当包括一名男士与一名女士。在德国,则要求少年参审庭或少年法庭的少年参审员应从男女分开登记的参审员侯选名单中录用,且男女参审员人数应当相等。少年审判组织组成人员性别多样化的目的,在于实现男女性格互补,防止单一性别的少年法庭可能作出的不恰当处理。
  少年审判组织组成人员的多样化还有一个重要体现,即要求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民族状况考虑法庭组成人员的种族成分。如在美国,通常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完全由有色人种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白人少年刑事案件,同样也会尽量避免完全由白人法官组成法庭审理有色人种少年刑事案件。
  
  (四)少年审判组织构成人员专业化
  构成人员的专业化是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的又一重要特点。专业化主要是指组成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在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能力以外,还应当具备青少年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在多个条文中对少年审判人员的专业化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认为,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是同组织专业化和主管当局的独立性同等重要”,“是确保公正有效地执行少年司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少年案件的审判人员在知识上的专业化要求,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明确规定。美国国家缓刑及假释协会制订的原则规定,少年法庭法官必须具有社会调查、儿童心理学、精神病学基础以及其他行为科学方面的实际知识。在英国,法律规定,获选出任少年法庭主审法官的裁判官,必须在处理青少年案件方面具有“独特资格”。虽然大法官办公厅并没有甄选程序的指引,但规定少年法庭的裁判官须具备一些主要品质,如品德良好、有社会意识、成熟、判断力强、有承担、能体谅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等。在新西兰,根据青少年家庭法的规定,少年法庭法官必须是曾经接受适当训练,具备少年审判所需经验、性格,以及对不同文化观点的了解和认同。新任少年法官还会获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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