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主要因素


  摘 要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三大建设之一。当前警民关系存在诸多不和谐的因素,究其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社会宏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分析影响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因素对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十分重要。
  关键词 和谐警民关系 影响 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1.1文献标识码:A
  The Main Factors to Impact Building Harmonious Community Relations
  CAI Yanbin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with the public is one of the three-buildings in the new era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 current public relations have many discordant elements, reason, diverse, both macro aspects of social factors, there are also reasons for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 Factors affecting build a harmonious community relations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community relations is very important.
  Key words harmonious community relations; impact; cause analysis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公安部提出的新时期公安机关三大建设之一。在社会转轨、经济转型的新的历史时期,警民关系构建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和全局性工作,直接体现党和国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警民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多样化、社会利益的复杂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警民关系在客观上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制约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妨从宏观和主客观方面进行一些分析。
  1 宏观因素分析
  (1)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因素不仅是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社会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最大发展,国家规定可以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外企独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结果导致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物资分配出现严重不合理,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在我国城乡都出现一批贫困的人群,这些人为了求得生存,采取了一些不合理的方式去求得自己的权益。加上党风、社会风气的消极影响,各种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异化。这种社会的大环境要求和谐而纯洁的警民关系显然不太现实。
  (2)地方政府对公安工作的干预。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和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各种因社会利益分配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地方党委和政府都面临许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化解的矛盾,各种群体性事件多发,给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影响。面对这些情况,地方政府首先把公安机关摆到群众的对立面,不管什么事情,哪怕根本不是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全部交给公安机关去处理,甚至是强行命令。这样一来,必然导致群众把对社会和政府的诸多不满全部发泄到公安机关和民警身上,成为地方政府典型的“挡箭牌”和“出气筒”。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对公安工作的过多干预或者不作为,从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警民关系的不和谐。
  (3)警察职能泛化,警务界限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按照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就是警务工作,除此之外,都是非警务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警察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是不能由公安机关和警察自己决定的。由地方政府处置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甚至计划生育、催缴税收等,都是由政府动用警察,这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相反导致公安机关和民警成为群众的对立面,严重影响警民关系。贵州瓮安事件后,当时的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分析原因时就严正指出:“贵州瓮安事件就是因为瓮安的一些干部不作为、工作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而造成的。瓮安地方领导对公安机关的乱指挥、乱领导,让公安民警成了政府与民众冲突的替罪羊”。这段话令人深省。另外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一个时期为了尽快改善形象,给自己职能定位过高,特别是提出“有警必出”、“有求必应”、“有困难找警察”这些在当下已经不切实际的口号,将公安机关自己置于经常被打的地位,难免经常失信于民。
  (4)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或缺陷,影响警民关系和谐。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们法制观念逐步增强,社会各方面基本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但实事求是地说,法律、法规和政策也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许多部门法的制定都是以相关部门的意见为基础,群众不知晓,缺乏透明度,群众也不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常与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矛盾,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误解和不满,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2 主观因素分析
  影响警民关系的主观因素,也就是公安机关和警察自身的原因。主要的表现形式有:
  (1)个别民警宗旨意识较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但仍然有个别民警,尤其是一些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民警宗旨意识不强,对群众感情不深,始终不能摆正自己的位子,在工作中特权思想较重,不能处理好警察和群众的关系,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动辄打骂群众,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直接导致警民关系失调。

推荐访问:主要因素 构建 警民 和谐 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