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实证研究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改革;渎职侵权;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0)03一000l一20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侵权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共计23个条文,42个罪名。在我国,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事实的模糊性,二是犯罪的隐蔽性和专业性,三是渎职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四是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五是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六是案件查处的艰难性。正是由于上述特点,我国渎职侵权犯罪黑数大量存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只是全部渎职侵权犯罪的冰山一角。更多的职务犯罪行为被掩盖。导致民众对国家的信任度降低,加之对渎职犯罪处罚不力,进一步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这对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和谐发展极为不利。
  虽然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呈现立体化、多样化的特点,受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等影响,但其主要原因只能归结于刑法本身,包括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在内的整个法律运行过程都对渎职犯罪的发展趋势产生影响。研究我国渎职侵权犯罪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渎职侵权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刑事政策为指引,准确把握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方向。
  
  一、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现状
  
  我国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相当复杂,笔者拟依据官方公布的犯罪明数,从刑事案件整体变化趋势与渎职犯罪案件的对比,以及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撤案数据和法院有罪判决数等不同角度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状况。
  
  (一)刑事案件总数与渎职犯罪案件总数变化趋势
  从以上分析可知:
  
  第一,各类刑事案件总量和渎职侵权犯罪总量明数逐年递增,表明我国刑事犯罪情况严峻,渎职犯罪有增无减。
  第二。各类刑事案件总量增长速率基本呈递增趋势。刑事案件总量从2002年到2004年一直呈递增态势,然在2005年出现拐点,增幅渐缓至约2.5%,之后从2006年始继续攀升,且增幅较快,几乎成倍增长。
  第三,渎职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波动较大。2002年到2005年,渎职侵权犯罪增幅逐年递减,而且幅度较大,如2003年增长率为35%,2004年则降至23%,到2005年则不到5%。2005年到2006年出现了上升态势,增幅加快了近4个百分点,然而到2007年增幅又落至最低位,到2008年出现缓慢上升。
  第四,2005年是刑事案件总量和渎职侵权犯罪总量增幅的拐点。前者在2005年出现放缓情形,后者在大降之后出现攀升态势。
  
  (二)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
  从上述图表可知:
  
  第一,检察机关渎职犯罪立案件数减少,立案人数变化不大。2003年到2006年立案件数逐年递减,由7609件降至6549件,降幅为46.2%,在2007年有小幅上升。立案人数总体变化不大,但2004年到2005年减少了654人,而2006年到2007年增加了451人。
  第二,移送审查起诉数增幅呈波浪式上升趋势,移送审查起诉人数变化与立案人数变化相似。统计数据显示。移送审查起诉增幅在2005年出现拐点,于2005年到2006年下降8个百分点,但之后便逆势上扬。
  第三,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变化趋势近似。两者增幅都在2003年到2004年大幅下滑,之后便缓慢提速。但是。两者的绝对数都是呈逐年递增态势,起诉人数在五年之间由3493人上升到5454人,有罪判决人数也由1604人上升到4228人。
  第四。撤案率基本逐年下降。撤案率由2003年的9.4%下降到2007年的3.4%,但在2005年到2006年期间上升0.2%。
  
  (三)我国渎职侵权犯罪整体态势
  综合分析以上犯罪明数,结合我国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分析,可得知渎职侵权犯罪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渎职侵权犯罪实际发生数远远大于官方公布的犯罪明数。对比本文表1和表2可知,2003年到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逐年递增,且平均增速较快,大大超过渎职犯罪的增速。然而,检察院渎职犯罪立案数却呈递减趋势,这与近年我国大量发生的因政府公务人员渎职而引发的矿难、工伤、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安全事件明显矛盾——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总数增加了,然而却出现渎职犯罪相对减少的奇怪现象。以上这些数据仅仅是根据检察院所掌握的犯罪明数分析得出的,实际上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远远超出官方统计数字。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官员曾指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一批严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但是,与党中央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以及渎职侵权犯罪的实际相比,追诉数量与发案实际还存在相当的差距。”
  根据2004—2007年检察机关渎职犯罪统计情况分析,历年渎职犯罪受案数与立案数之比约为2:1,未被刑事追究的渎职侵权犯罪可能是已被立案追诉的3倍以上。至于具体存在多大的黑数,由于我国尚未进行类似的研究,因此大概数目尚不得而知。但是参照苏联B.K.茨维尔布利的研究成果,“一般说,潜伏程度越低,这类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越高。如杀人罪和重伤罪潜伏性的指数几乎等于零,对于某些类型的渎职罪,根据抽样数据潜伏指数则达7%一53%”。如此计算,我国当前的渎职犯罪黑数至少为犯罪明数的1倍以上。
  第二,渎职侵权犯罪危害十分严重。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交错涌现,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各种调查结果显示,当前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公务员的职务犯罪问题,尤以贪污贿赂犯罪为重。然而,事实上渎职侵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破坏性影响远比贪污贿赂犯罪大。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平均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检察机关曾经对1998年2000年办理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个案平均涉案金额进行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的平均个案损失是15万元,后者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据对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渎职案件平均个案损失是500万元,而贪污贿赂平均个案案值为60万元。在526件渎职案件中,死亡548人、重伤344人,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第三,对渎职犯罪的轻缓化倾向值得警惕。渎职犯罪造成的严重损失与罚不相称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关注。因渎职犯罪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83%增2005年的66.48%。渎职侵权案件处罚轻缓的比率增长极为快速,已由2001年的52.6%增至2005年的82.3%。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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