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


  [摘要]综合治理方针提出已有30年,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已有20年。实践证明,综合治理是符合我国国情,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科学方针。首先,综合治理是我党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和总结社会治安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模式;其次,综合治理作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具有鲜明的特色,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律性、群众性、开创性、系统性。
  [关键词l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国特色;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总的刑事政策,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综合治理方针自1981年正式提出到现在已有30年,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已有20年。实践证明,综合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一部分,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是符合我国国情,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科学方针,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证。
  
  一、综合治理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模式
  
  客观地说,我们党对犯罪规律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建国之初,由于我们缺乏执政经验,包括治理犯罪的经验,只能学习前苏联的经验。前苏联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犯罪和社会越轨问题是资本主义的残余物,是由陈旧的、过时的思想和生活习惯以及行为方式所造成的,这些残余物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并且由于新出现的落后和不完善现象而得到加强。虽然社会主义建设不是在没有矛盾冲突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犯罪不是一种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中规律性产生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冲突是可以解决的异化现象,人们不断加深的孤独和孤立状况以及引起犯罪问题的不可解决的社会矛盾都来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随着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铲除了犯罪的主要社会经济原因。犯罪只是旧社会留在人们思想意识里的一种残余物,是一种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格格不入的现象,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不可能产生犯罪,社会主义的任务是逐步地减少犯罪直至消灭犯罪。按照前苏联的观点,我们把“净化社会,消灭犯罪”或“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消灭犯罪”作为目标。为了消灭犯罪,最重要是加大打击力度,努力减少犯罪,积极追求保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还不巩固,被战争严重破坏的经济有待恢复,其他各项事业百废待兴。但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并不甘心于失败,大量反革命残余势力疯狂地进行了以推翻人民政权为目的的破坏活动。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大批社会渣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还来不及作出适当的处置和改造,他们也乘机兴风作浪,从事杀人、纵火、抢劫、强奸等各种罪恶勾当。同时经济领域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抗美援朝物资供应、盗窃国家财产、贪污行贿、破坏金融等犯罪活动也极为突出。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国家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杀、关、管”了一大批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查处了一大批“老虎”,严厉打击了反革命犯罪、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维护了稳定的社会秩序。邓小平指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手段来巩固政权。”在此意义上说,新中国建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斗争是消灭敌对分子的斗争。从1952年开始,刑事发案数与发案率下降,出现了较长时间的太平盛世。到60所代初,由于天灾人祸,使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受到很大损失。出现了连续三年困难时期,因饥饿和疾病而死亡的人口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大量的群众性“小偷小摸,偷青吃青”,哄抢粮食、盗窃耕牛农具等行为,以解决果腹问题。一些不法之徒浑水摸鱼,乘机进行盗窃、抢劫、诈骗和投机倒把等刑事犯罪活动。党和国家为渡过困难时期及时提出了以调整为中心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同时,各级政法机关在工作中谨慎地区分敌我与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既妥善处理了救济灾民和稳定治安,又打击了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使犯罪案件发生率很快回落,刑事犯罪活动得到遏制和收敛。通过对这两次犯罪高潮的打压,国家更增强了减少和消灭犯罪的主观信念。进而又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性目标,如要创造“三无村”(无犯罪、无违法、无治安灾害事故)、“四无屯”(无犯罪、无违法、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赌博等不法行为),要做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等等,其实质是要创造一个超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种超稳定的社会必然缺乏生机和活力,犯罪现象的减少不过是社会陷于停滞不前的一种标志。所以,迪尔凯姆说:“当犯罪率下降到明显低于一般水平时,那不但不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而且可以肯定,与这种表面的进步同时出现并密切相关的是某种社会紊乱。”不幸的是,迪尔凯姆的话果然言中了,随着社会超稳定而出现的不是一般的社会紊乱,而是一次政治大动乱。这就是“史无前例的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运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场大浩劫,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被无情践踏,各级党组织与政府无法行使正常职能,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专政职能受到严重削弱;打、砸、抢横行,公民基本人身权利无法保障,打着“造反”旗号的犯罪活动猖獗一时,还制造了一大批政治上的冤假错案,产生了一种以极度混乱的社会经济和是非颠倒的畸形的社会大震荡。这种大震荡直接触发了一次复杂独特的刑事犯罪高峰,聚众斗殴,拦路、入室抢劫,流氓滋扰,扰乱社会秩序等刑事犯罪活动十分突出,犯罪率达到历史上最高峰。
  1976年,中国终于结束了长达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共产党痛定思痛,拨乱反正,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七八十年代交错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加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拨乱反正之机,曲解“解放思想”,大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煽动“无政府主义”思潮,致使刑事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一方面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这些犯罪分子主体是青少年。青少年犯罪的严峻现实宣告了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残余论”理论的终结和“消灭犯罪”理想的破灭。犯罪严峻的现实使我们清醒,也使我们反思,使得我们对犯罪规律有了科学的认识,犯罪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历史范畴,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这就必然存在滋生犯罪的“土壤”,因而,产生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它有强大优势,犯罪又是可以控制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对犯罪的控制力必将不断增强。
  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党中央适时地分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坚持打防结合,调控结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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