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音乐著作权保护职能简析


  摘 要:音乐作品是音乐创作者、表演者等集体劳动智慧的重要结晶,合法保护其应有权益,并为其提供更优渥的社会环境,方有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回馈社会,从而保证我国文艺事业稳中求进。在伴随着我国不断推进法治进程的境况下,增强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也愈加受到人们的正视。本文试图对我国政府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应尽职能、存在问题和相应解决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简要探析。
  關键词:政府职能 音乐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 问题
  对策
  一、政府职能及音乐著作权保护概述
  (一)政府职能概述
  政府职能(Government Function),亦称行政职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或统治职能(Rule function),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其主要包括政治职能,即含①军事保卫职能、②外交职能、③治安职能及④民主政治建设职能;经济职能,即含①宏观经济调控职能、⑧提供公共产品服务、③市场监管及④社会管理;文化职能:即含①发展科学技术、②发展教育、③发展文化事业及④发展卫生体育;社会职能,即含①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②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③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及④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能。
  (二)音乐著作权保护概述
  音乐作品既包括含有音乐和歌词的歌曲,也包括纯乐器演奏的乐曲,且音乐作品的原创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有关于在音乐著作保护权中政府应保护的权利对象分别为:
  1.音乐作者的权利。保护音乐作者的权利是指保护词作者与曲作者权利。政府所需保护的方面主要包括作者的人身权、作者的署名权、作者的修改权、作者的音乐作品完整权及财产权等内容。
  2.邻接权人的权利。保护邻接权人的权利是指保护作品传播者的特有权利。政府所需保护的方面主要包括演唱与演奏者(即表演者)的权利、录音与录像制作者(即录制合成者)的权利及出版权等内容。
  3.信托的权利。保护信托的权利是指保护授权给音乐著作集体管理组织去代替作者监督管理的权利。政府所需保护的方面主要包括对作者所信托作品的公开表演权、作品的广播权及网络信息传播权等内容。
  二、政府在音乐著作保护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足。中国当代著作权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形成,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如今因总体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相当一部分公众认为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无需付费,一部分经营者对于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持有敌视态度,这使得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面临重重困难。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政府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于立法上还存有一定缺陷。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方面:1)我国政府缺乏对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在现行法中没有对音乐作品的行为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如此便导致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人收费时,使用人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的态度而拒绝付费,由此产生一定纠纷。2)政府缺乏有效抑制非法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机制。如有些团体虽没有取得集体管理组织的资格,但事实上却从事着有关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活动。这些团体的行为与正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构成竞争,并间接影响作者利益。
  (三)纠纷解决机制不明确。由于音乐作品本身的特点,再加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具有传播快、分布广的特征。这就导致了很多人不经过音乐著作权人同意,在不支付音乐版权费用的情况下,就直接将其作品拿来使用。中国每天都会有大量的音乐作品被侵犯,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相关的纠纷,例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费用标准的争议等都是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相关人才培养缺失。我国政府比较缺乏对于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的培养。由于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理论水平也不够完善,很多内在问题都需要去深入研究,从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人才也相对缺乏。
  三、政府在音乐著作保护权中对所存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在已颁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已经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而针对于我国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的问题,政府应对症下药,着重培养公众整体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意识,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政府也应当重视音乐著作权制度的宣传,可在有关机关单位、企业团体及学校中进行普及,从而培养出尊重他人音乐著作权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打击各类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全面完善立法制度。针对于我国在立法上存在的某些缺陷因素,我国政府应该从立法上去完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政府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1)我国政府应当对税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削弱音乐著作权人的税负,从而避免对作者双重征税的做法,使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得到应得的保护。2)我国政府应从立法上取缔非法从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在法律中明确禁止这些团体的非法活动,严厉取消其经营资格,从而保护好作者和合法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益。
  (三)建设合理明确的解决机制。首先,政府应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设立纠纷协调部门。其次,政府应建立著作权报酬协商解决机构。主管集体管理组织出现纠纷时,权利人首先进行内部调解,若10天之内矛盾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可就争议到著作权报酬协商解决机制,此机制同样对非会员的著作权人因报酬产生纠结有调解效力。
  (四)大力培养相关人才。针对于我国政府非常缺乏对于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人才培养的问题,政府应该加强督促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着重挖掘并培养从事音乐著作权理论研究方向的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
  五、结语
  实践证明,在我国政府音乐著作权保护职能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于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工作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既能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又能为繁荣文化产业提供便捷有利的条件。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困难,但相信在我国政府保护职能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定能日趋完善,为我国新时代文化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大支撑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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