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老年人犯罪探析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人口老龄化除了是一个人口学上的重要命题外,与此相伴随的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域外对老年人犯罪从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等各个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形成了较为完善成熟的理论体系。

老年人犯罪的成因:心理、生理和社会角度


  域外许多犯罪学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对老年人犯罪原因进行过研究,有的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心理衰退使老年人心理上无法承受孤独感、失落感,不甘心自己成为多余的人;有的从生理学角度出发,认为老年人犯罪具有精神病犯罪的特点;有的认为老年人出现人格异常,邪僻成性,或离家出走,到处游荡,奸淫或猥亵幼女;有的则认为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酗酒;也有认为老年人犯罪是由于进入老年期后人际关系紧张积累起来所造成的恶果。
  日本不仅是亚洲人口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国家,而且也是发达国家中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过去10年里,日本发生了很大变化。”《失控的老年人》一书的作者藤原友美(Tomomi Fujiwara)对英国《每日电讯报》表示,“对这些高龄罪犯来说,缺钱可能是动因之一,但并不是主要原因。”藤原友美认为,过去老人在日本受到尊敬和照顾,和子女或家人住在一起。但这样的社会习惯正在消失,老年人逐渐和社会脱节,被孤立和遗忘,现在的老人可能不认识对门的邻居或社区里的任何人。《华盛顿邮报》称,2012年,日本政府曾发布白皮书,称70%的老年盗窃者是依靠养老金生活的贫困人口。《日本时报》也认为,老年犯罪率的激增主要是因为糟糕的经济状况。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口进入老年阶段,日本政府针对老年人的福利不增反减。
  对此,很多老年人作出了在监狱内“养老”的非正常选择。日本司法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1991年到2013年,日本监狱中犯6次以上偷窃罪的老年人数量攀升了460%。东京日生基础研究所的社会发展科高级研究员土堤内昭雄(Akio Doteuchi)告诉《金融时报》,老年惯犯的数量还会不断增长。“日本社会的现状迫使老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他说,“领取公共救济金的人数已达到了战后的最高峰。约40%的老年人独居,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他们离开监狱,没钱维持生活,没有家人可以依靠,只能再次犯罪,回到监狱。”

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宽缓化、人性化


  一是对老年人适用自由刑、死刑进行限制。《蒙古刑法典》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年,但犯罪人为超过六十岁以上的男子和五十周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体现在其1989年5月24日的1989/64号决议中。《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时已满六十五周岁的男性。”《蒙古刑法典》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六十岁以上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土耳其刑法典》规定:“对于已满六十五岁犯罪者,不适用死刑。”
  二是对老年人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的条件。由于老年人受年龄限制,对其适用自由刑期限过长,不利于老年人的自身改造和身体健康,因此,加大对老年人适用缓刑和假释,可以给予其更为人道的待遇,而减刑条件的宽松,也有助于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的老年人早日回归社会,安享晚年。《意大利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犯罪由年满七十岁的人实施的,当所科处的限制人身自由刑不超过二年六个月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依据第一百三十五条折抵后相当于总共不超过二年六个月限制人身自由刑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1964年修订的《土耳其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对已满七十岁的犯罪人处以一年以下监禁的,可适用缓刑。”1968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年满六十岁的男犯人,年满五十五岁的女犯人,服刑期间不要求劳动,自愿劳动的,可以准许。”《巴西刑法典》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七十岁,且所监禁不超过二年的,可以宣告缓刑。”《日本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七十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三是对老年人羁押进行限制并体现人性化


  在美国,老年人属于广义的残疾人,理由是老年人与残疾人一样在某些机能方面已经不完整或有所缺失,因此对老年犯适用对待残疾人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德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提出抗告,可以依申请或者法院职权启动言辞审理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审前羁押必须由专门的‘自由与羁押法官’经过对席辩论后作出决定。”此外,还有国家规定了替代羁押的强制措施,如德国规定了延期执行逮捕程序,法国规定了司法监管制度,美国规定了附条件释放制度,法官可以将违法逮捕、药物测试、电子监视等作为释放理由。

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正:营造环境、重塑人格


  域外对老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正的措施较为多元和综合,普遍采用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等非刑罚性质的措施来替代刑罚,通过营造环境来重塑人格,收到了较好的改造和抑制老年人犯罪的效果。比如我国香港地区,采用社会工作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并规定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不超过240小时的无薪社会服务,对犯罪人的改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社会福利署在社区矫正方面提供感化服务、住院训练、社区服务令等项目。感化服务适用于任何年龄的犯罪,法庭对有轻微罪行的行为人判处感化令,接受感化者在感化主任辅导和监督下,可以继续留在社会中正常生活,但必须保持良好的行为。如有违反感化令有关规定时,便须出庭受审,法庭可能取消感化令并根据原罪判处刑罚。感化服务项目自1933年设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成为香港地区完善而独具特色的社区矫正项目。
  德国学者施温特在其所著《犯罪学》一书中,对预防老年人犯罪方面的一些观点作了介绍:首先,持积极主动观点者认为,不应将老年人推入“业余活动”的境地,而应让其得到“第二职业生活”,让老年人再次发挥作用;其次,持分离排斥观点者认为,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处于衰老过程中的老年人采取脱离社会生活的策略;再次,持有继续参与社会论点者认为,应该尽可能延长老年人在他们早已习惯的社会机构中生存的时间,帮助他们逐渐克服社会生活和心理方面产生的矛盾。
  施温特认为,与总的犯罪相比较,60%的老年罪犯的判决可以说是严厉的,老年人被判监禁,将加深和加速他们本来就百无聊赖、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的过程。有鉴于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老年人特殊情况的刑法,明文规定对老年人犯罪如同对未成年人一樣从轻减轻处罚,并允许老年罪犯在老人院服刑。审理老年罪犯的法庭在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前,必须有受过老年病学教育的专职法官或陪审员参与,并得到老年人的护理人员的支持。在服刑期间,他们应安排在老年罪犯的专门场所。
  日本学者长谷川和夫等主编的《老年心理学》对此也提出了三点预防和改造措施:一是改善老年人的环境条件;二是注意老年期心理卫生;三是司法上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责任能力。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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