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科学同构的逻辑:一个微观层次参与式民主的探讨


  【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美国社区中的公民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微观层次上的参与民主,其追求的民主属性是强调政策议程自下而上的优先性、公民参与的代议制、实质民主性。它对公民角色假定的共同体指向、治理结构的公共目的取向、治理过程的公共伦理取向成为其超越科学主义治理途径的锐意表达。从参与民主的视角看,民主与科学同构的基本逻辑在于使公民——代议者——公共服务职业者等形成合作治理的格局去回应公共性不足等问题。美国社区治理中的这种公民参与为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提供的启迪有:要形成基层合作治理的格局、重塑基层协商民主的流程、重视基层协商民主中的公共理性培育等。
  【关键词】民主与科学;参与民主;公民治理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997(2014)03-0050-07
  收稿日期:2014-06-05
  作者简介:王琪(1964-),女,博士,山东高密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学理
  论与实践、海洋公共管理等;孙立坤(1988-),男,山东邹平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行政学理论与实践、海洋公共管理等。
  在民主史的理论谱系中,当代的“参与民主”(Participation Democracy)理论由阿诺德·考夫曼于20世纪60年代首倡。在当时的形势下,参与民主欲以纠正的是长期以来以自由主义民主为代表的当代民主理论及其实践中所出现的精英化、宏观政治化、不平等化等倾向,因此最初的参与民主理论对微观层次的民主——譬如社区治理、校园活动、学生运动、工作场所的民主等格外推崇。而从行政史理论的脉络来看,20世纪中后期以后,行政学从“行政科学”向“公共行政”的主题转变就实质来看是一个“公共性”不断扩大的过程,同时也正是一个民主在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深化、广化、扩散的过程。正如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一书所呈献给我们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一种公共性的参与民主,在社区这一微观层次的实践为我们考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中“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融合、“民主”与“科学”的同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并对我国基层民主和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的改革深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社区中的公民治理追求何种民主:参与式民主的逻辑
  “民主”作为一种公共价值,天然地耦合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民主行政亦是公共行政之重要维度。但在行政史的不同时期,民主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形式有所不同,比如在“政治—行政”二分时期,民主更多地体现在公众对“政治”的控制上,而不是对更为具体的“行政”的干预中。此时的民主更加接近于自由主义民主的谱系,对宏观政治中的诸如选举的重视、利益集团的互动与博弈、精英民主等主题,这种民主更多地是归属于选举民主的、形式民主的、代议制民主的、“作为自由的民主”的、个人取向的民主的范畴。而自20世纪中后期新公共行政运动以降,随着行政伦理这一视角或者途径的兴起,行政学界对于“公共性”、“公共利益”等价值理性的重视开始成为一种潮流。与这一潮流相适应,民主更多地向“行政”这一微观层面以及更多具体的政策领域渗透与扩散,此时的“民主”更接近于共和主义民主的谱系,对具体行政问题例如环境治理问题等的重视、公民参与等成为新的主题。这种民主较多地属于参与式民主的、实质民主的、直接民主的、强势民主的、作为平等的民主的、群体取向的民主的范畴。理查德.C.博克斯的《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以下简称“书中”)便是对美国社区这一微观层次参与式民主应用前景的一项尝试性的研究。概括而言,作为一种参与民主,它主张的“公民治理”具有以下几点属性。
  (一)政策议程自下而上的优先性
  博克斯在书中开篇即交代了其所主张的“公民治理”所欲回归的首要价值便是“地方控制”[1](P6),这显示出在公共政策过程中他意欲恢复美国悠久的市镇自治传统和平民主义文化。他接着指出,“解决某一项公共政策问题的组织选择应遵循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的原则。即邻里可以解决的不到社区解决”[2](P19)。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这种政策议程自下而上的优先性实际上宣告了社区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县、市、镇、特别区、学区)等政权组织享有高度自治的需求,因而为改善社区中“公民参与”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机会。历时态地看,这种主张高度自治、自由治理的诉求根源于美国悠久的乡镇自治传统文化之中,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在美国“人们从来不会从根本上否定政府的权力和权威,只是将权力分散给更多的人来行使”[3](P23)博克斯主张政策议程的自下而上,实际上是想区别于“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的眼中,就基层社区这一治理领域而言,自下而上(down-top)比自上而下(top-down)更为符合实际的政策环境,更为“接地气”,更有助于保障个人自由、私人财产和机会均等以至于“公民不服从”的传统。
  (二)“公民参与的代议制”
  尽管参与式民主理论谱系中的“强势民主”(Strong Democracy)模式也强调公民自治,但是与“强势民主”所强调的强烈的直接参与倾向稍微不同的是,作为参与民主的“公民治理”不寻求在社区治理中对代议制的完全反动和解构,反之,它对于一些公民的代议机构如“协调委员会”[4](P101)、公民理事会等寄以“利益表达”、协调对话等的期许。直接民主对于公民治理的意义在于“处理代议制责任负担问题”[5](P97),在于对代议者、精英集团、公共服务职业者的约束。因而,社区中的公民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公民参与的代议制”[6](P145),而非直接民主。自1688年近代代议制在英国产生以来,以定期选举、一人一票的普选权、多党轮流执政等为特征的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仿佛成为了一个停止进化的制度模式,这一制度模式在长期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偏离了实质的民主,于是包括博克斯在内的学者主张在治理层次上构建“公民参与的代议制”,在社区层面复苏美国“民有、民治、民享”的治国理念以及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政治文化。尽管博克斯尝试着改造了代议制以及科学主义途径下的公共服服务者的职业主义倾向,但是对于“公民参与的代议制”的运作、运行的具体程序和机制未作详细地交待,对于更为具体的参与路径、技术的利用等也没有仔细研究,因而其方案带有浓厚的理想化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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