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讨论定罪量刑


  摘 要 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都影响着定罪量刑的结果,是决定司法判决的重要因素,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在具体的实践中是怎样发挥着作用的,本文试从这两个方面讨论它们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探讨它们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 犯罪动机 危害结果 定罪量刑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1-02
  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都是决定判决的重要的因素。在量刑中,犯罪动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犯罪动机并不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换而言之,是不是构成犯罪犯一般不把犯罪动机作为其评判的标准,它只是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作为重要的参考。而危害结果作为不能缺少的一部分,在犯罪构成中是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每一个案件都不是千篇一律的,每一个犯罪人都是具有各自的特点的,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就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不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构成的情节要素,机械地优先考虑某一种情节作为案件的切入点,进行绝对的评判。一般来讲,要将犯罪的危害结果和行为动机进行辩证整合,综合起来考虑。辩证的看待主客观两个重要因素,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都不能客观、科学的对案件进行裁量,不能得到客观评判和得到让心信服的结果。
  一、犯罪动机特征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心理上说,动机支配人的各种行为,需要是动机产生的基础,由于需要才会产生各种动机,没有无需要的动机。当然这个需要要有指向性,只有指向所需目标并有可能达成目标时,动机才能形成,推动人的行为。内在的条件是形成动机的一个方面,包括需要、欲望等方面的内容,另一个方面就是外在的条件,诱因、刺激是其重要的因素。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动机的定义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作为犯罪活动中最直接的心理活动,犯罪动机在犯罪活动中显得极为重要,直接对犯罪人的内心活动起着推动作用,是心理状态的动力。每一桩犯罪行为的产生,都离不开犯罪动机的直接作用和推动。换而言之,没有犯罪动机就没有犯罪行为。在一起犯罪活动中,犯罪动机就是兴奋剂的作用,它直接为犯罪人输送能量。当然,在犯罪人如何选取攻击目标、如何对付犯罪目标时,犯罪动机还起到指引作用。不能忽视的是,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犯罪动机也激励和增加了它的力量。犯罪动机具有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方面,驱使性是其主要的特征之一,一旦产生出犯罪动机,它就会驱使并推动着行为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进行一系列的犯罪活动,作为内在动力系统,源源不断的推动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导向性也是犯罪动机的重要特征。它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活动的方向进行导向,包括行为人选择何种的手段、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在由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过程中,起着导向的作用。第三个方面体现在犯罪动机的混合性。当然,犯罪动机不一定都是混合性的,它可以单独的存在于个案之中。它又可以与其他犯罪动机结合成一体产生主导作用,形成混合性犯罪动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外部的刺激在行为人的接受过程会有选择性的吸收或排除,与内部的需要符合时就会吸收,反之就会排斥。这样的作用下形成的犯罪动机,就不是单纯的单一的,通常是混合多种的欲念在其中,这样的例子也是数不胜数,像贪财与贪色往往混合,嫉妒与仇恨相生,所以,犯罪动机之间的混合也是其重要的特征。
  关于犯罪动机的性质,它一般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犯罪动机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不能当作它产生社会危害的理由。所以,将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联系起来,得出的结论就是其具有反社会性。所以犯罪学家塔拉鲁欣所提出的:“绝大多数诱发犯罪的动机都是反社会的或非公益的。”这一观点被人接受。犯罪动机是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行为的内心刺激因素。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特点在定罪和量刑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
  当然,提到定罪,犯罪动机也是其重要的参考。如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侮辱罪、诽谤罪:等等。目前,在我国生效的刑法和修正案中,这种“情节犯”充斥于整个刑法之中,所占比例也比较大。这种“情节”就包括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等,在司法定刑实践中做为重要的因素。
  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中,犯罪动机一般不属其中。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和因素,作为对裁量刑罚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况,作为酌定量刑的情节,它仍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犯罪动机的异同决定行为人的犯罪程度的轻重。比如故意杀人,那么动机的异同就决定了罪过程度的不同。儿子横行乡里,经常打架斗殴、嗜赌如命,输钱了对父母妻儿轻则破口大骂,动则施以拳脚。,活生生一个无赖,为了不让他横行乡里,加害乡亲,父亲将其杀死。这样的情况,“大义灭亲”的行动就构成了故意杀人,但是考虑其犯罪动机是减少被害人对社会的危害,在量刑的过程中就会基于考虑。所以说犯罪动机经常会作为一个重要情节用于量刑。当然还会存在一中报复杀人,这种犯罪动机经常作为参考,加重犯罪量刑。这种存在主观恶性的差别,其量刑也存在区别。
  二、犯罪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在刑法中,危害结果是有重要意义的。它客观地显示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也体现了社会遭受的侵害。所以,不仅在理论的地位还是在实践上,它总是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按照有关的刑法方面的原理,危害结果就是指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被危害行为造成的具体的侵害事实,一般包括事实性的客观损害和主观的社会危害两个方面。按照这两个方面,对定罪量刑起着作用。比如云南高校马加爵一案,其危害结果不仅仅是对被害人的侵害,还包括社会的恐惧度、普遍评论度。当然,无论从哪个方面讲,这个案子都无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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