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江:带领乡亲重建美好家园等


  [党员风采]
  
  张治江:带领乡亲重建美好家园
  自1月12日以来,持续的凝冻天气,使铜仁地区德江县枫香溪镇张家湾村遭受了极大的损失,村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了影响。面对严重的灾情,村支书张治江组织召开了村组大会、村组党员大会,成立了村抗灾救灾应急指挥小组,形成了一个以村党支部为堡垒,由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和村支两委委员包户的互帮互助抗灾自救网络。
  为准确了解群众受灾情况,保证受灾村民有饭吃、有火烤、有衣穿,张治江用稻谷草系着鞋子,走上陡滑的山路,翻山越岭……全村2000多户5949人急需解决的40个问题,他一一记在了小本子上。为发动村民奋力开展自救和互救,他带头用自家100多公斤的薄膜纸去保护幸存下来的烟苗,为张家湾组的养殖大户张玉军免费送去了100公斤米糠,为水井组的贫困老党员冉从尧送去了200元钱,25公斤大米,帮助他解决生活困难。
  为查看烟苗受灾情况,他连人带车滑下了两米多高的土坎,造成肩关节骨折和多处软组织受伤。第二天,他系好绷带,又全身心地投入到抗灾救灾工作中去……
  灾情好转之后,张治江和村班子成员,分头深入村寨,串东家奔西家,详细询问村民的受灾情况。为了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努力把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张治江还与村干部们采取召开群众大会的方式,为村民讲解实用的农业技术知识,以提高群众的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产品种植的科技含量。
  由于张家湾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不少土地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张治江和村干部们积极协调,临时进行调整,及时组织村民挖坑、施肥、种苗,将土地充分利用起来。同时,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号召村民补种和改种烤烟等经济作物,张家湾村的农作物种植一直以小麦、油菜为主,通过他们的宣传动员,原来只有500多亩的烤烟田一下子增加到了900多亩。
  如今,张家湾村遭受凝冻灾害后的田间地头,一派翻土整地、育苗搭棚的热闹景象,村支书张治江忙碌的身影依然时时出现在村民群众需要的地方。
  “其实,这都是我分内的工作,我只是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周围还有很多比我付出更多、做得更好、更加优秀的人,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定能建设起更加美好的家园。”张治江说。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城市的居民自治制度和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此外,还包括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等。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在城市,建立了具有政治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社会全面确立的根基之所在。
  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
  改革开放后,我国基层民主重新获得发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两年后,新颁布的宪法,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广到农村,规定农村也成立类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两年后,在原来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奠定。
  
  【党的知识】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其发展过程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城市的居民自治制度和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此外,还包括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等。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在城市,建立了具有政治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社会全面确立的根基之所在。
  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
  改革开放后,我国基层民主重新获得发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两年后,新颁布的宪法,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广到农村,规定农村也成立类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两年后,在原来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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