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出卖房屋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等


  村委会出卖房屋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阳泉市郊区一村官来电问:看了咱刊今年第7期“以案说法”栏目刊登的《未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出卖房屋合同无效》一文,我们有一点疑问,该村委会主任张某已在有党员和部分村民代表的会议上,将原村里仓库房屋数间及院子、保鲜库设备出卖给某公司的事做了通报,但为什么法院仍判决此买卖合同无效?我们村委会也有房屋欲出租或出卖,怎样做才能合法?
  编辑部答:其实那篇文章已经说得很清楚,该村委会主任只是在党员和部分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了一下出卖村集体房屋仓库及院子、保鲜设备的事情,而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表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村民的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所以,在程序上,你们应当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只有多数村民表决同意,方可处置。
  
  书记这样讲是否正确?
  河南省济源市村民李某打来电话询问:在2007年11月进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举委员会是由党支部委员和一名党员(曾任支部委员)、一名村民组长组成的。我到镇里问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由村民推举产生或者由村民小组推举产生,可是为什么没有让我们推举呢?书记说:组织法刚刚施行,不一定那么严格。再说咱镇有咱镇的实际情况,你村的选举委员会是镇党委决定组成的,这样做是为了维护村里的稳定局面,防止在选举当中出乱子。书记这样讲是否正确?
  编辑部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举产生。”该规定确定了作为村民委员会选举主持机构的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原则,目的是保证选举委员会由村民公认的公道、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组成。各地在村委会选举中对该规定只有严格执行的义务,没有擅自变通或拒不执行的权利。你村的选举委员会是根据镇党委的意见以党支部委员为主组成的,未经村民会议推举,也未经村民小组推举,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你讲的情况属实,那么镇党委书记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大量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事是村委会换届选举依程序进行的重要保证,相反,倒是悖法而行的做法往往引起群众的不满,激发出矛盾,导致真正的混乱。
  
  落选村委会成员不移交手续怎么办?
  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西峪村村委会反映:上届村委会成员在近期的换届选举中落选,但他们拒绝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手续,致使新一届村委会无法正常工作。我们找到镇党委、镇政府,他们说管不了,我们该怎么办?
  编辑部答:如果反映的情况属实,上一届村委会成员拒绝移交手续的行为是违法的,镇党委、镇政府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8月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明确指出:“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共财物、档案资料、印章。”而你村上一届村委会成员不移交手续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这这类问题,2004年6月份颁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也就是说,主持并监督上一届村委会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手续,是乡镇政府的职责。如果乡镇政府以“管不了”为由不做工作,那就直接违反了中央的文件精神,是一种失职行为。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该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积极帮助、督促该村落选村委会成员尽早办理交接手续,对拒不办理移交的干部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任命村委会干部违法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车田苗族自治乡某村村民来信问:我村因现任村委会副主任当选为村支部书记,造成村委会空缺一个副主任职位;后来,有一位村委会成员因事外出了两个月,乡镇有关部门以此为由,任命了两位村民填补他们的空缺。这样做合法吗?
  编辑部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不论是村委会出了空缺,还是其他原因,乡镇有关部门用行政命令方式任命村委会干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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