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审理庙产纠纷评析


  摘要:清末民初兴起了一股“庙产兴学”之风,大批寺庙财产被政府提充作办学之用,极大地损害了寺庙权益,因未有专门的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以救济寺庙的权益,致使此类纠纷累积下来并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民国成立之初,设立平政院作为处理行政处分纠纷案件的审理机关。平政院在存续的十几年内审理了19起有关寺庙的行政处分案件,主要包括庙产管理纠纷、庙产办学纠纷和寺庵人事纠纷三类,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民初法治思潮的兴起、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和清末以来持续施行庙产兴学政策的刺激。同时,这些纠纷的产生和审理也反映了近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状况。
  关键词:庙产兴学;平政院;近代化;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3.02
  一、庙产兴学——庙产纠纷的缘起考察
  传统中国社会里寺庙普遍存在,一般寺庙均有一定庙产,所谓庙产是指属于寺庙的一切财产,包括寺田、寺塔房舍及附属的法物等。但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对于庙产问题却未有完备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对庙产归属于公还是归属于私的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加之佛教思想与传统儒家文化之间的价值冲突,一旦出现社会危机和政局动荡,寺庙便会首当其冲遭受类似于“三武灭佛”式的灾难。
  受甲午战争战败的刺激,晚清洋务重臣、湖广总督张之洞认识到,必须要兴办教育事业以富国强兵,然而数目庞大的办学经费是当时极度匮乏的晚清财政所无法承受的,1898年4月他作《劝学篇》上书清廷,在《设学第三》中他建议把佛道寺观改为办学之处,利用庙产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以发展教育事业,他建议“一县可以善堂之地、赛会演戏之款改为之,一族可以祠堂之费改为之。然数亦有限,奈何?日:可以佛道寺观改为之。今天下寺观何止数万,都会百余区,大县数十,小县十余,皆有田产,其物业皆由布施而来,若改作学堂,则屋宇、田产悉具,此亦权宜而简易之策也。……大率每一县之寺观取什之七以改学堂,留什之三以处僧道,其改为学堂之田产,学堂用其七,僧道仍食其三。计其田产所值,奏明朝廷旌奖,僧道不愿奖者,移奖其亲族以官职。如此则万学可一朝而起也。以此为基,然后劝绅富捐赀以增广之”。在此之前,晚清著名学者、维新派代表人物陈炽在其所著《庸书》中更直白的论述道“各省丛林、道院,藏污纳垢,坐拥厚资,徒为济恶之具。有犯案者,宜将田宅一律查封,改为学校。僧道还俗,愿人学者亦听之。一转移问,而正学兴,异端绌,宏治化,毓贤才”。然而,因并未引起重视,他的观点少有人赞同。
  维新变法期间,康有为为实施变法,改革教育事业,于1898年6月上书给光绪帝《请饬各省改书院淫祠为学堂折》,认为“查中国民俗惑于鬼神,淫祠遍于天下。以臣广东论之,乡必有数庙,庙必有公产。若改诸庙为学堂,以公产为公费……则人人知学、学堂遍地”。他建议将庙产改作学堂,光绪帝采纳了他的建议并发布上谕要求“各省府厅州县现有之大小书院,一律改为兼习中学西学之学校”;“其地方自行捐办之义学社学等,亦一律中西兼习,以广造就,至于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由地方官晓谕居民,一律改为学堂,以节靡费而隆教育”。在上谕中,改用“不在祭祀典者”的称呼取代“淫祠”这种带有歧视性的词语,使该政策更具有可行性。戊戌变法仅仅维持103天,便因慈禧太后发动戊戌政变而告终,康有为的庙产兴学建议未能得以有效实施。
  戊戌政变以后,清廷宣布戊戌变法期间的政策,包括庙产兴学政策全数废除,并下令保护佛教产业。1900年庚子事变以后,为挽救统治危机,清廷宣布施行“新政”,兴办教育事业,此时教育经费仍是极大难题,戊戌变法期间的庙产兴学政策不得不恢复执行,清廷宣布为开学校“可借公所寺观等处为之”。大批寺庙被政府提充作办学之用,地方劣绅也借此机会侵占庙产,由于清政府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各寺庙对所受损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此出现了不少寺庙暴力反抗庙产办学的现象,庙产问题演化为严重的社会事件。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随后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指出“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依据这一精神,平政院于1914年在北京成立,开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内设行政审判庭和肃政厅,分别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纠弹官员不法行为。这“对清末以来持续激化的庙产问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使得庙产问题迅速复杂化,另一方面又使政府解决旷日持久的庙产问题成为可能”。庙产纠纷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各寺庙不仅将因庙产办学产生的纠纷,甚至将庙产管理和寺庙人事变动产生的纠纷也诉讼于平政院。笔者依据黄源盛先生收集整理的《平政院裁决录存》统计,发现在平政院存续的1914年至1928年间,平政院共计审理19件庙产纠纷案件,下文将通过对这些庙产纠纷案件的分析,探究平政院如何审理这些庙产纠纷,并藉此考察这些庙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平政院审理庙产纠纷的类型
  根据《平政院裁决录存》统计,1914至1928年,平政院共计审理有关庙产的纠纷案件合计19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庙产管理纠纷、庙产办学纠纷和寺庵人事纠纷三类,其中庙产管理纠纷6件,庙产办学纠纷8件,寺庵人事纠纷5件。从判决的结果来看,维持原处分者的11个,约占所有案件的58%,取消原处分者4个,约占21%,变更原处分者4个,约占21%,维持原处分者与改变原处分者(包括取消和更改)大致相当,从这一层面看,其判决“似乎难以推断平政院有明显偏询行政官署立场之一方,大总统亦尚能尊重裁决的结果,谓其毫无绩效,并不公允”。
  庙产纠纷具有复杂性,在审理庙产纠纷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审判的有序高效,整理当事人双方的争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对平政院审理的19件关于庙产纠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平政院在审理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运用了不同的审判技术,集中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为平政院裁决提供了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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