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错案侦查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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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侦查程序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基于遏制刑事错案发生之目的,对刑事错案的侦查程序进行研究成为必要。在厘定刑事错案范畴的前提下,确定选取研究对象的标准以及范围,以30起刑事错案为样本。以侦查程序为视角,通过对选取的样本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讲与侦查理念相关,并通过侦查制度以及违法侦查行为予以表现。因此遏制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转变侦查理念,改革完善侦查制度,规范侦查行为。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程序;证据规则;侦查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3—0050—05
  为了将刑事错案的发生几率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国内外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错案展开了研究,由此,对刑事错案的范畴也呈现出不同。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描述道:“‘错案’这两个字,会使人想到,一个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无辜者在黑牢里服刑的情景。”事实上,弗洛里奥视野里的“错案”仅限于“冤案”。然而,“错案”并非仅限于“冤案”。本文,在对刑事错案的范畴做厘定的基础上选取若干典型刑事错案为样本,以侦查阶段为视角,对我国刑事错案的侦查程序特点加以分析。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侦查程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程序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之也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联系通过我国侦查程序所具有的特点从不同的方面表现出来。
  (一)刑事错案范畴的确定
  刑事错案存在着诸多的解释与界定,无论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还是在西方国家,对刑事错案的理解都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或源于文化的不同、或源于理念的有别、抑或源于制度的不同,但从根本上讲,或许是源于研究基点与目的不同所致。恰如刑事错案概念的界定,有从实体结果上作出的,也有从程序的角度作出的,亦有将结果与程序结合起来予以限定的。不同研究目的的持有,会让研究者对刑事错案的概念作出迥然不同的厘定。
  1.我国法律法规对刑事错案定义的立场
  鉴于刑事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以及对公民权益侵害的严重性,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部分地方的司法机关为防止刑事错案的出现,一方面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制定了相关的错案追究条例、办法或规则,另一方面开始有意识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由此,全国各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大都出台了错案追究的办法、制度或规则。这些与刑事错案相关的法律规定都从不同层面与角度反映了社会对刑事错案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针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先后颁布了相应的规定。有些省、市为维护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法制统一,都先后废止了先前制定的相关法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关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中,没有再对错案做出具体的界定,但是却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以及如何追究过错。
  2.本文刑事错案范畴的确定
  虽然从立法的角度逐渐模糊了对错案概念的界定,但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刑事错案定义的立场,可以确定的是能够被纳入刑事错案范畴的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错误的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因而,对于刑事错案范畴的把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具有法律结果的刑事案件才能接受错案评价。具有依法定程序产生的法律结果是刑事案件接受错案评价的前提,刑事案件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并产生法律结果,才能接受是否为错案的评价。(2)关于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对于刑事错案而言,认定事实错误是相对于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而言的。认定事实错误是从实体角度对刑事错案做的规定,就是说以案件的事实真相作为判断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是正确或错误。只要据以做出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的事实不符合事实真相,就构成刑事错案。在此,“事实真相”是指真实的客观情况,指案件实际发生的本来面目;而“据以做出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的事实”,是指法律所确定或认可的事实,是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以实体标准来判断刑事错案,必须有客观事实做参照,无客观事实则无法认定刑事错案的存在。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被作出特定的处理决定之后,只有根据后来重新发现的客观事实认为不应对案件作出原来的处理决定时才成立错案。(3)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错误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情况所做出的法律评价,同时,法律适用错误也构成了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出现法律适用错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认定事实错误而导致的适用法律错误;另一种是在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的情况下出现的适用法律错误。
  (二)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侦查程序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性
  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与侦查程序之间所存在的密切联系主要通过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表现出来。
  1.我国侦查制度中侦查权力的广泛性和相对独立性成为有助于刑事错案发生的客观性因素。从权力赋予的角度讲,侦查机关享有广泛且相对独立的侦查权,是立法者重打击犯罪,轻权利保障,过度强化侦查机关职能作用的一种表现。这在客观上使得侦查权力受到较小的监督与制约,由此产生促使刑事错案发生的消极因素,最为常见的是办案程序不规范,出现非法取证现象,违法侦查等行为。
  2.侦查程序运行中具有普遍性的“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成为有助于刑事错案发生的主观性因素。“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在侦查实践中形成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模式,该种证据模式的特点是对案件事实的揭示和对证据材料的获取是围绕着口供进行的,是隐含“有罪推定”的侦查心理下运行的侦查模式。在该模式下实施的侦查行为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有待商榷,然而其对刑事错案的发生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却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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