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预防对策分析——以侦查行为为视角


  【摘要】:侦查是刑事司法活动的起点,其产生的错误是源头性的,一旦发生就有可能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由于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导致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侦查阶段防范刑事错案的功能。因此,偵查阶段也就成了刑事错案发生的高发阶段。以侦查行为为视角,有针对性的提出刑事错案预防对策,有助于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侦查行为;刑事错案;预防对策
  以侦查行为为视角,通过对各种侦查的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有以下几点:现场勘查工作失误;拘留、逮捕等强制侦查行为的滥用;不当、非法询问、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与非法扣押等不当取证行为;辨认错误;刑事技术鉴定错误;诱惑侦查使用不当;侦查行为主体观念与素质存在问题;民意舆论以及反侦查行为的干扰等。针对以上原因,本文以侦查行为为视角提出预防刑事错案的相应对策。
  一、侦查行为视角下预防刑事错案的宏观对策
  (一)遵循侦查法制化原则
  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非法侦查行为的影响不容小觑。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还存在侦查行为滥用、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与非法扣押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违背侦查法制化原则的同时,也是造成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想要遏制刑事错案的发生,必须坚持侦查法制化建设。侦查行为法制化是指侦查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行,侦查活动中的所有侦查行为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侦查行为法制化原则应当包括:侦查行为法定、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机制以及违法侦查行为调查机制。[1]
  (二)遵循任意侦查原则
  任意侦查是指不采用强制手段,不对有关人员的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而由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侦查原则。任意侦查原则至少涵盖了以下三种含义:侦查行为的实施应尽量取得侦查相对人的同意;任意侦查行为也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实施;强制侦查行为仅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事先取得司法令状的情况下使用。[2]法律对于任意侦查行为没有特别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任意侦查行为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
  (三)侦查行为合理公开原则
  侦查行为合理公开原则,是指侦查行为实施时,在保证侦查行为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对侦查行为的相关内容、理由向侦查相对人、社会以及其他司法机关适度公开。[3]我国传统侦查行为为了体现刑事司法活动的威慑力量以及加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也遵循着有限公开的准则。现代社会,随着现代各国刑事司法活动公开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侦查行为的公开也有了一定的期待。再加上我国侦查实践中,侦查行为的滥用与侦查行为的秘密性有密切关联。而侦查行为的滥用正是造成刑事错案的重要诱因。为了防止侦查行为的滥用,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侦查行为应当合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这里的违法办案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惩罚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促使办案人员认识到刑事错案的危害,从而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现阶段,由于我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完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要通过完善我国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二、侦查行为视角下预防刑事错案的具体对策
  (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现场勘查想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制定详尽的现场勘查预案,用以指导现场勘查工作的开展与推进。现场勘查预案的制定要与公安部2005年修正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相一致,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要规范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行为、提高现场勘查效率,保障现场勘查过程中物证的全面及时收集,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工作,推动侦查活动的发展。
  (二)提高讯问技巧,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在我国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法定的侦查手段之一。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我国《刑法》也将造成刑讯逼供罪纳入其罪名体系中,但是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刑讯逼供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屡禁不止。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极易引发虚假供述的产生。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会误导侦查人员对于案情的判断,以致诱发刑事错案的发生。为了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侦查机关加强对讯问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讯问技巧,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同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特别是针对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做到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全程记录讯问过程,规范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行为,预防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辨认规则,提高辨认准确率
  辨认是侦查实践中常用的侦查行为之一,它既可以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找到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经过审查后也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是,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辨认常常出现错误。辨认错误是诱发刑事错案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完善辨认规则,在侦查辨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前询问辨认人、混杂辨认、分别辨认、禁止暗示和引诱、数量要求等规则提高辨认准确率,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使侦查人员接受法官和辩方律师的质询,为了证明自己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必须详细的叙述侦查取证的过程。如果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就会在陈述过程中漏洞百出,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而且还可能会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侦查人员势必会在侦查取证过程中注意侦查取证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同时,为了证明自身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就会认真落实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进一步推动侦查行为规范化,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案件新闻管理,缓解舆论压力
  媒体对新闻事件的报道是媒体重要的本职工作之一。刑事案件常常引起媒体的关注。媒体对于刑事案件的报道能够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以及实现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侦查机关缺乏对刑事案件报道的制约和管理,媒体对于刑事案件的报道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甚至形成“媒体审判”乃至“公众审判”,给侦查机关造成了不必要的压力,进而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诱发刑事错案的发生。为了减轻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产生的负面影响,侦查机关应当加强案件新闻管理。第一,尽快制定案件新闻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为案件新闻管理提供依据;第二,在人员和机构设置上,侦查机关为了加强案件新闻管理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办公室,以提高案件新闻发布的准确性及应对新闻媒体对已发布案件新闻的曲解;第三,为了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侦查机关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新闻媒体订立新闻发布协议。侦查机关加强案件新闻管理应当转变对新闻媒体的抵触态度,通过制度的完善,建立与媒体的良好互动,才能够引导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恰当报道,缓解舆论压力对侦查行为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胡志风.刑事错案的侦查程序分析与控制路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293—294.
  [2]宫万路.侦查手段的适用原则[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04):52.
  [3]宋远升.刑事侦查的行为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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